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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是要约吗

时间:2022-07-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要约加上承诺,便会成就一份合同,而要约邀请则不会。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主持人公布幸运车牌号,是一种发出要约邀请的行为。这是一个利用要约邀请的特点,构筑对己方有利机制的例子。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这些是要约吗?

要约,在商务活动中称为报价、发盘。而在我国《合同法》中,要约被定义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有一个堂兄弟,叫做“要约邀请”。它们有相似的地方,但绝不相同。要约加上承诺,便会成就一份合同,而要约邀请则不会。因此,在商务实践中正确区别要约和要约邀请,以便做出正确的应对,是商务人员的基本功。

相信很多坐汽车的人都曾经在汽车的广播里听到过交通台送大奖的节目。女主持人通过随机选择马路上行驶的汽车,最终确定幸运车辆,这辆车的司机就有机会获得100元(最高800元)的奖金。但是,不知道你注意过没有,这个游戏有一个要求,就是幸运车辆的司机需要在半个小时内给交通台打一个电话,确认获奖一事,这样才能够领得奖金。这是为什么呢?

这是一个机制设计。从《合同法》来说,交通台的主持人选择了幸运车辆,并宣布了这个结果,但这仅仅是个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要约邀请人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撤回的,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主持人公布幸运车牌号,是一种发出要约邀请的行为。如果在半小时之内,司机不给交通台打电话,就等于司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发出要约,电台也就谈不到进行承诺,也就无法成就赠与合同。电台采取这样的制度设计可以有如下好处:其一,要求幸运司机在半小时内打电话,是给司机增加了一条成就赠与合同的义务,否则就变成司机随时可以向电台要求支付奖金,电台变成了一个被动地履行赠与义务的合同一方。其二,如果司机未在半小时之内打电话,电台既省了钱,还不构成违约。这是一个利用要约邀请的特点,构筑对己方有利机制的例子。

那么,如何区分要约邀请与要约?一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当事人的意愿。即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在实践中商业广告注明“限售30套”、“先到先得”,或注明有效期的,通常视为已经“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相反,如意思表示上载有“仅供参考”、“须我公司最后确认为准”、“配置、价格如有变化,恕不另行通知”等字样,则肯定表示表意人不受该意思表示拘束,不构成要约。

2. 法律规定。例如,中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据此对这些行为应认定为要约邀请。

3. 订约提议的内容。从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事实上该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因承诺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4. 意思表示是否针对特定人发出。由于要约邀请大多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它是为了唤起不特定人对其邀请的注意并向其发出要约,所以它针对的对象大多是不特定的人。但是要约通常都是向特定的人发出的,只有向特定的人发出才能确定承诺人并使承诺人做出承诺。

好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定义和区分方法都讲了,大多数商务人员对于要约在商务活动中的具体含义和操作方式也已经耳熟能详。那么你就试着回答一下下面的问题吧。

下列情况是否属于要约:

1. 甲对乙说:“我想把我家的冰箱卖掉,只要500元就行。”

2. 甲在丢了钱包之后,气愤地说:“谁要是抓到小偷,我情愿给他500元钱的奖赏。”

3. 甲约乙去看球赛。

4. 甲对乙说:“如果你把我的小狗从那间燃烧的房屋中救出来,我情愿给你100万元。”

5. 某商场发传真给某电冰箱厂:“贵厂能否供应我方××牌电冰箱500台,请电告最低价。”电冰箱厂回电:“最低价每台1000元。”商场复电:“我们同意以贵厂所报价格购买××牌电冰箱500台。”当时由于该厂出产的电冰箱供不应求,因此没有发贷。商场于是以电冰箱厂的复电是要约,而其第二份传真是承诺为由诉诸法庭。请判断哪一方将败诉?

6. 甲对乙说:“我有一所房子,作价20万元,你买不买?”乙回答:“15万元行不行?”

7. 某微波炉厂向某商场发出以每台500元的价格出售1000台微波炉的要约,商场回电愿以每台400元的价格买下,遭到微波炉厂的拒绝。过了几天,商场又表示愿意以原价购买,这时微波炉厂的货已售完。商场于是起诉了微波炉厂。

8. 由一方起草的标准合同。

9. 悬赏广告。

10. 明码标价且正在出售的火车票、电影票。

11. 标明商品名称、价格和投币取货方法的自动售货机。

12. 商店橱窗里陈列的标价商品。

答案:

1. 这仅仅是甲的一种打算,不具备订立合同的意图。因此不是要约。如果甲对乙说:“我愿意以500元的价格把我家的电冰箱卖给你。”因包含了肯定的意思表示,故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2. 这完全是一种在情绪支配下的气愤之语,而不具备订立合同的意图。

3. 这属于社交邀请,而不具备订立合同的意图。

4. 这属于戏谑、一时愤怒或激动而作出的夸大言词,它不是表意人欲订立合同的真实的意思表示。

5. 电冰箱厂仅仅是应商场的要求而提供商业信息,并没有订立合同的愿望,因此不构成要约。商场将败诉。

6. 这只是一种商业洽谈,还没有构成具体确定的内容。

7. 商场的还价是对微波炉厂500元价格的变更,构成反要约,使得原要约失效,而不能再被承诺,因此微波炉厂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自8—12情况均不是要约,而属于要约邀请,它们“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果明确表示出某项建议是作为要约提出的,则这项建议即视为一项要约。例如,在刊登的广告或标准合同上注明“本广告(或合同)构成要约”,或注明“保证现货供应,先来先买”等。又如,电影院售票处写明“正在出售”,则此项建议即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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