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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的分类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关系作为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学范畴,存在于各个法律部门及部门法理论之中。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因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规范,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行政法律关系就是典型的纵向法律关系。依据第一性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处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称为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作为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学范畴,存在于各个法律部门及部门法理论之中。依据不同的标准和认识角度,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例如,依据相对应的法律规范所属的不同法律部门,可将法律关系划分为宪法性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依据法律关系的存在形态和内容,可将其划分为一般法律关系和特殊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等。下面主要介绍以下法律关系的分类。

依据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否适用法律制裁,可以划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产生的、并自觉发挥法的调整作用的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比如各种依法设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

保护性法律关系是指在主体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制裁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因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规范,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典型的保护性法律关系如刑事法律关系,它的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犯罪人)必须接受这种制裁。

依据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相互地位,可以将其划分为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

纵向法律关系又称为隶属型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一方服从于另一方。这种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主体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表现为不平等性和强制性。行政法律关系就是典型的纵向法律关系。

横向法律关系又称为平权型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没有隶属关系。其特点是: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容许一定程度的任意性,例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中的原被告关系等。

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

单向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联系。例如不附条件的赠与关系、诺成行为等。双向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相互间既享有权利,也负有义务,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另一方的义务。多向法律关系又称为复合法律关系,是指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其中既包括单向法律关系,也包括双向法律关系。

依据相关的法律关系的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将其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又称为主法律关系,是指不依赖于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或者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依据第一性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处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称为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例如在借款担保合同中,借贷合同条款属第一性(主)法律关系,担保合同条款则属第二性(从)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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