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奈格里的立宪思想

奈格里的立宪思想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奈格里与施米特代表截然两分的政治立场,然而它们的宪法理论却惊人地亲和。用奈格里的话,施米特终结了制宪权与宪定权力的区分问题,因为后者从不背离前者。奈格里排斥社会的所有外部性概念和共享的宪法思想。奈格里否认他的制宪权和绝对民主对于个人自治施加的威胁。像施米特,奈格里提倡对大众主权的理解,而大众主权会把民主转为国家社会主义思想与运动的温床。

四、奈格里的立宪思想

意大利籍当代著名政治哲学家、巴黎第八大学教授、全球公共知识分子安东尼奥·奈格里(Antonio Negri)是否定日常政治与宪法政治区分的当代杰出倡导者。尽管奈格里与施米特代表截然两分的政治立场,然而它们的宪法理论却惊人地亲和。施米特认为宪政结构的有效性总是依托于一个现实具体主权者的含蓄同意,及随时能够为主权者决断所撤销。用奈格里的话,施米特终结了制宪权与宪定权力的区分问题,因为后者从不背离前者。奈格里也同样认为,宪定权力是制宪权的直接表达,它从不能持久地独立。它形成奈格里视同制宪权的互动和局势的总矩阵的一部分,只有当宪定的制度形态变得僵化和专制,它们才同制宪权产生冲突。这样一种国家与社会的冲突,即宪定权力与制宪权的冲突,几乎没有为施米特所想到。奈格里比施米特对国家更为敌视,而且更怀疑其显示(manifest)立宪权力的能力。但是,在许多方面,奈格里对制宪权的阐述与施米特相当接近;但是,奈格里比施米特更清楚地肯定了制宪权的永久存在。

在奈格里独特的术语里,制宪权产生于大众与力量的结合。这种结合产生一种无限的和独立于任何现存的制度框架的权力,这种权力通过不稳定的和变动的媒体表达自己。制宪权是一种动力之源,它不断地将自己投向一种未知的将来,在此过程中溶解时间与空间、社会与政治的差别。奈格里把制宪权界定为热爱时间(love of time)和欢庆暂时性(celebration of temporality),界定为一种对内在于时间的真实经验中的危机的认可与确认。制宪权是一种清晰的宪定制度框架和目的的缺乏,一种面向开放未来的突然发生的持久的变革。正如我们看到的,人类学家称这种暂时性的经验为“神话时刻”(mythical time)。

奈格里排斥社会的所有外部性概念和共享的宪法思想。尽管制宪权存在于民主力量——他称之为活着的上帝——的永恒存在,然而宪法试图剥夺人民的权力。“民主意味着大众的全面表达,力量的激进的品性,排斥任何形式的外在界定,意味着或者超越于或超脱于,但总是外在于这种激进的、绝对的内在性领域。这种民主是宪政的反面,或者更好,它是宪政的否定性自我,正像制宪权作为一种机械装置,被预先设计不得过多使用强制力,而是控制它的动力学、它不变的强制力的排列。宪政是一种超越,但是,首先宪政是一种秩序,为了给全体人民施加一种次序和科层秩序,这种超越建立在国家机构的健康之上。宪政是一种装置,这种装置否认制宪权和民主。”[36]“以现代性的术语,无论制宪权通常被定义为关于宪法的日常正当性的一种非常规权力,这里任何非常规性被去掉,因为通过把它们还原到社会领域,才为生存的大众所赋予活力;用本体论术语说,制宪权的日常的运转能力才被认可。制宪权是一种存在的创造性力量,也就是说塑造社会现实、价值、制度的具体特征和现实秩序的逻辑。制宪权结构社会,并且按照事物的性质识别社会与政治现象。”[37]

在本书的结尾,奈格里提出他的制宪权的本体论怎样阐释具体的政治发展。为了剥夺制宪权的存在,宪法和宪定制度的玄奥复杂被设计出来,但是脆弱的宪法或迟或早会被发酵着的制宪权推翻。“这个耗竭结果的出现实际上是宪政实践表演的故弄玄虚的必然结果,这种故弄玄虚是为了阻止授权给现存的政治与社会。”[38]“一个政治世界,许多政治世界,在西方和东方,因为他们耗尽了制宪权而坍塌。”[39]

与奈格里对制宪权和时间的评论相反,内在性(immanence)背叛了对时间与变化的憎恨,而寻求一种永恒的存在。这等于拒绝兑现过去的权威,拒绝对未来承担责任,遗忘祖先和后代。尽管奈格里批评施米特,然而他们之间的立场类同是引人注目的,像施米特在其《宪法学说》的观点,奈格里将制宪权放在团体的手里,把它构想为一种脱离规范性控制的固有辐射性权力。奈格里和施米特不把政治识别为在特定的制度框架里的调控性活动,而是带有人民制宪权的丰富活力。奈格里把民主描述为极权政府(absolute government)和一个活生生的上帝,似乎与施米特完全一致。不可否认,奈格里描述的制宪权比施米特的远为活跃、多元与分散:根据奈格里的理论,制宪权不再支持一个单一的、霸权式的制度结构,而是由复数和差异构成。奈格里相信主权的内在性能够同复数性和个人自治相协调。施米特的政治人类学将主权内在性与社会同质性联系在一起,至少根据其早期提出的关于团体或共同体的解释,在此观点上似乎是更有说服力的。施米特看到了主权的永恒存在与多元、分化的不一致。当集体主体作为一个内在共同体的形态,它是包容的和一体的。奈格里否认他的制宪权和绝对民主对于个人自治施加的威胁。一方面,他不承认,大众势力的禀权与法治的废弛间的关连关系,另一方面,也不承认侵犯个人自由。对他来说,制宪权就是自由个人之间的合作。“合作在事实上是大众的活生生的与生产性的脉动。……合作是革新、富有,因此是界定大众表达的创造性盈余的基础。为了抽取、转让与征用大众的合作性创造,指令(Command)得以形成。指令是特权:制宪权的确定不变的与统一的使用。它也是宪定权力和宪法。世界因而被颠倒过来:指令优先于合作。但是这个颠倒和颂扬它的理性与逻辑本身就是矛盾的和有限的,因为他们并不拥有再生自己的力量。”[40]

