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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行政法院的法官管理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最高行政法院的全体大会对最高司法委员会的裁判进行审查时,最高行政法院检察官办公室的成员也有权参加并投票。行政法院的总委员应当从各自行政法院的总委员会成员和上诉法官主席中选拔,并由总统令任命。

第四题 希腊行政法院的法官管理

一、法官的选拔任命

希腊的法院分为民事、刑事和行政法院,但不同法院的法官在管理上并没有太大差别。除了陪审员外,所有法官均为职业法官。

国家法官学校建立后,新的行政法院法官必须在国家法官学校至少学习1年,毕业后分配到行政法院工作。

(一)国家法官学校

1.任务

国家法官学校1995年根据2236/1994号法律建于萨洛尼卡市,是司法部监督下的公法人。其任务是:

(1)选拔、教育和训练未来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法院的法官,以及未来的最高行政法院和国家审计法院的法官。

(2)对现任法官进行继续教育。国家法官学校的教师由高级法官、地区律师和大学教师组成,约60人。

2.课程

法官学校的理论和实践培训课程共16个月,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12个月,第二个阶段为4个月。

在第一阶段,被培训人每天上午参加4小时的学习。相关课程主要有两部分:第一部分涉及法官的职能,如民事关系及其争议、宪法和个人权利、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预算执行、税费、犯罪、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第二部分涉及当代社会问题的一般方法的知识,以及法官行使权利必备的知识,如研究方法、社会学、心理学、司法心理学、会计学、人权和计算机科学等。被培训人还参加会议、讲座、公开讨论以及其他示范教学。下午,被培训人至少参加一门外语课程(英语、法语、德语、意大利语)的学习。

第一阶段的学习结束后,民事、刑事、行政等不同方向的法官开始进入用外语进行法律写作和口头表达的测验。通过测验的人由法官学校根据其在选拔时的情况,第一阶段的成绩和其本人的选择在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方向之下再分为不同的小组。

在第二阶段的4个月的学习中,被培训人主要参加两方面的培训:第一,针对所选择的专业方向进行专门培训,第二,就所选专业方向进行系统的实践培训。在培训中,被培训人要参加对相关专业问题的专题研讨,以训练其专业判断能力。(11)

3.选拔

国家法官学校有竞争性的入学考试,参加入学考试的候选人应当持有高等学校法律系学位,年龄在27岁至40岁之间(候选人的年龄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延长:候选人服义务兵役期间可以作为延长期限;候选人有博士学位的,延长3年;有硕士学位的,延长1年),并符合其他法律对法官资格的要求。候选人通过竞争进入国家法官学校,从国家法官学校毕业后进入司法界。

国家法官学校的法官选拔由一个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由最高级别的法官和一个大学教师组成。司法部长有义务将国家法官学校的优秀毕业生优先任命为法官。法官选拔公告由司法部长决定,每年5月底在政府官方刊物上登载,在公告中对新的未来法官的人数予以明确。

最近几年,不少法官取得了硕士或者博士学位。女性法官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加,目前大多数年轻法官是女性法官。

(二)任命程序

行政法院的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资格和选拔程序以总统令任命,法官终身任职。

刚从国家法官学校毕业的法官所担任的职务是初级职务,如一审法院的助理法官或者一审法院检察办公室的助理法官、最高行政法院的初级法官、国家审计法院的初级法官、行政法院的助理法官等。

根据法律规定,在被正式任命为法官之前,法官应当有3年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试用法官也可以像正式法官一样执行职务。律师、法学专家或者社会名流被任命为法官时,没有任何法官职务级别。

二、法官的独立

法官在执行职务时享有职务独立性和人身独立性,只服从宪法和法律,对违反宪法的法律规定概不执行。为保证法官的独立性,宪法规定法官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罢工,法官无论是否在履行职务,都绝对禁止对政党表示支持或者反对。

法官不能兼任任何其他领取报酬的服务或者从事任何其他职业,但可以当选为雅典研究院的成员,担任大学层次的机构的教师。法官也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在特别的理事会或者委员会中担任纪律监察、审计或者司法性职务,可以在立法工作委员会任职。

法官不能从事行政工作,不允许参加政府,但可以从事法官培训。与法官培训有关的工作属于司法性质而不是行政性质。法官只有在履行法官职责时,才能根据法律的规定从事仲裁行为。法官可以依法成立法官协会,可以在国际组织中代表国家进行工作。

为保障法官的独立性,不准将法官调至另一部门。但在有法官本人要求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允许将助理法官调至第一审行政法院,或者将助理检察官调至检察官办公室。

下级行政法院的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提升为最高行政法院的一级法官,通过这种途径提升的一级法官可以占最高行政法院一级法官的1/5名额。

