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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胚胎是不是人”的争论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胚胎是不是人”的争论_克隆人:法律与社会二、“胚胎是不是人”的争论在过去20年中,关于“胚胎是不是人”的讨论核心是生物学的人类和社会学的人之间的区分。胚胎的父母是人,故胚胎也是人,受孕是人与非人的分界线。按照德国的法律,从人类胚胎中提取干细胞的活动,就是谋杀行为。胚胎在社会上不扮演任何角色,但婴儿已成为家庭和社会的一个成员。其二,胚胎没有意识,所以不是人。

二、“胚胎是不是人”的争论

在过去20年中,关于“胚胎是不是人”的讨论核心是生物学的人类(human being)和社会学的人(person)之间的区分。在西语中,“人类”作为动物的种类,反映的仅仅是其生物性;而社会学的人则不是一个中性的、描述性的词,是一个拥有内在伦理性的词汇,包含哲学、道德、神学等各方面的意义,到了近代,更加上了法律的意义[1]。事实上,对人类胚胎道德地位的探讨可以转化为对“社会学的人什么时候产生?”的讨论。

在进行讨论前,必须先明确一个重要前提:社会学的人何时形成是一个道德问题,而不是一个科学问题。尽管这种争论是以准确可靠的科学事实、科学方法为依据,但它并不仅仅是一个科学问题。因为,一个简单的判定或说明,尽管建立在一定的科学基础之上,但对问题的解决却无济于事。比如,简单地认为由于两性的结合而诞生了独一无二的基因型就是一种很草率的结论,尽管这一结论的得出是建立在分子遗传学与进化论思想基础上的。但在这里,我们必须要解释这种唯一性的重要性,而这就是一个道德判断,这也是技术本身所不能回答的。

从对人类胚胎道德地位的伦理讨论来看,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从生物性来界定胚胎的道德地位:受精卵就是人的生命

这种观点强调,当两性结合形成了受精卵后,受精卵就成为人的开始,从成孕、出生到死亡的过程中,人的本质并没有什么巨大的变化,有本体意义的人类个体在受精卵中都可以找到。如果说胚胎的道德地位不是与某一形式或功能相关的附加或累积性质有关,而是与生俱来的,那么,它必定是由受精卵开始的。其中,支持这一论点的是一种“连续体”(continuum)概念——受精卵具有向成人状态持续发展的能力,而受精卵与它要发展成的成人,不仅具有本体同一性,而且都拥有相同的个体性。所以,胚胎、胎儿、婴儿或受精卵的成长发育,都属于“人类”物种朝向成熟的发展进程,而不是由一些不是属于“人类”的物种发展为一个“人类成员”的过程[2]

具体来说,有5个理由:

(1)受孕开始即为人。胚胎的父母是人,故胚胎也是人,受孕是人与非人的分界线。从受精开始,他(或她)就有一套独特的遗传密码。正是这套遗传密码决定其个体特征,形成人的心智性的生物学基础。因此,胎儿的发育是受精卵的扩展,精子具有灵魂,卵提供营养,受精卵是灵魂和肉体的统一体,所以,从受孕起,受精卵就具有人性

(2)合子植入子宫时为人。在植入前,细胞之间没有发育上的相互联系,每个细胞孤立时都可以形成完全的胚胎,几个细胞融合可形成一个胚胎,而植入后就形成为一个多细胞个体,细胞之间有紧密的发育联系,它们都是多细胞个体的一部分。植入前后的胚胎存在着这样的区别,乃是生物学上事实。

(3)脑电波出现时,胎儿成为人。大脑皮层是作为人的特征的意识和反思的物质基础,一旦大脑出现脑电波,社会学意义上的人就出现了。

(4)胎动时,意味着胚胎已经是社会学上的人。在胎动以前,胚胎只是母亲的一部分,不是独立的个体,而在胎动以后胚胎才作为一个独立的人而存在。

(5)胚胎在子宫外存活时即意味着社会学上的人的出现。胎儿能在子宫外存活,就表明他(或她)已成为一个独立的不再依赖母亲的独立个体。具体来说,受孕后的第24至28周,虽然需要人工辅助,但在此阶段有可能在母亲子宫之外生活,此时胎儿就发育成为人。

这种观点主要是根据人类受精卵的基因独特性、基因延续性、受精卵的自我发展能力以及受精卵的本体同一性,来表明人类是一个连续体。这样,任何拥有人类基因的实体就是人类的成员,胚胎就与所有的人类一样,都是社会学上的人,也都拥有不可剥夺的生命的权利。如果我们不将生命的神圣不可侵犯性的涵盖范围从受精扩展到自然死亡的话,就必然会导致工具主义的生命观,从而瓦解人类最基本的伦理原则。所以,不应该把胚胎作为工具、手段来使用,不应该伤害他们,不应该未征得他们本人的同意而操纵他们,是基因技术研究中的基本伦理要求。

