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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医疗争议处理法律制度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八、日本医疗争议处理法律制度1960年东京都医师会设立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大阪府1962年成立,神奈川县较东京都更早一些。而医疗过错是指由于医疗方面的过失而引起的医疗事故,则应属于法学或法律工作者考虑和处理的问题。所谓“医疗过错裁判”,就是通过“裁判”依法解决医疗纠纷,即所谓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

八、日本医疗争议处理法律制度

1960年东京都医师会设立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大阪府1962年成立,神奈川县较东京都更早一些。医师会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阐述了这样的观点:过去,医师有二项基本活动,即研究医疗技术和医政问题,今后,则还要把研究处理医疗纠纷,或以医疗事故为中心的法制问题作为第三项活动内容。现在,医疗纠纷问题已成为日本医学界的重要课题。

(一)基本观点

据1971年日本医师会关于处理医疗事故的调查报告记载,当时全国46个都道府县的医师会中已设立处理医疗纠纷机构的有43个,现在已全部建立。

他们认为,当前,医疗纠纷的处理应着重考虑以下几点:(1)掌握情况:要广泛掌握医疗过错裁判或医疗纠纷处理的实际情况;(2)理解法规:要正确理解有关医疗的各种法规;(3)在此基础上,应从医学、医疗上尽最大努力,以防止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4)提出医学上的主张:在讨论已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时,应对复杂的医疗行为如实地做出说明,并用医学的原理,提出医学上的正确主张;(5)提出法学措施:要求在洞察医疗方面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探讨法学理论和索取具体的法律措施。这些都是医务方面需要努力而不能忽视的问题。只有这样才是医学方面对待医疗过错问题必须采取的积极态度。

这些考虑主要是为了在处理医疗过错问题时,避免患者及社会或法律等处于与医学、医疗工作相对立的地位。也即有关各个方面应该相互理解,互相站在对方立场阐明道理,解决实际问题。患者的损失必须得到适当赔偿,正确的医疗措施及其医学根据也必须得到正当的理解和评价。并且弄清其中的法律问题,使之深入人心。

“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医疗纠纷”以及“医疗过错裁判”等词,有其各自固有的含义。

1.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概念。依据学者们的意见,除去医疗措施上出现的事故以外,凡是在医生诊断、治疗、判定预后、护士处置、对患者的身边护理及间接护理措施等广义的医疗过程中,发生意外的恶化或者未能预测的不良后果,可统称之为“医疗事故”。所谓“医疗过错”是指由于医师、护士方面(有时是患者自身方面)的某种过失或可疑有这种过失所造成的事故而言。因此,医疗事故至少在第一阶段应作为医学、医疗方面的事件来处理。而医疗过错是指由于医疗方面的过失而引起的医疗事故,则应属于法学或法律工作者考虑和处理的问题。

实际情况是,医师、护士等在工作中因有过失,当然会发生事故,但即使无过失,并充分运用其医学知识和技术精心诊治,在当代医学和医疗技术实际中,也可能发生难以避免的事故。如“误诊”就属于这种情况。所谓的“药物休克”、“手术后休克”等等也往往属于难以避免的事故。

2.医疗纠纷概念。所谓“医疗纠纷”,是指因为发生了医疗事故,出现了患者方面与医师方面人与人之间的纠葛。其中,多数人是由于对医疗事故和过失的观点不同,或对起因的看法不同引起的争执,实际上往往以双方人为的问题为多。所以,有时没有任何医疗过失而发生医疗纠纷,有时存在医疗过失反而没有发生医疗纠纷,有时由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引起医疗纠纷。围绕医疗行为以外的所谓医疗态度,或者称为“医疗以前的问题”,也在医疗纠纷中占很大部分。

3.医疗过错裁判。所谓“医疗过错裁判”,就是通过“裁判”依法解决医疗纠纷,即所谓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作为刑事案件的裁判可独自成立,而民事案件一般是由纠纷的延长或发展而形成。在裁判时既会有法学对医学的批判,也会有医学方面公布其主张的局面。其意义,从医学的立场上讲,每次裁判都必须有助于医学的发展和进步。因此,把裁判仅仅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最后手段,不是对待医疗过错的正确态度。这里必须看到,在医师会一级处理医疗纠纷,它和医疗过错裁判是完全不同的。

自1973年起,日本医师会就已把处理全国性高额赔偿要求的医疗纠纷作为会务之一。

(二)当前医疗纠纷的特点

1.要求赔偿额的增大,要求比受害程度要高得多的高额补偿;

2.对已过数年的事故要求赔偿;

3.事前和律师商定,对要求赔偿的金额做出精确计算;

4.移交裁判的案例不断增加等。

这些情况表现出凡是发生和患者预期相反的不良后果必起争议的势头。以前,医疗纠纷的形式是确定过失的存在和过失与不良后果的关系,大体上沿着法律轨道进行。近一时期以来,往往可以看到有关医疗态度是否违背医学道德的责难,这种形式的纠纷正在增加。这种倾向,不仅从外行患者那里,甚至从法律工作者或法学家那里也可以看到。“凡不符合医疗道德,这本身就是过失”的主张正在出现,这是近期的显著特征,医师方面有必要引起注意。

(三)医疗过错裁判的发展过程

通观医疗过错裁判中医生与患者的关系,自明治时代后期迄今,大体经历了三个时期:

1.优待医师时期

明治后期至1945年(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期间,只要不是特别明显或性质恶劣的案件,医疗过错裁判就大体裁决医师无罪(刑事案件)或无责任(民事案件)。这当然不能说是裁判官有意之举,但这可能是因为对艰深医疗内容难以充分理解,或者是更多体谅照顾医生治病辛苦,因而这段时期可称为“优待医师时期”。

