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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人类胚胎道德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思考人类胚胎道德_克隆人:法律与社会三、人的尊严:思考人类胚胎道德 地位的核心人是占有空间的一个物体,把一个实体鉴别为人类的一个成员乃是把他放在分类中的一个具体位置上。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和应用涉及对受精卵和胚胎的操纵。但胚胎不具有与人同等的价值,毁掉胚胎不是“杀人”。

三、人的尊严:思考人类胚胎道德 地位的核心

人是占有空间的一个物体,把一个实体鉴别为人类的一个成员乃是把他放在分类中的一个具体位置上。通过把一个实体鉴别为人类,人们表明他具有灵长动物的特征,诸如长长的肢体、五指(趾)手脚以及更多的专门化的神经系统。但这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的定义只揭示了人类存在的某些事实,而不是全部事实。这样的定义是按照动物的形象创造出来的一种存在,它只是描绘了人的模拟像而不是人的真正形象。显然,从生物学角度看,我们能轻而易举地给人类下定义并确定其在动物世界的位置。但当我们在试图理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时,或当我们在试图认识我们自己的时候,这一定义则毫无价值。只有“社会学的人”具有的人格意义,才能使人成为社会道德共同体的成分。他们有自我意识的、理性的、可以自由选择,并具有道德关怀感。根据这样的观点,“社会学的人”是个能思维、有理解力的存在者,他能够推理和反思并且能够认识自我,他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同样的思考。

作为一个“人”,或人的人格生命,至少应具有三个层面的意义:

1.“人”的生物学层面意义。作为一个“人”,他拥有独特的遗传物质,即人科人属(Homo Sapiens)所特有的并带有其个人特点的23条染色体及其上的基因,以及与之有关的具有特定物质形态和机能、拥有发展意识经验潜能的大脑,并具备发展与社会互动的潜能。认为受精卵就是人的那些人,将人归结为(还原为)某一基因组或一堆遗传物质,这是一种新形式的生物学决定论,即基因决定论。不可否认的是,具有这一特定物质形态的人体和人脑是成为一个“人”的必要条件。

2.“人”的心理学层面意义。作为一个“人”,他必须具有自我意识,或具有意识经验的能力。只有“人”,才有自我意识,才有意识经验的能力,这一点较少争议。某些高等哺乳动物,尤其是与人朝夕相处的高等哺乳动物或许也有自我意识的萌芽,但毕竟与人是无法同日而语的。

3.“人”的社会学层面意义。当我们将自我意识、意识经验能力作为“人”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时,我们马上就会联想到这个意识经验能力是如何发展出来的,仅仅有人体和人脑是否足够充分。答案是,人体和人脑是发展意识经验能力的必要条件,但仅仅有人体和人脑还是不够充分的。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人”总是处于一定的社会中。意识经验能力不同于任何机械的、化学的和生物学的结构,它是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生活中完整地形成的,是必须参照“你”和“他”这面反躬自照的镜子才能形成的,是一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在与社会的互动(interaction)中才能形成的。而这一特性是一个人之所以成为“人”的本质特征。当马克思说,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时,当代社群主义说“人”总是嵌在一定社群之内时,当代女性主义主张自我是“关系中的自我”时,都是在强调“人”所特有的这一社会关系性质。

总之,人格意义上的“人”是拥有独特的生物学分类中人的独特基因以及与之有关的具有特定物质形态结构(尤其是脑)和机能、具有自我意识、有理性的、直接处于社会关系中拥有一定社会角色并可以成为道德主体的实体。这个有机体具有一系列不同于其他物种的生物形态、生理、心理和社会方面的特征。胚胎是人类生物学生命(human biological life),不是人类人格生命(human personal life)。胚胎虽然还不是“社会的人”,虽然尚不具有人格生命,但它是“生物的人”,具有发展为“社会的人”的潜力。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和应用涉及对受精卵和胚胎的操纵。这种操纵是否合适?我们毕竟不能像对待一片树叶或一管试剂那样去处理和操纵胚胎。胚胎具有一定价值,应得到一定的尊重,没有充分的理由就不能操纵和毁弃。有效治疗疾病就是一个充分理由。但胚胎不具有与人同等的价值,毁掉胚胎不是“杀人”。正是基于这一考虑,各国生命伦理学界的一致观点是,处理好治疗人类疾病的伦理意义和保护人类胚胎的伦理意义。英国政府先后于2000年12月与2001年2月,通过了关于扩展管理胚胎研究的现行立法以允许用治疗性克隆获得的胚胎专门用于胚胎干细胞研究,英国也成为欧洲允许进行治疗性克隆研究的第一个国家[7]。此后,美国国立卫生院(NIH)也于2000年8月公布了其资助的多能干细胞研究的新准则[8]。2001年2月22日,美国八位诺贝尔奖获得者又联合致函布什总统,游说政府基金资助的研究人员对人的多能干细胞进行研究[9]。而我国国家人类基因组南方研究中心伦理委员会也于2002年公布了《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准则(建议稿)》[10],2003年8月5日,又发布了《关于人类干细胞临床应用的伦理准则(建议稿)》。

