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尊重判罚结果

尊重判罚结果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尊重判罚结果裁判在体育竞赛中的作用和地位,最重要的体现则是对裁判判罚结果的尊重。同时,韩国代表团上诉到国际体育仲裁院。特别仲裁庭默许将此事交由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裁决。2004年9月27日,国际体育仲裁院在洛桑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于10月21日裁决驳回韩国的请求。在此机制缺失的特殊情况下,国际体育仲裁院能否补位审查与处罚范围有关的技术事项,成为本案的焦点。

第二节 尊重判罚结果

裁判在体育竞赛中的作用和地位,最重要的体现则是对裁判判罚结果的尊重。一方面,各体育组织尊重裁判结果,即使在出现错漏判的情况下,一般也不予改变;另一方面,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管辖权涉及与体育相关的任何活动,但就体育运动的特殊规则、比赛场上的技术性规范以及裁判判罚,CAS原则上不进行干涉或审查。渐成“技术规则不审查”和“不干涉裁判结果”原则。

?希腊运动员卡克拉马拉其斯诉国际帆船联合会案

在雅典奥运会男子帆板比赛中[3],希腊运动员卡克拉马拉其斯(Kaklamanakis)的成绩为41秒,列第1名,但仍未达到目标成绩30-40秒之间。因而,赛后有三名运动员要求重赛,裁判申诉委员会(protest committer)同意了该请求。卡克拉马拉其斯不服,向申诉委员会抗议,申诉委员会驳回了他的抗议。于是,卡克拉马拉其斯和希腊奥委会向AHD提起上诉,要求确认其比赛成绩有效。被上诉方国际帆船联合会(ISAF)则认为,AHD对此案无管辖,因为根据ISAF的竞赛规则,运动员对申诉委员会的决定无权提起上诉。仲裁庭认为:尽管根据ISAF的规则,AHD没有管辖权,但如果申诉委员会是以恶意或违反正当程序作出决定的话,那么ISAF的这项规则就不能适用于此案。然而,没有足够的理由表明申诉委员会违反了正当程序规则。最终,仲裁庭驳回了上诉。

?加拿大运动员大卫·卡尔德尔(David Calder)和克里斯托福·嘉维斯(Christopher Jarvis)诉国际赛艇联合会案

在雅典奥运会男子双人赛艇半决赛中[4],加拿大运动员在距离终点200米的时候,将浆划进南非运动员的赛道,虽经裁判员警告,仍未改变。后经国际赛艇联合会(FISA)陪审委员会证实,加拿大运动员的浆进入南非运动员的赛道达1.5米,明显影响了南非运动员的成绩。因此,比赛结果(第一名:德国,第二名:加拿大,第三名:塞尔维亚与黑山,第四名:南非)被修正,南非代替加拿大进入8月21日的决赛。但就在同一天,FISA执行委员会推翻了上述决定,认为适当的措施应是允许加拿大参加星期日举行的B组决赛,加拿大运动员大卫·卡尔德尔(David Calder)和克里斯托福·嘉维斯(Christopher Jarvis)对此决定不服,向AHD提起上诉。在仲裁程序中,上诉人提出:他们的行为并不是故意的,因而不能对他们进行处罚。仲裁庭认为:根据FISA规则79.6,FISA执委会有权对违规者根据公平竞赛的原则,提出其认为适当的措施。执委会的决定有依据,因而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梁泰勇案

在雅典奥运会男子个人全能决赛双杠项目中,裁判给韩国运动员梁泰勇的起评分错误地少算了0.1分。梁泰勇以总成绩0.051分之差,输给美国选手保罗·哈姆(Paul Hamm),仅获铜牌。韩国代表团向国际体操联合会(International Gymnastics Federation,IGF)提起了申诉,IGF认为,如果提起裁判争议的时间太迟,将不能改变比赛结果。但是,IGF在回放竞赛的音像带后,中止了3名裁判员参与雅典奥运会余下比赛的权力,其中有2名裁判来自西班牙和哥伦比亚,他们错误地决定了梁泰勇的起评分,另一名裁判员来自美国,他忽视了裁判团的作用。此举激怒了韩国代表团,他们要求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考虑共同分享金牌,因为在2002年盐湖城冬奥会花样滑冰贿赂丑闻东窗事发后,曾经给加拿大花样滑冰选手颁发同样的奖牌。

