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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侵权法解释理论的根本分歧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4.2.3.1 两种侵权法解释理论的根本分歧在科尔曼看来,典型的侵权案件中的受害人(原告)与侵害人(被告)被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而只有在这一结构之下何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才能得到解决。从本质上看,矫正正义从侵权法内部对各项规则和制度进行观察,并采取一种解释性的方法对侵权法进行论证,从而为侵权法提供理论支撑。

4.2.3.1 两种侵权法解释理论的根本分歧

科尔曼看来,典型的侵权案件中的受害人(原告)与侵害人(被告)被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而只有在这一结构之下何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才能得到解决。[80]也就是说,侵权法所追求的目标只有通过此种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个案解决才能实现。从本质上看,矫正正义从侵权法内部对各项规则和制度进行观察,并采取一种解释性的方法对侵权法进行论证,从而为侵权法提供理论支撑。[81]

正义和效率是人类法律所追求的两个最主要价值,也是进行法律推理的重要参考因素。经济分析理论认为其自身忠实地遵循了功利主义的要求,并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作为侵权法的目标,通过威慑或者赔偿的途径对行为人提供激励。此种将法律视为实现某种目的之工具的观点是以美国实用主义哲学为基础的,体现出一种将侵权法制度工具化的实用主义倾向。补偿功能和威慑功能都是经济分析理论所要达到的目的。为了达到前一目的,经济分析理论主张建立专门的赔偿基金和社会保险;为了达到后一目的,经济分析理论则主张建立一个具有执法权的委员会,从而对所有的违法行为(即使其没有造成损害结果)进行处罚。但在传统侵权法中,这两个目标之间似乎存在着无法解决的矛盾:如果注重补偿,侵权法就无法有效地威慑侵权行为;而注重威慑功能,侵权法就无法对原告的损害进行有效地赔偿。此时,一部分经济分析理论的支持者主张将赔偿基金和执法委员会结合起来。如此处理似乎可以使上述矛盾获得解决。但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则表明,这样的机构是不可能实现其初衷的。与此同时,普通法中陪审制度的存在,也是经济分析理论无法解释的一个问题。与经济分析理论针锋相对,矫正正义理论则反映了功利主义与正义观念的调和。矫正正义理论并不追求赔偿或威慑效果中的一种,而是通过在当事人之间实现应填补损害的赔偿来追寻正义的实现与社会福利相协调的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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