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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可以与要约变更吗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合同的订立1.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形式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使各方的意思表示趋于一致进而建立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的同意应当是全部同意,若“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则成为新的要约,不发生承诺的法律效力。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

一、合同的订立

1.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形式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使各方的意思表示趋于一致进而建立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订立是合同这个动态过程的启动环节,也是建立合同关系中最重要的环节。

合同的订立主要有三种形式。(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以当事人的语言表述来体现合同的形式。对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体现合同内容的形式。《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其他形式。其他形式是指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特定情形,根据交易的习惯推定合同的成立,主要有默认、推定等行为。

2.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方作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为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为受要约人。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一经发出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要约的条件有三个:(1)要约人必须是特定的,受要约人一般也是特定的。(2)内容必须具体明确。(3)要约人要受自己要约内容的约束。当要约一经送达受要约人后,就发生法律效力,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不得随意变更、撤销要约。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它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不受发出邀请的约束,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等。

要约只有到达受要约人时才能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的撤回、撤销或失效的法律含义是不相同的。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生效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撤回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合同法》第20条规定要约失效的情况有下列四种:(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撤销要约;(3)承诺期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条件有四个:(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如由代理人作出,代理人必须具有合法的委托手续。(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的同意应当是全部同意,若“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则成为新的要约,不发生承诺的法律效力。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4)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承诺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将自己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告诉要约人所采取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受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3.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是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主要条款有:(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数量和质量;(3)价款或酬金;(4)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5)违约责任;(6)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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