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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6 环境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可见,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此外还有针对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诉讼时效由法律另行规定。第138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140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1.6 环境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就像食品超过保质期就不能食用一样,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不能再向法院请求依诉讼程序保护其合法的民事权益。这里的“保质期”就是指的诉讼时效期间。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一般是2年,对于环境侵权这一特殊的民事诉讼,权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又是多久呢?

某建材公司周围都是农田,该公司在生产初期由于排污设施尚未建好就将生产中的污水直接向周围农用地排放。当地农民虽然知道建材公司向农田排放污水,但是由于当年农作物并未发生减产现象,也就未在意污水对农田的危害。后来建材公司建成了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污管道,开始向公共排污管道排放污水。2年后,农民们发现建材公司附近的农用地开始变红,最后竟变成了颗粒不收的不毛之地,给当地农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农民们想诉请法院判决该建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但又担心排放废水的事实已过了2年,法院是否会受理该案件。农民是否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是否会因诉讼时效届满而败诉呢?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权利人(或受害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要求保护其权利,法院依法予以保护,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则不再予以保护。但此时权利人丧失的只是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胜诉权”,而权利人并没有丧失“起诉权”。只要权利人的起诉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条件,法院就应当立案受理而不能驳回起诉。至于案件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可延长的法定事由,则是受理后才审查的问题。因此本案中农民的担心是多余的,只要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不论事件过去多久,法院都应当会受理。当然,如果受理后查明案件的诉讼时效已届满,农民就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建材厂履行赔偿责任的权利。但此时农民的实体权利仍未消灭,只是变为一种自然权利,若建材厂主动赔偿,农民仍然可以欣然接受。

本案中的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呢?农民的损失能否得到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此外还有针对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诉讼时效由法律另行规定。特殊诉讼时效既可以由普通法如《民法通则》加以规定,也可以由其他单行法加以规定。我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作了特别规定,该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由此可见,在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案件中,诉讼时效应执行《环境保护法》中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比一般民事诉讼的时效期间要多1年。

法律之所以对环境民事诉讼规定较长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因为环境污染损害潜伏期长,短时期内难以发现其危害,另外确定环境污染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寻找致害人,有时还需要通过一定的科技手段,这些都需要占用较长的时间。《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致,不是从污染发生时开始,而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开始。这同样体现了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这里还存在一个问题,《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的最长期间为20年,且不受时效中止、中断的影响。也就是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0年后该被侵害的权利便不再受法律保护。假设本案中,农民再过18年后才发现土地受到污染的话,其遭受的损害就无法依法获得救济,得到赔偿了,这显然不合理。对环境污染诉讼的时效起算来说,重要的是从“损害发生时”,而非“从权利被侵害时”。否则,就会出现“损害还未发生,时效已经消灭”的情况,使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农民的担心是多余的,建材公司排放废水的事实虽已过了2年,但还未超过3年,并且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也不是从建材公司排放废水开始,而是从2年后农民们发现自己的土地被污染损害时开始。所以,农民们2年后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只要其在诉讼中能够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进行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害事实、建材厂有排污行为,就能够赢得诉讼,获取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35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138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139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140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141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42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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