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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院的组成与运作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中级法院上诉。行政法院现有法官2名。初级法院及行政法院的合议庭主席由法官委员会指定。

第三题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院的组成与运作

在澳门回归祖国前,澳门地区行政法院的发展以1993年4月新

的行政法院正式开始作为分界线,可以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

一、1993年4月以前的行政法院的组成与运作

1993年4月以前的行政法院(又称“审计评政院”Tribunal Administrativo),这一时期澳门的行政法院实际上是葡萄牙行政法院体系中一个由专门法律规范的初审法院,设有四个庭:

行政争议庭(Secc2o do Contencioso Administrativo)。其职责是审理除针对总督及各政务司以外的对具有确定力及执行力的行政行为的诉讼。

税务争议庭(Secc2o do Contencioso Fiscal)。其职责是根据法律及规章,审理有关税务方面的司法上诉。

审计庭(Secc2o de Contas)。专门审核地方行政团体以及行政公益法人的账目,以及本地区的年度账目。

查核及批阅庭(Secc2o de Exame e Visto)。其权限为对法律规定情况的合法性进行监察,包括对所有与澳门公共行政机关签订的聘用合同以及公共工程合同进行审核。

二、1993年4月以后至澳门回归祖国前行政法院的组成与运作

1993年4月以后新的行政法院正式开始运作。为适应过渡期的需要,1991年的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将原行政法院一分为二,分别设立了行政法院与新的审计法院,而且,新行政法院为一审法院,新审计法院为二审法院。新审计法院其实还是专门的行政法院,其权限主要在于对公共行政的账目进行监察,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诉讼关系不大。《司法组织纲要法》规定新行政法院的行政审判事项,照搬了葡萄牙有关行政法院管辖权的规定,仅根据澳门的情况对有关细节进行了调整。澳门行政法院对由行政、税务以及海关上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司法上诉(Os recurso contenciosos)以及诉(Acc2o)拥有审判权。(9)

总之,在澳门回归祖国前,行政法院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一审法院,也是澳门的专门法院之一。其前身为澳门审计评政院。澳门设立审计法院之后,行政法院不再负责审理审计案件,但是增加了审理海关诉讼案件的权力,成为负责审理行政、税务和海关诉讼案件的一审专门法院。

三、澳门回归祖国以后行政法院的组成与运作

澳门回归祖国后,保留了行政法院,行政法院仍然是负责审理行政、税务和海关诉讼案件的一审专门法院。《澳门基本法》第86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10)《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规定:“行政法院有管辖权解决行政、税务及海关方面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诉讼。”《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具体产生办法》第6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负责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中级法院上诉。第7条规定:中级法院既是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的上诉审法院,也是较为重大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在《司法组织纲要法》中,没有明确是否在中级法院设立专门的行政法庭,但是明确了必须由2名法官负责审理行政、税务和海关诉讼案件,(11)《司法组织纲要法》规定:“中级法院内所有行政、税务和海关方面的司法争讼案件卷宗,应仅分发于法官委员会指定的2名法官。”《司法组织纲要法》附件规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人数为:初级法院不超过18名,行政法院不超过2名,中级法院5名,终审法院3名。行政法院现有法官2名。

行政法院在审判案件时以合议庭或独任庭方式运作。如无特别法律规定,法院则以由1名法官组成的独任庭审理案件。合议庭的组成有:由法官委员会预先指定主持审判的合议庭主席、负责卷宗的法官及另1名由法官委员会预先指定的法官。对行政法院办事处的监管权由具有该法院编制的法官负责,并由其担任《司法组织纲要法》——第9/1999号法律第33条第4款第(2)项至第(5)项规定的相应职务。该等职务由年资最久的法官开始及按年资顺序轮流担任,为期3年。

在不需要合议庭参与的情况下,依据诉讼法律的规定,合议庭依然对下列程序和问题的审判有管辖权:(1)应由合议庭参与的刑事诉讼程序;(2)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损害赔偿请求超过第一审法院法定上诉利益限额的;(12)(3)在利益值超过第一审法院法定上诉利益限额的民事及劳动性质诉讼中的事实问题,以及在附随事项、保全程序及依宣告诉讼程序的规定进行的执行程序且利益值超过第一审法院法定上诉利益限额的程序中相同性质的问题;(4)在属行政法院管辖权利益值超过第一审法院法定上诉利益限额诉讼程序中的事实问题;(5)法律规定的其他诉讼程序及问题。

在第一审法院以合议庭方式审理案件时,合议庭主席有以下权限:(1)安排及召集合议庭会议;(2)主持辩论及审判的听证;(3)依据诉讼法律的规定,制作在属合议庭管辖的诉讼程序中所作的合议庭裁判书及终局判决书;(4)依据诉讼法律的规定,弥补上项所指裁判的缺陷,以及对该等裁判予以澄清、更正及支持。

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使合议庭不能参与的情形时,由合议庭主席履行审理事实上之事宜及制作终局判决书的义务。初级法院及行政法院的合议庭主席由法官委员会指定。

四、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官的任用、义务与权利

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官包括法院司法官和检察院司法官,所有司法官均受《司法官通则》的约束。《司法官通则》于1999年12月20日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全部法律共有十二章116条。该部法律不仅适用于法院司法官和检察院司法官,而且也适用于正在执行司法官职务的司法官代任人。

(一)关于司法官的一般规定

1.关于法院司法官的一般规定

法院司法官具有审判的义务,不得以以下理由拒绝审判:(1)不得以法律无规定、条文含糊或多义为理由,拒绝审判;(2)在出现应由法律解决的具有争议的问题时,不得以该问题有不可解决的疑问为理由,拒绝审判;(3)不得以无合适的诉讼手段或缺乏证据为理由,拒绝审判;

