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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关系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教育权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社会、家庭的利益;受教育权是受教育者的利益。教育权主体主要是以国家、机构或组织的身份存在的,受教育权主体是以公民的身份存在的。因此,受教育者的存在使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从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来看,为保证受教育权主体的权利,一方面,教育权主体应恪尽职守,依法行使权利;另一方面,受教育权主体也应依法捍卫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三节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关系

一、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

(一)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共同特点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是教育法调整的核心问题,也是教育法治活动不可回避的问题。因为,教育法对一定社会关系的调整,主要表现在对一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上,而明确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等问题,则有利于认识和处理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关系。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共同特点主要表现于:

第一,二者都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一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教育权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社会、家庭的利益;受教育权是受教育者的利益。由于这种利益的存在,教育权主体和受教育权主体都可以在教育法允许的范围内享受自由,并受到教育法的保护。这种相对的自由就是教育权主体和受教育权主体的权利。

第二,二者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教育权主体和受教育权主体的法定权利,就是法律所赋予二者的一种资格,这种资格具体表现为行使权利的资格和享受权利的资格。例如,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管理学校的资格,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学生使用教育教学设施的资格等。

第三,二者都是教育法所保障或允许的,一定主体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例如,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作为教育权主体,有权要求适龄儿童及少年作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行为;适龄儿童及少年作为受教育权主体,有权要求实施义务教育的政府部门作出合理设置学校的行为等。

(二)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不同特点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不同特点主要表现于:

第一,二者的主体不同。教育权主体主要是以国家、机构或组织的身份存在的,受教育权主体是以公民的身份存在的。

第二,二者的来源不同。在教育权主体中,国家教育权是公民所赋予的,它需要有公民承认政府的权利作为基础。从这一意义上说,国家教育权是一种权力,这种权力是不可以放弃和转让的。但国家教育权可以通过对学校、社会、家庭等其他教育主体的教育活动的领导和管理来保证国家教育权的实现。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学校、社会、家庭也成为教育权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受教育权来源于人的生命权,是由于人的存在而存在的。作为对人的自由、尊严的尊重,人人有资格平等享受这项权利。其他一切人,包括国家、社会组织、家庭及个人,都有不妨碍受教育权主体享有受教育权利的义务。

二、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是二者相互依托的基础。主要表现于:

第一,受教育者的存在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教育活动中存在着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当这种关系被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时候就成为了教育法律关系,与此同时,一定的教育主体被赋予了教育权,一定的受教育主体被赋予了受教育权。但如果没有受教育者的存在,即没有受教育者生命的存在,也就没有受教育权的存在,没有受教育权的存在,教育权则如同虚设。因此,受教育者的存在使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

第二,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无论是教育权主体,还是受教育权主体,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担负着一定的义务。义务是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要享受权利,就要履行义务。正因为如此,教育法不仅规定了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等教育权主体的权利,也规定了各教育权主体的义务;不仅规定了受教育权主体的权利,同样规定了受教育权主体的义务。而教育权主体的权利往往与受教育权主体的义务相对应,反之,受教育权主体的权利也往往与教育权主体的义务相对应。

第三,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害、限制或剥夺一定主体的受教育权。教育权特别是国家教育权是人民赋予教育权主体的权力,而受教育权是国家为保证人权而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教育权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其目的在于保障受教育者的权利。但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仍属于教育权主体,如果教育权主体滥用权力,仍然会致侵害受教育权主体的权利,如果不合理设定教育权力则会导致限制甚至剥夺受教育权主体的权利。

从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来看,为保证受教育权主体的权利,一方面,教育权主体应恪尽职守,依法行使权利;另一方面,受教育权主体也应依法捍卫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案例

9岁学生上课讲话被老师用胶带封住嘴巴[12]

2001年12月19日下午,某小学三(1)班学生在学校的音乐教室里上音乐课。音乐老师丁某弹钢琴时,坐在下面的王同学一直在说话。丁老师开始“警告”王同学:在课堂上不要讲话了,如果再讲话,就用胶带纸把嘴巴封起来。但9岁的王同学没有听老师的话,又开始自言自语。这回,丁老师火了,立刻站起来,走到王同学跟前,掏出一段封箱胶带纸贴在了他的嘴上。在场所有的学生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王同学却大哭起来,但丁老师见状,没有理会,继续上课。就这样,王同学被封住嘴巴上完了大半截音乐课,在同学们的笑声中一路哭回了教室。

案例中的丁老师因学生王某上课说话,在“警告”不起作用的情况下,就用胶带纸把王同学的嘴巴封了起来,这种做法不仅是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也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丁老师将学生嘴巴封住,限制了学生上音乐课的自由,使学生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师法》第八条中规定: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教育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尽管学生王某上课说话,在履行学生的义务方面做得不够,但作为教师应当依法采取积极的教育措施,而不应采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权益。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教师用胶带封学生嘴巴的做法应当坚决制止;学生有权对教师用胶带封其嘴巴的做法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对自己违反纪律,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也应改正。教师应加强法律意识,履行教师的义务,对自己用胶带封学生嘴巴的行为承担责任。

此案发生后,学校校长和班主任老师、丁老师已经一起向学生及学生家长致歉。

本章小结

教育权包括国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和家庭教育权。国家教育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依法对教育行使的领导和管理的权力。学校教育权是指国家赋予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力。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家庭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教育权在其变革的过程中,最直接的利益关系者就是受教育者。受教育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影响着人的生存与发展。公民的受教育权是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受教育权受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国家、社会组织、家庭及个人,都有不妨碍受教育权主体享有受教育权利的义务。公民的受教育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具体反映在不同层次的法律体系之中。公民的受教育权表现出向追求学习权和向保障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方向发展,这是对受教育权的价值追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具有相同与不同的基本特点,并具有一定的相互依托性。理清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关系,是保障受教育权主体权利的必要前提。

思考题

1.学校教育权的含义及内容是什么?

2.我国主要对哪些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

3.简述公民受教育权的内容体系。

4.你如何理解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是相互依托的?

【注释】

[1]鲍丹禾.我的受教育权被侵犯源于我的姓名被冒用〔OL〕.人民网,2001.08(15)

[2]李步云.论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J〕.法学研究,1991.4(12)

[3]公丕祥.法理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第207页

[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编著.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第15~16页

[5]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编著.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第16页

[6]〔美〕彼得·圣吉著郭进隆译.第五项修炼—学习型组织的艺术与实务〔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第4页

[7]〔美〕彼得·圣吉著郭进隆译.第五项修炼—学习型组织的艺术与实务〔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第14页

[8]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中文科译.教育—财富蕴藏其中.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第91~92页

[9]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编著.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第101页

[10]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编著.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第101页

[1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编著.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第131页

[12]学生上课讲话被老师胶带封嘴〔N〕.晨报苏州消息,200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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