进一步来看,关于人类胚胎道德地位的伦理争论其实反映了如何处理人类胚胎与急需治疗的病人利益的冲突问题,即在现代人与潜在的人之间如何体现“人的尊严”这一基本伦理要求的伦理张力。这里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分析。

从人与自然的关系性来看,人不仅是一个身心整合体,当人专注于自我而隔绝了与他者的关系,滥用自然资源而破坏了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人在不断地逾越社会、自然、共同体和理性的相关联系,这种摆脱自然的束缚而企图自我超越的结果,使人具有创造性,并利用这种力量来为自己的目的服务,可这也意味着对人的本质的破坏。只要将人的尊严与人所拥有的某种能力联系在一起的话,就立即会出现那些不具备这些能力的人体(比如胚胎、婴儿、植物人、精神病患者)是否也存在尊严的问题。而这恰恰是当代生命伦理学面临的一个困境,特别是在胚胎干细胞研究中,在对干细胞来源的伦理评估时,涉及对胚胎和胎儿道德地位的认识,这种争论仅仅是力图从人的生理以及心智角度来判定,但由于没有找到一个足以涵盖人的整全性的起点而显得在对人的尊严的呼吁过程中有点无力甚至无奈。如果从关系性来审视生命,体现生命神圣和尊严的要求或许就有了一个新的立足点。这就是,不再仅仅将人的尊严归因于人的某种现成的能力,而应该强调人的自主性和人的自由意志构成了人的尊严的基础,只要是属于人类的一个成员,不论其意识目前发展水平的高低,都拥有人的尊严,也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讲,那些尚未具备自我意识的人由于具备发挥这种自我意识的潜在能力而拥有尊严。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讲,人类对早期胚胎无疑负有尊重和保护的义务,因此,以经济或其他医疗之外的科研为目的利用胚胎是不道德的,是绝对禁止的。

另一方面,从现世的人与未出世的人之间生命权看,生命权是自然人的一项最重要的权利,也是其他权利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当胚胎与病人的权益发生冲突时,也就是说在病人急需治疗这一特殊的情况下,胚胎的生命应该让位于病人的生命,以解除人类遭受的苦痛和生命。之所以选择牺牲前者保障后者的生命,理由与人工流产的理由类似。在对不同的人类生命形态的抉择上,很难有生命纯粹理性的理由,起决定作用的是人类的感受性,这包括感知者主体的感受性与被感知者自身的感受性,前者往往取决于后者,正像在孕妇难产,医生只能保住一条性命之时,任何人也不会认为保胎儿舍孕妇的决定是正常的那样。

生物医学新技术的成功带来的风险越来越不能掩盖其伦理困扰时,不负责任地对技术进行批判与指责,就像强调这些难题可以随技术本身的发展自然而然得到解决一样,都是不可取的。这里,对于胚胎道德地位的讨论,目的仍然在于维护人的尊严,要求我们决不允许技术将个人“具体化”或“工具化”。张扬科学文化的进步意识,可以使人燃起对于人类进步和未来的信心,促使我们不断调整人文观念,扬弃落后的、过时的观念,并不断产生新的人文争论,促进人文文化的发展和繁荣。

【注释】

[1]许志伟等:《中西文化中的生死观》,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1—72页。

[2]甘绍平:《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4页。

[3]甘绍平:《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5—76页。

[4]Peter Singer:制造胚胎,www.chinaethics.org(2002-03-30).

[5]Robert Song,Human Genetics:Fabricating the Future(Cleveland:The Pilgrim press,2002):36—37.

[6]Norman Ford,When Did I Begin?Conception of Human Individual in History,Philosophy and Scienc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8):136.

[7]Dickson D,Parliament Gives Green Light to Stem-cell Research,Nature 409(2001):5.

[8]Vogel G,Researchers Get Green Light for Work on Stem Cell,Science 289(2000):1442—1443.

[9]Vogel G,Nobel Laureates Lobby for Stem Cells,Science 291(2001):1683—1684.

[10]中国国家人类基因组南方研究中心伦理委员会:《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准则》(建议稿),载于《医学与哲学》,2003年2月第223卷第2期,第19—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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