法官依法进行审判,不听从任何命令或指示,无上下级从属关系。法官独立行使职务,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否则不得将法院司法官调任,将之停职、命令其退休,将之免职、撤职,或以任何方式使其离职。

不得使法院司法官对其以法院司法官身份所作的裁判负责。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方可就法院司法官因履行职务所作的行为而追究其民事、刑事或纪律责任

法院司法官的职权为:(1)第一审法院法官;(2)中级法院法官;(3)终审法院法官。

2.关于检察院司法官的一般规定

检察院司法官具有等级从属关系。下级司法官从属于上级司法官,下级司法官有义务遵守所获的指示。

检察院司法官依法独立进行工作,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否则不得将检察院司法官停职,命令其退休,将之免职、撤职,或以任何方式使其离职。

检察院司法官必须负起责任,依法有责任履行其义务及遵守所获的指示。检察院司法官的民事责任,仅得通过由行政当局针对有关司法官而提起的求偿之诉予以追究,但有关行为构成犯罪者除外。

检察院司法官的职级为:(1)检察官;(2)助理检察长;(3)检察长。

(二)法官和检察官任用的一般要件和方式

1.一般要件

法院司法官或检察院司法官所有职级任用的一般要件,除具备法律要求的担任公共职务的条件外,还包括必须具有法律认可的法律学士学位,以及熟悉澳门法律体系。法官的选用以其专业资格为标准,符合标准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

2.任用方式

(1)属于司法官编制职位的任用方式有:确定委任、定期委任或合同委任。

(2)对于已经完成为出任法官或检察官职级而设的培训课程及实习且成绩及格的投考人、及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投考人,以确定委任方式任用;属确定委任的司法官,如其被调任、转入另一职级或获任用于另一职级者,亦以确定委任方式任用。

(3)未完成上款所指培训课程及实习的人士,以定期委任方式任用,该定期委任为期3年,可以续期。

(4)属澳门以外编制的司法官的投考人,以合同的方式聘任,为期2年。

3.司法官的任用

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检察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院的其余法官,经检察长提名,由行政长官任命。

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终审法院的院长及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官的义务及权利

1.司法官的义务

在《司法官通则》中规定了司法官必须履行并遵守六个方面的义务:

(1)不得兼任一定职务。《司法官通则》规定:司法官不得担任其他公共或私人职务,但是,属于教授法律、法律培训或法律学术研究的职务,立法、司法见解或学说上的研究及分析的职务,以及自愿仲裁或必要仲裁方面的仲裁员职务,不在此限。

(2)回避。除关于回避的法律规定外,司法官亦不得介入或参与其婚姻、事实婚、任何亲等的直系血亲或姻亲,又或二亲等内的旁系血亲或姻亲的关系的法院司法官、检察院司法官或介入、参与诉讼程序的司法辅助人员。

(3)不得从事政治活动。司法官不得从事任何政治活动或在政治团体中担任职务。

(4)慎言义务。慎言义务即保密的义务,司法官不得作出与案件有关的言论及评论;为维护名誉、维护其他权利或正当利益得以实现者除外,但是,其作出的言论不得违反司法保密或职业上的保密。

(5)司法官的必要住所须在澳门。处于无薪假期状况的司法官,不得在用做识别其所从事的职业的任何工具上,援引其司法官的身份。

(6)不得离开澳门。禁止司法官离开澳门,但因执行职务、年假、合理缺勤、免除上班或者获得了批准假期,周六、周日及公众假期除外。如因年假、周六、周日及公众假期而离开澳门会影响该期间进行的紧急工作,则不得为之;不得离开澳门而离开澳门的司法官,除须承担纪律责任外,亦导致丧失该期间的薪俸,以及不将该期间计算于其年资内。

2.司法官的权利

在《司法官通则》中规定了司法官享有的一般权利和特别权利。

司法官的一般权利有:

(1)享受22个工作日的年假权利。

(2)享有合理缺勤及正当理由可以免除上班的权利;但是,合理缺勤每月不超过3日,每年不超过10日。

(3)司法官可以在其本身、配偶、未成年或无能力的直系血亲卑亲属、直系血亲尊亲属的案件中担任律师职务。但是,当司法官担任律师职务时,须与司法官身份无任何牵连。

(4)司法官在法院工作时间内或在其应参与的庄严仪式而认为有需要时,须穿着职业服装(法袍)。

(5)司法官不得在被起诉前或指定听证日前被拘留或羁押,但属可处于最高限度超逾3年徒刑的现行犯者除外。司法官受羁押及服剥夺自由的刑罚时,须将之与其他被囚禁者分开囚禁。

(6)司法官享有法定薪俸和享有收取假期津贴及圣诞津贴的权利。

(7)司法官享有津贴的权利。

(8)终审法院院长及检察长,有权以招待费名义收取相当于其薪俸25%的津贴。如为中级法院院长,上款所指的津贴相当于其薪俸的10%。

(9)享受法定的公干待遇及启程津贴。

(10)享有法定的其他津贴和权利。

司法官有以下特别权利:(1)自由通行,指执行职务时或因执行职务而可自由出入有通行限制的公共场所;(2)无需执照或知会而持有、使用、携带、免费申报自卫枪械,并取得弹药;(3)免费获得《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及《立法会会刊》;(4)基于由法官委员会、检察长及行政长官确认的应予考虑的安全理由,要求治安警察局特别保护其本人、亲属及财产;(5)免费查阅公共图书馆资料及公共资料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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