2.优待患者时期

1945年后进入了所谓战后时期,社会各阶层发生混乱、动摇或是由于对战前处事态度的反省、改革,纠正偏向和改变风气情绪增高的影响,医生和患者之间关系逐渐变化。在强烈宣传个人人权的社会背景下,医疗过错裁判也增加了追究医生责任的举措,倾向于救济观念增强。其结果是,在法律上,判定医生有罪败诉、患者胜诉的案件骤然增多。这就是第二时期——“优待患者时期”。

3.理解医疗时期

第一时期或第二时期都有其产生的理由。但是,从疾病和医疗的角度看,病程的好坏都应与当时的医学水平进行对比和衡量,如果在医疗方面有过错,即当坦率地承担责任;如果是患者方面缺乏对医疗情况的理解,则应对此进行解释。只有这样,医疗过错才能在社会上和法律上得到妥当公正的解决,而不受“时期”的左右。否则,即使对医师优待,对医学也无任何积极意义,对“患者优待”也只是徒使医疗纠纷的数量增加而已。

总之,从医学及医疗实际情况看,医生要考虑医生的责任,患者也要尽量理解医学的复杂和困难。社会人士则要从广阔的角度认识医疗工作,法律工作者更不要囿于自己的特殊立场,而应冷静地洞察过错或所谓过错的真相,否则就会造成混乱,给医学带来不幸。所以,日本对待医疗过错逐渐进入“理解医疗时期”。也许是由于这些原因,日本国内一段时期内的过严医疗裁判已逐渐转变。近年来,医疗方面的胜诉案件(特别是民事案件)有所增加。但这种增加又和以前(“优待医师时期”)不同,是基于较好地理解了医学,对医疗情况做了努力钻研的结果,可以说是“理解医疗时期”临近的征候。同时,正因为有了对医疗的理解,对应受到指责的医疗过失也就必然更要严加处理。总之,医疗过错裁判的倾向,大致可归纳为两个方面;法律方面应“理解医学和医疗”,同时“要从广义上掌握医疗的各个方面,包括道德要素在内”。而医学方面则要正确把握这种形势,一方面努力纠正社会各阶层对于医疗的误解,大力推行正确的医学主张,同时也要依靠法律,即应以学习和正确理解社会规范所要求的精神,来适应此要求。如此,法学才能解除对医疗过错问题无益的陈规的束缚,医学才能超越纯学问、纯技术领域,在广阔的医疗环境、法律环境、社会环境中接触患者。

本章小结

近年来,医疗事故争议的迅速增加,医患双方矛盾对立的日益激化,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本章探讨了医疗事故争议产生的社会原因、医方原因及患方原因;并阐述了我国从古至今医疗事故法律理论的沿革,评析了我国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主要法律,概述了国外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法律概况。

思考题

1.简述医疗事故争议产生的医方原因。

2.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医疗事故法律理论的沿革。

3.各国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法律制度的共同点有哪些?

4.国外医疗事故是如何界定的?其构成要件为何?

案例思考

患者,女,76岁。咳嗽、憋气及发热2个月入院。初步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并发感染,肺心病及肺气肿。入院后由护士甲为其静脉输液。甲在患者右臂肘上3厘米处扎上止血带,当完成静脉穿刺固定针头后,由于病人的衣袖滑下来将止血带盖住,所以忘记解下止血带。随后护士甲要去给自己的孩子喂奶,交护士乙继续完成医嘱。乙先静脉推注药液,然后接上输液管进行补液。在输液过程中,病人多次提出“手臂疼及滴速太慢”等,乙认为疼痛是由于四环素刺激静脉所致,并且解释说:“因为病情的原因,静脉点滴的速度不宜过快”。经过6个小时,输完了500毫升液体,由护士丙取下输液针头,发现局部轻度肿胀,以为是少量液体外渗所致,未予处理。静脉穿刺9个半小时后,因病员局部疼痛而做热敷时,家属才发现止血带还扎着,于是立即解下来并报告护士乙,乙查看后嘱继续热敷,但并未报告医生。止血带松解后4个小时,护士乙发现病人右前臂掌侧有2×2厘米水泡两个,误认为是热敷引起的烫伤,仍未报告和处理。又过了6个小时,右前臂高度肿胀,水泡增多而且手背发紫,护士乙才向医生和院长报告。院长组织会诊决定转上级医院,因未联系到救护车暂行对症处理。两天后,病人右前臂远端2/3已呈紫色,只好乘拖拉机送往上级医院。为等待家属意见,转院后第三天才行右上臂中下1/3截肢术。术后伤口愈合良好。但因病人年老体弱加上中毒感染引起心、肾功能衰竭,于术后一周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

处理:(1)护士甲给予行政降职处分;(2)护士乙给予行政记过处分;(3)院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4)将本次事故通报本地区各县医院;(5)免去病人全部住院费,并给家属一次性补偿5000元。(7)

案例讨论

1.分析此医疗事故争议发生的原因。

2.分析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特点。

【注释】

(1)参见梁华仁《医疗事故的认定与法律处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页。

(2)引自梁华仁《医疗事故的认定与法律处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9页。

(3)参见刘振华《医疗纠纷防范与应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8页。

(4)摘自广州长安医院网。

(5)参见徐爱国《英美侵权行为法学》第四章,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参见李庆生、谭家驹《医院的法律风险——医疗事故法律责任处理实用指南》,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8页。

(7)资料来源:青岛医疗事故网http://www.jtsgzx.com/ylsg02-003.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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