同时,韩国代表团上诉到国际体育仲裁院。IGF主席布鲁诺·葛郎迪(Bruno Grandi)也写信给美国金牌得主保罗·哈姆,建议保罗·哈姆自愿把金牌让给梁泰勇,因为梁泰勇才是全能比赛的真正获胜者。但美国奥委会谴责了葛郎迪的要求,因为这样做反映了IGF的无能,并客观上承认了他们的错判。韩国向特别仲裁庭提起仲裁时已经是发生争议的第十天,也就是奥运会比赛结束的倒数第二天。特别仲裁庭本打算第二天进行审理,但国际体操联合会和哈姆两方律师都要求延长期限,以便他们可以做更好的准备和传唤关键证人。特别仲裁庭默许将此事交由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裁决。2004年9月27日,国际体育仲裁院在洛桑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于10月21日裁决驳回韩国的请求。在驳回韩国的上诉请求时,国际体育仲裁院也注意到自身关于比赛裁判的管辖权问题,因而重申了以下规则:“只有当比赛裁决属于欺诈、恣意或腐败时,仲裁庭才可以进行干涉。否则,尽管仲裁庭具有管辖权,但出于政策考虑应放弃。”由于没有证据表明裁判员受到胁迫或存在恶意,对于裁判员的技术性错误,国际体育仲裁院无能为力。

上述案件均被驳回了上诉请求,可见,国际体育仲裁院继续坚持了在悉尼奥运会上形成的不干涉竞赛裁判结果的原则,不对竞赛裁判结果进行审查,除非这样的结果是由于裁判恶意、受贿或非依正当程序作出的。但事实上,即使裁判存在恶意、受贿或非依正当程序的情形,要求上诉人要举证证明,亦是一件极为困难的事情,因而在AHD的实践中,基本上都以上诉人的失败而告终。[5]

此外,在体育自治机构救济程序缺失的情况下,坚持技术问题不干涉原则会使权利保障中的程序公正都难以实现。瑞典选手阿布拉哈米安(Abrahamian)及瑞典国家奥委会诉国际摔跤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摔联”)案件凸显了这一困境。[6]为免受“技术问题不审查”这一原则的制约,申请人向仲裁庭提起了一项特殊申请。该申请并不涉及有关排名与奖牌授予等实体事项,而仅对国际摔联没有设置处理裁判纠纷的上诉机制提出异议。在此机制缺失的特殊情况下,国际体育仲裁院能否补位审查与处罚范围有关的技术事项,成为本案的焦点。由于国际体育仲裁院对有关技术性事项的争议不能加以判断,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内部的上诉程序就成了此类争议唯一的救济渠道。这种职能分工是技术性事项不审查原则实施的前提,否则,运动员将失去唯一对技术事项加以审查的救济途径。但是,当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内部上诉机制缺失时,质疑比赛结果的运动员将无力从这一渠道寻求救济。在此情形下,国际奥委会如果仍机械运用“技术性事项不审查“原则,将所有涉及比赛的技术性事项不予考虑,运动员的权利救济则无从实现。

可见,在体育竞赛商业化的今天,不干涉竞赛裁判结果原则值得商榷,如果仅仅因为裁判员本身的原因,才能对结果作出改变,此种要求过于苛刻,不利于维护体育竞赛中的公正。尽管在国际体育仲裁院近年的案例中,尚没有找到“不干涉裁判结果”的例外案件,但是在一些国内体育仲裁和国际体育组织的实践中,已有了一定的突破。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