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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行政法院成员任聘与管理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宪法规定,行政法院的所有成员均为根据专业资格聘任的法官。依法委任的行政法院成员,凡年满65岁的一律在当年12月31日永久退休。行政法院的成员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法律职责。

第五题 奥地利行政法院成员任聘与管理

一、行政法院的主要职位与等级

奥地利行政法院设有一名院长,一名副院长和必要数目的其他成员(包括参议院主席和顾问)。行政法院院长、副院长以及其他成员,均由联邦总统根据联邦政府的建议任命。除法院院长和副院长的任命外,联邦政府根据法院院长提出的由行政法院全体会议决定的名单向联邦总统提出推荐,每一职位都必须推荐三名候选人。如果院长、副院长或者参议院主席和顾问中的任意一个职位发生空缺,都必须在维也纳的官方公报和专门用于发布政府公告的媒体上发布公告,以便广泛招聘新的人员。院长和副院长的聘任由联邦总理负责,参议院主席和法院顾问的任命由行政法院院长在联邦总理的协调下任命。(6)

行政法院的法官分为以下几个等级:

(一)院长(The president);

(二)副院长(The vice president);

(三)审判长(仅在任职期间);

(四)任职期间的法院顾问。

如果不能根据上列顺序确定具体的等级的话,则在考虑下列因素的情况下加以确定:

(一)作为法院顾问的审判长;

(二)年龄。

二、任职条件

奥地利宪法对行政法院成员的任职条件也作了明确规定。它要求行政法院的所有成员必须具备修完法学和政治学课程的学历,并且担任要求上述学历的专业职务至少满10年。至少有1/3的成员必须具备担任司法职务的资格;至少1/4的成员应从州行政机构的专职官员中选拔任命。

另外奥地利宪法对于行政法院的成员的任职条件还作了禁止性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或普遍性代表机构的成员均不得担任行政法院成员;按照法定任期当选的普遍性代表机构的成员,即使提前放弃委托(辞职),在法定任期届满以前不得兼任的限制仍继续有效;凡在最近4年内曾在联邦政府、州政府或普遍性代表机构任职的人员,均不得被任命为行政法院院长或副院长。

三、对成员的保护与管理

为确保法官切实地、独立地履行法定职责,奥地利在宪法和行政法院法中确立了相应的对行政法院成员进行有效法律保护的制度。宪法规定,行政法院的所有成员均为根据专业资格聘任的法官。除非根据正式的司法决议并按照法定情况和法定手续,不得免除法官职务或者违反本人意愿调任其他职务或辞退。只有因法院组织结构的改变而使调离和辞退成为必要,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可以不需要其他规定的手续调离或辞退法官。依法委任的行政法院成员,凡年满65岁的一律在当年12月31日永久退休。如果根据奥地利宪法第134条关于职业禁止的规定,行政法院法官离职的话,他们的行政法院成员资格依然予以保留,并按最后支付给该法官的工资额支付工资。在此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也会相应地予以增加。

行政法院的成员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法律职责。执业之前,他们要庄严地宣誓:无条件地遵守奥地利共和国的法律,并勤勉地履行他们的职责。院长和副院长的宣誓仪式在总统府举行,他们必须面对联邦总统及其他所有联邦政府成员宣誓。开庭审理和宣布判决时,行政法院的成员要穿上法袍,具体要求与最高法院的要求相同,但法袍的颜色不一样。行政法院法官的法袍是紫色的,而最高法院的法袍是紫罗兰色的。

上到院长下到一般法院成员有事必须履行请假手续。院长请假由联邦总理批准,法院其他成员请假由院长批准,但如果假期超过两个月,则应征得联邦总理的同意。行政法院对其法官业务的管理,采用最高法院的法官业务管理规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对行政法院的成员进行惩戒,或者勒令他们非自愿地退休,都应当遵守该规则。当然,如果该规定是专门针对法官的,则另当别论。法院全员大会是其惩戒法庭。检察长有责任对该惩戒过程进行监督,就如同他在最高法院的惩戒程序中所享有的监督权力一样。辞退行政法院成员的惩处只有在惩戒法庭上获得至少2/3的多数票时才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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