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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被承诺后要约人反悔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必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我国合同法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作为要约生效的时间。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合同成立。受要约人对于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作出反对或者要约明确表示为承诺时不得对要约内容作任何改变以外的,该承诺有效,合同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承诺的生效通常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因此,承诺生效的时间对于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必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合同的订立就是缔约当事人就合同内容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要约,又称订约提议,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商业上有称开盘、发盘、报盘。其中,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要约须经承诺才能成立合同,因此,就其性质而言,要约本身不是法律行为,而是意思表示。

并非任何意思表示都能成为要约,一份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一方向相对人发出的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必须特定、具体,受要约人才能对之进行承诺。所谓特定人,是指在客观上可以确定的人即可,不问是一个人还是数个人。

2.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

要约人发出要约,旨在获得相对人的承诺,因此,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某一个、某几个人或者某一群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一般人。在一些特殊的场合,要约是向不特定的一般人发出的,如悬赏广告拍卖公告、车、船、机票的买卖等,都属于向不特定人进行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具备合同成立的主要内容

要约一经相对人承诺即可成立合同,因此,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使相对人得以根据要约的内容考虑是否接受要约,作出承诺。但是,要约的内容并不要求具备合同成立全部条款,只须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主要条款即可。

4.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旨在订立合同的目的

要约作为要约人的订约提议,旨在与相对人缔结合同,一经相对人承诺即成立合同。因此,要约的内容必须显示其具有订立合同的愿望。

作为一份有效要约,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单有订立合同的愿望,而没有合同成立的主要内容;或者仅有合同成立的主要内容,而没有订立合同的明确愿望,不能成立要约,但可以作为要约邀请。所谓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邀请对方或者引诱对方发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要约是合同订立的过程之一,对当事人有约束力;要约邀请,不是合同订立的一个过程,可有可无,对于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2)除特殊场合外,要约一般向特定人发出;而要约邀请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意思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寄送价目表、招标公告、拍卖公告、商业广告等,均为要约邀请。但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可视为要约。

(二)要约的效力

要约的效力,指约束力。要约自何时生效?要约对要约人、受要约人的约束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1.要约生效的时间

有关要约生效的时间有“发信主义”、“到达主义”和“收信主义”几种说法。“发信主义”以要约发出,作为要约生效的时间;“到达主义”以要约到达相对方,作为要约生效的时间;“收信主义”以受要约人收到要约,作为要约生效的时间。我国合同法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作为要约生效的时间。所谓到达,指送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即可,而不问受要约人是否知悉要约的内容。

2.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要约一经生效,对要约人即产生约束力。在要约有效期限内,要约人不得撤回要约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要约人撤回要约或者变更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必须先于要约到达或者与要约同时达到。要约的有效期限,也是要约的存续期间,是受要约人作出承诺需要的时间。要约的有效期限应在要约中明确,或根据交易习惯确定。

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要约对于受要约人的约束力,表现为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权利。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合同成立。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受要约人有权为承诺的意思表示,但没有义务为承诺,也没有义务对不为承诺的意思为通知。

(三)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生效以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但要约撤回的通知应该先于要约到达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才能产生撤回的效力。要约一经撤回,即失去约束力。

2.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对于已经生效的要约消灭其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前到达要约人。要约一经撤销,要约对于要约人不再具有约束力。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在两种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中规定了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四)要约的失效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要约被拒绝;要约被撤销;受要约人对于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变后的承诺。

二、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承诺以与要约的结合而使合同成立为目的,其本身与要约的性质一样,为意思表示,而非法律行为。一项有效的承诺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由于要约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旨在获得相对人的承诺。因此,只有受要约人才有资格为承诺。代理人以受要约人的名义作出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对受要约人有约束力。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接受要约内容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不成立合同,但可以作为一项要约对待。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由于承诺是受要约人对于要约内容的接受,因此,必须向要约人为接受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承诺。向要约人以外的其他人所作出的“承诺”,不具有承诺的意义,不能成立合同。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

由于一旦作出承诺,便具有合同成立的效力,因此,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方符合合同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本质性要求。变更要约内容的承诺,不具有承诺的效力。如何理解对要约内容的变更?我国《合同法》第30条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受要约人对于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如对于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法等,不构成承诺,但可视为一项新要约或反要约。受要约人对于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作出反对或者要约明确表示为承诺时不得对要约内容作任何改变以外的,该承诺有效,合同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承诺应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

要约的有效期限,即为承诺的期间。承诺应当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逾期的承诺,不具有承诺的效力,但可视为新要约。如何理解要约的有效期限?要约中明确承诺时间的,以要约为准;要约中没有承诺时间规定的,在以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即作出;以非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我国《合同法》第28条、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作出的承诺,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确认该承诺有效的,该承诺有效。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的承诺,在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由于其他方面的原因(如邮局错发地点)没有及时到达的,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予接受外,该承诺有效。

(二)承诺生效的时间

承诺的生效通常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因此,承诺生效的时间对于合同的成立意义重大。承诺的生效时间根据承诺作出的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是承诺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的(通知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承诺自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二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承诺不需要通知,而是以行为的发生作出的,自该行为作出时起,承诺生效。

(三)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为阻止承诺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的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才能发生撤回的效力。承诺已经到达要约人的,承诺人再为撤回通知的,不能阻止承诺的效力,应按照合同的解除进行。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原则上承诺生效的时间、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但在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的问题上,《合同法》有下列具体规定:

(1)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起成立。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和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双方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签字或盖章的时间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2)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以书面方式订立合同,而当事人没有以书面方式订立,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对方接受合同履行的,认定合同成立。接受履行的时间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3)以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确定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四、几种特殊的订约方式

(一)交叉要约

所谓交叉要约,指双方当事人就同一内容各自向对方发出要约的情形。由于要约是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要约具备了成立合同的主要内容。两个分别向对方发出的相同内容的要约,符合订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两个要约的结合与要约和承诺的结合,性质上并无不同,因此,同样可以成立合同。该合同的成立,以后一个要约到达相对人时为准。

(二)同时表示

所谓同时表示,指双方当事人同时向对方发出的以成立合同为目的的内容相同的意思表示。与要约交叉一样,要约交叉常发生在以书面方式订立的合同,而同时表示多发生在以口头方式订立的合同。同时表示同样符合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成立要素。同时表示无须相对人作出答复便可成立合同。

(三)招投标

合同可以以招投标的方式订立。以招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一般需经过三个阶段:招标、投标和定标。

招标,指招标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以一定的方式公开邀请各方向自己投标的意思表示。招标可以向特定的数个相对人发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招标内容中应有订立合同的条件和标准,但无需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若招标书中表明必以所报条件最优者订约的,招标人有义务与投标条件最优者订约。为了保障公平竞争,法律一般不允许招标人揭露标底。招标性质上属表意行为,而非意思表示,属要约邀请。

投标,指投标方根据招标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发出的订约提议。由于投标的目的旨在取得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投标书的内容必须完整、充分,具备合同成立的主要内容。投标在性质上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性质上属要约。

定标,又称决标,指招标人同意接受投标人所提出的订约提议的答复。由于定标是招标人同意投标人所提出的合同条件,定标具有承诺的性质。招标人定标应该公正,开标应当公开。

以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常见于建设工程的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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