基于这一立场,德国早在1991年就颁布了胚胎保护法,明文规定若将胚胎用于与该胚胎福祉无关的其他目的,则当事人可被判刑3年或被处罚款。按照德国的法律,从人类胚胎中提取干细胞的活动,就是谋杀行为。基于同样的信念,有15%—25%的德国孕妇拒绝进行产前检查,即无论胎儿患有什么样的先天性疾病,她们都打算维护其生存。

(二)从理性功能来界定胚胎的道德地位:胚胎不是人

针对上面那种从人类生物性角度探讨社会学意义上的人何时出现所面临的困难,一些学者从人的理性功能去界定其人格,并强调人类只有在拥有社会性之后才成为社会学上的人,从而反对胚胎一开始就具有道德地位,并认为这一道德地位只是在胚胎发育到一定形态或具备一定功能后才获得的一种附加或累积的性质。

这一观点的主要理由有二:其一,胎儿出生前后在关系上有本质的区别,即胚胎和孕母的关系与婴儿和母亲的关系有着本质区别。前者是一元存在,后者是个二元存在,新生儿虽然依赖母亲的营养和照料,但至少已可独立获得其所需的氧。胚胎在社会上不扮演任何角色,但婴儿已成为家庭和社会的一个成员。其二,胚胎没有意识,所以不是人。

作为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1946年出生于澳大利亚墨尔本、现为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教授的辛格(Peter Singer)早在有关堕胎的伦理分析中,就为论证堕胎的合法性而做了一个分析。他以“意识的发展水平”为依据,将生命分为三类:第一类,无意识的生命,即没有感觉与体验能力的生命。辛格认为这种生命是没有价值的,也不配享受有关生命的保护权利。第二类,有意识的生命,能够感知到快乐和痛苦,但还没有自我意识,故还不是社会学意义上的人,尚未拥有个体性地位,同样也不应享有生命的权利。第三类,有自我意识的生命。有自我意识的生命载体就是社会学上的人。一个拥有自我意识的个体,是能够意识到自己是一个有别于他人兴趣与需求的实体,能够对自己的未来怀有某种愿望,这种愿望的存在,就构成了平等主义的道义原则。而一个行为的好与坏,就要看它与行为所涉及的当事个体的优先兴趣是否一致,这就形成了有别于传统功利主义的“辛格式”功利主义原则。根据这两个原则,终止一个个体的生命当然是错误,在未经该个体同意的情况下终止其生命,便伤害了他有关未来的希望。因此,个体拥有不容侵害的生命权。“一位个体的生命,一个理性的、自我意识的生物,拥有一种与纯粹感知生物不同的独特的价值。”[3]

在考察了人工生殖技术所产生的伦理问题后,辛格就根据上面的论述指出,由于早期胚胎不能感受痛苦或快乐,不具备自我意识,所以,胚胎不具有道德地位[4]。他认为,试图论证早期胚胎拥有正当生命权被表明是不够充分的,这种论述对于在胚胎发展过程中胚胎可以获得其生存的权利的强调,只是停留于某种实在性的叙说。而正确回答这一问题必须据于胚胎的真实特征,在辛格看来,这种真实特征就是,最少它要有感觉,即要有感觉痛苦和快乐的能力,而这也是赋予胚胎权利所需要的依据。一旦在胚胎达到这一关节点后,我们就不能做出任何有害于它的事。当然,如果胚胎是有生命的,那么,我们以某种方式伤害它,就如同伤害它将要变成的人一样。但是,如果胚胎没有变成人,因为它完全没有意识,它就还没有受到伤害,而这也就意味着,在胚胎变成人的过程中它不具有任何利益。一旦胚胎能够感觉到痛苦,那么,对每一个利用胚胎来做的实验进行严格的控制,就是一件再清楚不过的事了。在这点上,就道德而言,胚胎就与其他的有意识但没有自我意识的创造物是同等并列的。相应地,他认为冷藏早期胚胎、遗弃它们或为研究目的而利用它们均不存在伦理问题。

