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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导游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查清李先生投诉事实属实的同时,还查实,导游黄某带的是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旅行社没有向导游黄某支付工资,还要求其承担接待该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本案中,该旅行社既要求导游人员接待支付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又不向导游支付劳动报酬,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13 要求导游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一、案情简介

成都李先生在参加成都某旅行社九寨—黄龙4日游过程中,随团导游黄某擅自增加购物点,影响了景区游览时间。旅游结束后,李先生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导游黄某擅自增加购物点,影响游览时间,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查清李先生投诉事实属实的同时,还查实,导游黄某带的是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旅行社没有向导游黄某支付工资,还要求其承担接待该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该旅行社责令改正,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成其向李先生支付违约金。

二、法理分析

【适用法条】

1.《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二条: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2.《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四条: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3.《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4.《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分析】

旅行社低成本费用招徕旅游者,不支付带团导游的报酬,这种违规行为在旅游市场时有发生,侵害了导游人员的合法利益。因此,导游为了获取报酬,在带团中改变旅游线路,压缩游览时间,增加购物点,延长购物时间,甚至强迫旅游者购物,靠购物回佣等非法手段为自己获取报酬。最终侵害的是广大旅游者的合法利益,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向员工支付相应报酬。《旅行社条例》也明文规定,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本案中,该旅行社既要求导游人员接待支付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又不向导游支付劳动报酬,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支付报酬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三、启示

旅行社在旅游经营中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接受旅行社委托带团,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其他服务,应当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旅行社应当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旅行社把采用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将招徕、组织、接待的旅游团队的损失转嫁给导游人员,导游人员又将其损失转嫁给旅游者,既侵害导游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违法违规行为将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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