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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应作为要约进行明确规定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悬赏广告应作为要约进行明确规定针对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合同法》第15条 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两种方式对要约邀请加以界定。而大陆法系通常将悬赏广告作为一种单方行为来看待,只要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不需要他人作出同意表示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都负有给予报酬的义务。

三、悬赏广告应作为要约进行明确规定

针对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合同法》第15条 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两种方式对要约邀请加以界定。其中面向不特定相对人的商业广告当然地被排除在要约之外。但是对于同样以广告形式出现,同样针对不特定人的悬赏广告却未作任何规定。这应是一个立法欠缺。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在英美法上,悬赏广告为一种要约。当悬赏广告发出后,只有在行为人知悉广告的内容而为特定行为的情况下,才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有广告的存在而为特定的行为,则因双方缺乏约因而不成立合同。而大陆法系通常将悬赏广告作为一种单方行为来看待,只要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不需要他人作出同意表示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都负有给予报酬的义务。

大陆法系由于存在无因管理人可以向受益人索取为无因管理而支付的合理管理费用的制度,所以学者们对于悬赏广告只悬不赏会损害公平的种种顾虑,实有杞人忧天之嫌。笔者认为结合我国民法的实际情况将悬赏广告认定为一种要约较为妥当。如前所述,我国合同法采用要约到达生效原则,悬赏人发出要约后存在两种情况:若行为人因广告而行动,则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受要约人以从事指定行为作出承诺,合同有效成立。当承诺人完成任务以后,悬赏人即应当付出代价;若行为人不知广告内容而自行完成特定行为,则要约因为未到达而不生效,行为人此时之行为只能以无因管理来看待,其获得相应的管理费用成为维护公平的必然。采用这种方式不仅能真正达到社会公正,而且也与我国民法中无因管理制度相契合,同时也避免了行为人产生一定要等待悬赏以后方可为特定行为的道德风险,不至于导致有些人站在河边因为没有报酬而见死不救的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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