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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和推定权利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澳大利亚宪法没有任何权利宪章或权利法案,一些具体权利由不同的条款加以保障,但对自由立宪主义下的一般个人权利的保障则留待议会和普通法解决。所以,政治表达自由在澳大利亚可以被恰当地推定为一种宪法权利,干预这种权利的立法因而可以恰如其分地说是无效的。

澳大利亚宪法没有任何权利宪章或权利法案,一些具体权利由不同的条款加以保障,但对自由立宪主义下的一般个人权利的保障则留待议会和普通法解决。然而,在同一时期判决的两个案件中[76],澳大利亚高等法院认定,基于一种推定的对表达自由的保障,至少在政治问题上如此,限制政治表达的法律在宪法上是无效的。高等法院根据代议制政府的宪法推定出这种刚性条款,并且进一步论证,代议制政府如果没有政治表达自由就不能很好地运行。所以,政治表达自由在澳大利亚可以被恰当地推定为一种宪法权利,干预这种权利的立法因而可以恰如其分地说是无效的。

这些判决引起了如潮争议,但真正的情形却是“这些推定权利判决的范围和影响被支持者和批评者过分夸大了”[77]。尽管Gaudron法官说从代议制政府中可以推定出范围广泛的权利[78],且Toohey法官在随后的一次会议演讲中展现了一种司法创制的“权利法案”的诱人前景[79],但很明显,只有政治表达自由在这些观点中得到了深思熟虑,在两年后的Theophanous案中[80],这一点得到了确认。这种权利甚至被更严格地限制在以下方面:该权利仅包括与《澳大利亚宪法》中代议制政府的具体组织有关的政治表达,且只在消极意义上适用,即为表达自由的行使提供空间而不是授予积极的权利。政治表达自由的保护也不必然适用,如果限制这一权利的法律还追求其他目标的话[81]

尽管这种推定的政治表达自由不像出现之初那样反响强烈,但这个实例与我此处的分析性目的有关。这种推定的宪法权利在下述意义上是新奇的[82]:两种通过宪法推定来创制法律的方式是没有问题的——即运用已有的法律解释技术推定以及在澳大利亚语境下依据宪法的联邦体系推定。正如Mason首席法官理解的那样,这些推定“对于维护该体系的完整应为逻辑上或实践上必需的”[83]。但分析中的这种方式是第三种,即特定的公民权利——尽管这些权利没有以宪法语言来表述——为宪法的特征所推定,因此这些权利就可以用来评价立法的效力。鉴于这种推定的基础是宪法的特征,宪法因而是一种法的渊源,但这样的书面文件不是法的渊源,该文件中规定的法律秩序的组织性的宪法原则才是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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