奈格里的话揭露了对法治思想的深深的憎恶。他的绝对民主的模式被剥离了自由和共和民主的中心特征:法治和私人领域与政治领域的分离。这些原则通过保证主权性集权主体的不存在而保卫了个人自主。民主特别容易受到公有主体的扩张主义企图的攻击。像施米特,奈格里提倡对大众主权的理解,而大众主权会把民主转为国家社会主义思想与运动的温床。与奈格里的论述相反,只有保证主权超越性的民主制度才容许意见的分歧和多元主义的相互冲突的信仰,主权出场越是阵发性的和昙花一现的,个人自主与人权越安全。

【注释】

[1]程明修:《国家法讲义(一)——宪法基础理论与国家组织》,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26页。

[2]参见黄基泉:《西方宪政思想史略》,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28~139页。

[3][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54页。

[4][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58页。

[5]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7页。

[6]程明修:《国家法讲义(一)——宪法基础理论与国家组织》,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28页。

[7][美]斯蒂芬·M.菲尔德曼:《从前现代主义到后现代主义的美国法律思想——一次思想航行》,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4~105页。

[8]Constitution of Pennsylvania(1776),转引自上书,第113页。

[9]同上,第114页。

[10]程明修:《国家法讲义(一)——宪法基础理论与国家组织》,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29页。

[11]参见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9~20页。

[12]参见程明修:《国家法讲义(一)——宪法基础理论与国家组织》,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29~32页。

[13]参见程明修:《国家法讲义(一)——宪法基础理论与国家组织》,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34页。

[14][日]阿部照哉等:《宪法》上,周宗宪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1页。

[15]参见程明修:《国家法讲义(一)——宪法基础理论与国家组织》,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35~36页。

[16][日]阿部照哉等:《宪法》上,周宗宪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1页。

[17][日]阿部照哉等:《宪法》上,周宗宪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2页。

[18]参见刘擎:《大革命与现代政治的正当性:施米特与阿伦特的竞争性阐释》,载《学术月刊》2006年第9期。

[19]Hannah Arendt,On Revolution.Harmondsworth:Penguin Books,1990,pp.183-184.转引自上注刘擎文章。

[20]刘擎:《大革命与现代政治的正当性:施米特与阿伦特的竞争性阐释》,载《学术月刊》2006年第9期。

[21]Hannah Arendt,On Revolution,p.212.转引自上注刘擎文章。

[22]Hannah Arendt,“Communicative Power”(excerpt from on Violence),in Steven Lukesed,Power.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86,p.64。转引自上注刘擎文章。

[23]同上引书pp.68-69。转引自上注刘擎文章。

[24]最后这一论点汲取了凯里维斯的分析,参见Andreas Kalyvas,“Popular Sovereignty,Democracy,and the Constituent Power”,pp.234-235,Constellations 12(2),2005.转引自上注刘擎文章。

[25]刘擎:《大革命与现代政治的正当性:施米特与阿伦特的竞争性阐释》,载《学术月刊》2006年第9期。

[26]Bruce Ackerman,We the People:Foundation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Sixth Printing,1999,p.6.参见汪庆华《宪法与人民——从布鲁斯·阿克曼的〈我们人民:奠基〉谈起》,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

[27][美]阿克曼:《我们人民:宪法变革的原动力》,孙文恺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译者序第7页。

[28][美]阿克曼:《我们人民:宪法变革的原动力》,孙文恺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9页。

[29]转引自钟会兵:《新宪政主义》,载李龙:《西方宪法思想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457页注①。

[30][美]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什么是新宪政论》,载《新宪政论》,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7页。

[31][美]查尔斯·W.安德森:《实用主义、法治和多元政治》,载《新宪政论》,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27页。

[32][美]查尔斯·W.安德森:《实用主义、法治和多元政治》,载《新宪政论》,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30~131页。

[33]参见钟会兵:《新宪政主义》,载李龙:《西方宪法思想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451~452页。

[34][德]哈贝马斯:《包容他者》,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87页。

[35]曹卫东:《欧洲为何需要一部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7页。

[36]Antonio Negri,Insurgencies:Constituent Power and the Modern State,trans.by Maurizia Boscagli,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99,p.322.

[37]Antonio Negri,Insurgencies:Constituent Power and the Modern State,trans.by Maurizia Boscagli,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99,p.327.

[38]Antonio Negri,Insurgencies:Constituent Power and the Modern State,trans.by Maurizia Boscagli,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99,p.327.

[39]Antonio Negri,Insurgencies:Constituent Power and the Modern State,trans.by Maurizia Boscagli,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99,p.335.

[40]Antonio Negri,Insurgencies:Constituent Power and the Modern State,trans.by Maurizia Boscagli,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99,p.332.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