这种关于胚胎道德地位的观点不仅对传统意义上的人类生命神圣性提出挑战,更重要的是,它强调人的生命权及对这种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并不取决于宗教或道德直觉上的准则,而取决于其所具有的客观存在的特征与需求。从人的理性和道德行为能力之中找寻人的尊严,肯定人的自我意识,这种界定突出了人的社会学属性的稳定性、一致性和同一性以及社会学的人具有的自我反省能力。但这种观点却忽视了胚胎和新生儿作为潜在的成人和潜在的个体的地位,忽视了有自我意识的人体是以曾经的无自我意识的状态为前提的。他们只体现了其生物性而不拥有社会性,那么,他们是不是就没有生命权了呢?而对这个问题的肯定回答,就成为现代一些科学家赞同克隆人研究的主要理由。但这种以心智性作为人的本质和尊严的指标并不完全,它忽略了人类身体以及心灵的其他层面,如人的记忆、想象、情感和潜意识这样一些体现完整人格的重要方面。它也忽略了人的自我超越能力,这种自我超越不仅仅是对自我的反思,更重要的是向他人的延伸并表现为相互性与群体性,人性是自然性与社会性的辩证统一,只有具备这种社会关系性的人才是完整的人。因此,如果把人类的道德价值建立在实际功能上,是否意味着某一功能的增加就会赋予个体更高的道德价值?一旦这种功能退化或消失,又该如何评判人类胚胎的道德地位呢?而更令人担忧的是,这一辩解会不会通过对人体胚胎的功利主义的认识而形成新的道德滑坡

(三)折中的观点:胚胎发育的14天为界限

根据生殖医学的研究成果,反对者指出,在胚胎植入着床前,有50%或更多的流产率,许多胚胎在还没有到达子宫壁时就已经死亡,更不用说出世了。而且,从精子进入卵子一直到两性配子的融合,实现男女染色体在受精卵中的结合,这样一个受精过程要持续将近24小时。因此,受精不是某一刻、某一点,而是一个充满了许多未知因素的过程,受精这一事实仅仅表明了一种可能性。因为,在精子的遗传组成释放到卵子内部并与之相融合的那一个决定性时刻,发育所需要的全部遗传都已经存在了[5]。所以,上述观点在对人类生命神圣性强调的同时,却没有就社会学意义上的人何时出现给出一个终极答复,即对于作为个体的人什么时候具有了理性和灵魂这样一个问题,并没有作出正式回答,从根本上还没有解决胚胎的道德地位问题。

有鉴于此,澳大利亚哲学家福特(Norman Ford)提出一种改良的观念,认为社会学意义上的人要到受精卵发育到第14天后才出现。其理由主要来自胚胎学上对早期胚胎分化的研究:人的受精卵产生后,到第14天就出现了可以发育为脊椎骨和神经系统的原始脊索条纹(primitive streak),此前,胚胎更像一团没有分化的细胞团,胚胎中所有细胞都具有自动分化为遗传上完全相同的两个个体的能力,即每一个细胞都具有全能性。14天后,胚胎细胞才由全能变为专能。于是,福特先从有关个体本质的哲学论述出发,提出“具有成为一个或多个人的个体只能是一个潜在的人,而不是一个独特而现实的人”这样一个前提,接着,对“一个个体怎样成为两个完全相同的个体并保持其同一性?”的提问,促使福特运用胚胎学研究成果进行了分析和补充。他认为,胚胎在第14天出现原始脊索条纹后,才开始了向各个组织和器官发育的分化活动,也意味着这时的胚胎具有了一种发育为一个独一无二人类个体的能力。正因为如此,社会学上的人不应该与受精联系在一起,而应该以胚胎在第14天出现原始脊索条纹为标志[6]

在对待治疗性克隆的问题上,英国就采用了这种观念。在英国,任何涉及人类胚胎的研究都必须在“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令”(HFEA1990)的管理下进行。HFEA的主要任务是对试管受精、捐精受精、人类胚胎研究颁发许可执照、进行监督。根据这个法令,使用体外人类胚胎进行的任何治疗,使用捐献的配子,贮存任何卵母细胞、精细胞或胚胎,以及无照进行人类胚胎的研究都是违法的。该法令不允许为了治疗研究而使用完整的人类胚胎获得干细胞。英国在2000年8月宣布,允许以治疗研究为目的的人体胚胎克隆实验,其前提是,该胚胎不得大于14天;英国每个与胚胎研究有关的实验室,都必须要有自己的伦理检验程序;每一个项目,都必须接受人工授精局和胚胎管理局的审查。2001年8月,就在美国发布伦理学指导准则的同一周,英国生命伦理学委员会建议允许治疗性克隆产生新的胚胎。8月16日,英国政府宣布将允许以治疗研究为目的的人体胚胎克隆实验。但这又迅速成为新一轮伦理争论的开始。因为,以14日为限并禁止植入子宫的人类胚胎研究的建议,似乎过于人为虚设,人们根本不能解释清楚14天以前的胚胎与14天后的胚胎究竟有什么质的差异,难道受精卵在13天时,还只是作为一团全能细胞来看待,到了14天,由于原始脊索条纹的出现马上就成为一个有理性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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