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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卫生法律关系,是指依据卫生法律,在调整卫生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卫生法律关系以卫生法律为前提,以卫生行为和卫生事实为调节的目的和途径,以形成期待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结果,以参加卫生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单位为主体。在卫生法律关系中,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发生是否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为标准,可以将卫生法律关系区分为平等主体间的卫生法律关系和非平等性的卫生法律关系。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

卫生法律关系,是指依据卫生法律,在调整卫生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卫生法律关系以卫生法律为前提,以卫生行为和卫生事实为调节的目的和途径,以形成期待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结果,以参加卫生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单位为主体。在卫生法律关系中,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发生是否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为标准,可以将卫生法律关系区分为平等主体间的卫生法律关系和非平等性的卫生法律关系。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分类

根据卫生法律关系中各主体的地位,我们把卫生法律关系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1.平等主体间的卫生法律关系

这是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卫生法律关系。如人用药品器械的生产者、经营者与相关产品的用户、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医疗机构与病患之间基于医疗服务所形成的关系,主要而言,就是平等层次的卫生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不是基于一方对于另一方的强迫命令而发生的,而是基于自愿的原则形成的。当事人之间的地位不会因经济能力、知识信息、协商能力等方面所存在的强弱而形成不平衡,否则就会背离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要求。其权利义务内容也应该符合公平的基本要求。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就医患关系的内容和地位而言,应该是平等、自愿、合理的;就医患之间的疾病诊治关系而言,表面上无法形成权利义务的对等、等价有偿,但实际上他们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也依然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发生的,虽然诊治疾病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义务,但是行使诊疗权的前提一般取决于对方的自愿和选择,医疗过程中的治疗服务要符合平等自愿的规范要求,对于治疗过程中获取的资料信息要注重保密,不得任意决定和随意处理。

在特定疫病治疗和隔离处理过程中,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的具体提供者,也必须尊重平等自愿原则的基本要求;而在此过程中的强制性措施的运用,则是基于法律的特别授权或者委托采取的,这将使医患关系的内容具备一定的行政管理性质,但是,这只是关系内涵的另一个层次。

2.非平等性的卫生法律关系

也称为隶属性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法定职责、命令,在当事人之间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存在于医药卫生行政机关或者医药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具有职务关系的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卫生管理机关与职权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管理职权的行使所形成的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他们之间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权利义务不对等,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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