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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转移及其法律问题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六、风险转移及其法律问题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风险主要是指货物在高温、水浸、火灾、沉船、严寒、盗窃或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以交付时间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更准确具体,而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确定比较抽象而且容易受各国法律差异的影响,因此,采用“交付主义原则”更符合现代国际贸易发展的实践与要求。

六、风险转移及其法律问题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风险主要是指货物在高温、水浸、火灾、沉船、严寒、盗窃或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风险转移涉及到对这些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责任,这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尽管在通常情况下,这些损失可以通过保险在经济上得到补偿,但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谁享有向保险公司投保时的保险利益、谁应当尽力保全和救助受损货物、谁有资格向保险公司索赔、谁承担在不属于保险范围内或当事人漏保的情况下的风险损失等。

关于货物风险从何时起由卖方转移于买方的问题,各国法律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其内容差异颇大。在英国、法国等国家,把风险转移与货物所有权转移联系在一起,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即采用“物主承担风险原则”。[6]而在德国、美国等国家,把风险转移与货物所有权转移分开,以交货时间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即采用“交付主义原则”。[7]相比较而言,“交付主义原则”比“物主承担风险原则”更具有优越性:在货物买卖中,货物的占有人最具有避免风险的能力,亦即处于最有力的支配风险的地位,有利于保证货物免遭损失。以交付时间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更准确具体,而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确定比较抽象而且容易受各国法律差异的影响,因此,采用“交付主义原则”更符合现代国际贸易发展的实践与要求。《公约》基本上采取的是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的原则,这样可以由向保险人或承运人索赔时处于较好的地位的一方当事人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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