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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的概念和分类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是财政学所研究的政府公共部门的收费,作为财政收入形式的非税收入。第二种观点是原国家计委在《关于费改税的几点建议》中提出的分类方式,把我国的收费划分为五类。台湾地区的非税公课大体同于大陆地区费的概念,只是在分类上没有特别公课的说法,大陆地区相对应的是各种基金和一些概念模糊的费。

(二)费的概念和分类

费或收费,一般被定义为“是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在授权范围内,依照合理的规章制度,因提供特定的公共服务而征收形成的财政收入”。(9)按照公共财政学的理论,费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按照市场经济法则由政府主体提供劳务性商品时的收费,这种费实质上是劳务商品的市场价格,只是习惯上称为费,但它不是财政学意义上的费,也不是财政学研究的对象。二是财政学所研究的政府公共部门的收费,作为财政收入形式的非税收入。对于后者而言又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规费,即由于利用政府提供的劳务所付的费用,包括行政规费、使用规费和特许金规费。第二类是工程受益费,即在特定地区为满足新建公共设施的资金需要而由该地区居民所支付的费用。第三类是各种政府性基金,即基于特定政策目的,针对特定或不特定的人而征收的一种费用。(10)

在财税实务中,我国在市场化的不同时期各有特别的分类方法,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第一种观点是1981年辽宁省在整顿“乱收费”工作时提出来的,认为收费包括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三大类。(11)第二种观点是原国家计委在《关于费改税的几点建议》中提出的分类方式,把我国的收费划分为五类。(12)第三种观点是原国家计委起草的《国家机关收费管理暂行条例》中提出的按收费主体进行的分类方法,该条例取消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法,代之以“国家机关收费”、“中介机构收费”、“公益服务收费”。第三种分类方法即为现行收费体系的理论依据,尽管此种分类方法在理论上无法廓清公共收费与市场收费的界限,但在费的主体界定和实务操作上,在现阶段仍有一定指导意义。

我国台湾地区财税理论和实务均采德国的学说观点,将财政收入统称为公课,公课则分为租税公课和非税公课,非税公课又可分为规费、受益费和特别公课。规费是行政当局或其他公法人团体以特别公务服务为前提,为满足财政需求,依据公权力所课征的对等金钱给付义务。受益费则是公权力机关为满足财政需求,对建造、改良、增建营造物或公共设施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基于统治权而向受益者课予的金钱给付义务。特别公课目前还没有准确的概念界定,学理上一般指根据行政当局实施一定政策目标的需要,对于有特定关系的公民所课征的公法上负担,并限定其课征所得的用途。(13)台湾地区的非税公课大体同于大陆地区费的概念,只是在分类上没有特别公课的说法,大陆地区相对应的是各种基金和一些概念模糊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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