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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国家组织的合作框架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另外,大会建议美洲司法委员会及其秘书处就完成此项工作进行研究、报告,并起草公约和有关信息及技术文件。至今为止,在美洲国家组织的框架范围内,共召开过六次美洲国际私法特别会议,目前正在积极筹备第七次会议的工作。

二、美洲国家组织的合作框架

美洲国家组织在从事国家私法统一化运动过程中,在组织基础上先后经历了泛美会议(the Pan-American Conference,美洲国家国际会议的前身)的法学家委员会和美洲国际私法特别会议(the Inter-American Specialized Conferences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CIDIP)两个阶段,后者是专门从事美洲国家之间国际私法统一化工作的常设机构。

从1889年在华盛顿召开首次美洲国家国际会议到1948年第九次美洲国家国际会议在波哥大的召开,有关国际私法领域的发展,最重要的法律机构是美洲法学家委员会。特别是1901年至1902年春在墨西哥城举行的第二次美洲国家国际会议上,经巴西代表提议,大会起草了几项公约,其中一个涉及美洲国家国际公、私法典筹备情况的草案尤为引人注目,该草案旨在成立一个筹备起草法典的法学家委员会,该草案于1906年在里约热内卢举行的第三次美洲国家国际会议上被正式批准。随后,里约热内卢法学家委员会诞生,从1912年起开始工作。该委员会的工作因第一次世界大战被迫中止。(39)不久,美洲国际法组织又重新组建了一个法学家委员会,该法学家委员会于1924年在利马首次召开商讨起草法典工作的会议,草案于1927年4月18日在法学家会议上获得批准,并以它为蓝本诞生了《关于美洲国际私法的公约》。在以后的几次会议中,法学家委员会一直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自从1948年通过《美洲国家组织宪章》以后,成立了作为美洲司法委员会(IAJC)常设机构的美洲国家法学家理事会,该理事会也是美洲国家组织理事会、外长会议和美洲国家会议在法律问题方面的顾问机构。依据宪章第67条的规定,美洲司法委员会的任务在于为法律事务提供咨询,促进国际法(公、私法)的发展与法典的编纂,研究在方便的时候统一各国立法的可能性。因此可以说,到1948年以后,构成目前美洲国家组织统一国际私法运动组织基础的机构终于成立。(40)虽然法学家理事会本身只是偶然召开会议(每3~5年开会一次),然而它所属的美洲法学家委员会却经常在里约热内卢工作,驻华盛顿的美洲国家组织秘书处法律事务部则办理技术性事宜。这些机构的贡献对于美洲国际法的成长意义是重大的。除了帮助发展国际私法以外,这些从事法律活动的机构还从事草拟有关领海的公约,有关已经获得或正在寻求避难权的人、流亡者和难民等无国籍游民的地位的公约,以及承认事实上的政府的问题等方面的工作。它们的工作虽然很少登上头条新闻,然而其成就对于采取有秩序的程序处理美洲各国之间的关系这一点来说,却具有重要意义。(41)

1948年以来,美洲国家组织遵循波哥大宪章所确立的解决成员国之间的法律问题,促进成员国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合作和发展,加速美洲国家一体化进程的宗旨,为统一成员国的国际私法进行了长期不懈且卓有成效的努力。1965年美洲法学家理事会于圣·萨尔瓦举行第五次会议,建议美洲国家组织应召集国际私法特别会议,随后,美洲国家组织大会秘书处就此征求成员国的意见并得到了积极的响应。1971年在圣·地斯召开的美洲国家组织会议上,就提出了一项举行特别会议的决议案,并就特别会议的日程和规则拟出草案交成员国考虑。另外,大会建议美洲司法委员会及其秘书处就完成此项工作进行研究、报告,并起草公约和有关信息及技术文件。1974年12月,美洲国家组织大会秘书处在特别会议上指出,如果美洲国家大会没有足够的时间来考虑或推迟完成这项任务,则美洲国家组织将承担起使特别会议持续进行下去的责任。这使得特别会议作为一个常设机构成为可能,并最终被赋予以法律上的地位,从而肩负起从事美洲大陆未来国际私法统一化的任务。

至今为止,在美洲国家组织的框架范围内,共召开过六次美洲国际私法特别会议,目前正在积极筹备第七次会议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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