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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确定的风险转移的时间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此问题上,《公约》采取的基本原则是,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买方承担运输风险。《公约》将货物的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分离,以交货时间作为货物风险转时间的原则,并且根据交货是否涉及运输分别规定了三类情况。由于《公约》采用的是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分离的原则,因此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一)《公约》确定的风险转移的时间

国际贸易中一般要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往往会遇到各种风险而遭受损失,因此,货物运输的风险究竟事由卖方或买方承担,是一个非常现实而又重要的问题。在此问题上,《公约》采取的基本原则是,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买方承担运输风险。其理由是,实践中买方通常能在目的地检验货物,一旦发现货物受损便于采取措施减轻损失,并及时向承运人或保险人提出赔偿。这项原则同某些国际惯例的所确定的原则一致,例如,在采取FOB、CIF和CFR条件成交时,都是由买方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公约》将货物的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分离,以交货时间作为货物风险转时间的原则,并且根据交货是否涉及运输分别规定了三类情况。

1.买卖合同涉及运输时货物风险转移

根据《公约》第67条的规定,涉及货物运输的情况有两种:(1)如果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至于该货物是否须由第二或第三承运人续运至目的地,一般都由买方承担风险。需要注意的是,《公约》在风险转移上是采取国际惯例优先适用规则,即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使用贸易术语或以其他办法规定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及条件,那么贸易术语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就优先适用。[8]《Incoterms2010》以及《华沙—牛津规则》等国际贸易惯例都明确规定了风险转移的时间和条件。(2)如果合同中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交货义务以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买方。由于《公约》采用的是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分离的原则,因此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2.货物在运输中出售时的风险转移

当卖方先将货物装上船舶驶向某目的地,在运输途中寻找适当的买主订立买卖合同,这种交易就是运输途中进行的货物买卖,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称为“海上路货”(floating cargo)。在这种情况下,货物风险如何划分是一个十分困难的问题。因为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时,货物已经装在船上,双方可能都不清楚货物是否有灭失或损坏等情况,如果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发现有损失,往往很难判断该损失究竟是发生在运输过程中的哪一阶段,是在订立合同之前还是订立合同之后,因此很难确定这种损失的风险究竟应当是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公约》第68条的规定了三种解决办法:

(1)对于在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从订立买卖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转移给买方。因为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不存在交付承运人的问题,货物已经在承运人的控制下了。

(2)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则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转移给买方。因为卖方通常是通过向买方交付运输单据来完成交货的,如果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买方通常可以根据运输合同的规定向有责任的承运人请求损害赔偿。至于何谓“情况表明有此需要”,则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

(3)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发生灭失或损坏,而又隐瞒该事实不告知买方,则由卖方承担相关风险损失。该规定应当认为是合理的。

3.其他情况下货物的风险转移

国际贸易中,有些买卖合同并不涉及货物的运输问题,即由买方在卖方营业地或某指定地点自行提货并自行安排运输事宜。在此情况下,风险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公约》第69条作了如下规定:

(1)在卖方营业地交货,原则上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转移给买方,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接收货物,则货物风险从交给买方处置但买方违反合同约定不收取货物时起转移给买方。这一规定主要适用于卖方在其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的场合。例如,在卖方仓库交货的情况下,如果买方从该仓库提取了货物,货物的风险从买方提取货物之时转移由买方承担。如果约定买方提取货物的日期或期限,买方在该日期或期限后才提取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不是从买方提取货物的时间起算,而是从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届满时起算。

(2)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收取货物,则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其处置时起,风险转移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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