三、法官的晋升

法官的晋升、任命、调动、派遣等,均由总统根据最高司法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命令实现。最高司法委员会依法由各最高法院院长以及在各最高法院任职至少2年的法官中抽签决定的人员组成。在最高行政法院的最高司法委员会中,最高行政法院的国家总专员在涉及普通行政法院法官和总委员会的事务中也应当是委员会成员。同样,审计法院的最高司法委员会也应当有审计法院中的总专员参加。最高司法委员会还应当有2名法官参加,但没有投票权。这2名法官应当在有上诉法官级别或者同种级别的法官中抽签决定。

在涉及法官晋升至最高行政法院一级法官、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法院副检察官、审计法院一级、上诉法官主席、上诉检察官,以及选任为最高行政法院总委员会成员、审计法院总委员会成员的案件中,最高司法委员会应当依法补充另外的成员参加。

如果司法部长不同意最高行政法院的最高司法委员会的裁判,可以依法将问题提交给最高行政法院的全体大会。自身权益受到最高司法委员会裁判影响的法官也有权依法向全体大会请求救济。在最高行政法院的全体大会对最高司法委员会的裁判进行审查时,最高行政法院检察官办公室的成员也有权参加并投票。

最高行政法院、最高法院、审计法院的院长或者副院长,应当由总统根据内阁的提议,从各自的最高法院成员中选任。最高法院检察官应当从最高法院成员和该院的副检察官中选拔,并由总统令任命。审计法院的总委员应当从审计法院的成员和总委员会的代表中选拔,并由总统令任命。行政法院的总委员应当从各自行政法院的总委员会成员和上诉法官主席中选拔,并由总统令任命。对依照上述程序对法官作出的晋升决定不服的法官,不得向最高行政法院起诉。

法官的报酬应与其职务相当。有关法官各种报酬和津贴的争议一般由行政法院解决,但如果争议的解决将影响到其他更多的人的工资、津贴或者收入,则争议应当提交到负责对法官错判进行审理的特别法庭(参见第一题相关内容)进行解决。特别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时,成员除按法律规定组成外,还应当再加上1个全职教授和1个律师,案件的审理程序由专门法律规定。

四、对法官的惩戒

法官在违反工作纪律的情况下,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对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者相应级别的法官以及最高行政法院副检察官或者相应级别的人员的纪律处分权,由最高纪律委员会行使。司法部长有权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动议。最高纪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最高行政法院院长(任该委员会主席)、最高行政法院的2名副院长或者一级法官、最高法院的2名副院长或者成员、审计法院的2名副院长或者一级法官、国立大学法学院的2名法学教授。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从在各最高法院或者大学法学院任职至少3年的人员中抽签决定。如某一法官、检察官或者委员的行为已经处于最高纪律委员会的审查之下,则该法院的成员一律不得担任最高纪律委员会成员。对最高行政法院的成员进行纪律处分时,最高纪律委员会应由最高法院院长主持。

对所有其他法官的纪律处分权由抽签选定的法官组成的委员会行使,司法部长有权提出纪律处分的动议。

对最高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分决定,不得向最高行政法院起诉。

对法官在行使职权时的错判行为,可以通过特别法庭进行追究。有关特别法庭的规定参见第一题的相关内容。

五、法官的离职

法官只有在法院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公开审理后作出刑事判决的情况下,或者因严重违反纪律、因病残或者能力不胜任所担任的工作,才能被免除职务。

级别较低的法官,包括行政上诉法院法官和同等级别的法官,凡年满65岁者一律退休。等级高于上述级别的法官,如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年满67岁者一律退休。达到退休年龄的法官一律从当年的6月30日起退休。

最高行政法院院长、最高法院院长、审计法院院长、最高法院检察官和行政法院总委员和审计法院总委员的任期不超过4年,即使担任这些职务的法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任期满后也不再续任。在这种情况下,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卸任的法官退休金不受影响。

六、司法职员

行政法院的工作人员除了法官之外,还有司法职员。希腊的法官没有法官助手,司法职员只负责处理行政法院办公室和检察办公室的一些行政性工作。行政法院的职员包括办事员、情报员、翻译员、打字员、司机、看守、保卫、清洁员等。成为司法职员的条件一般包括属于希腊国民,完成义务兵役,年满21岁,身体健康;没有因偷窃、侵占、欺诈、勒索等犯罪被判刑,没有因纪律处分被公共机关开除等。(12)另外,对担任不同职位的司法职员还有各自的特殊要求。

司法职员的晋升、选派、分遣和调动需要经过职员委员会的同意,职员委员会的成员大部分是法官和司法职员。对司法职员的纪律处分由相应级别的法官、检察官或者委员、职员和各级委员会行使。司法职员对职员委员会改变其职务的决定或者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请救济。

所有法院办公室和检察官办公室的司法职员都是常任的,只有根据法院刑事判决或者司法委员会有关严重违反纪律的处分决定,以及因病残或者不称职,才能被解除职务。

七、对希腊行政法院制度的评价

(一)行政法院制度借鉴痕迹明显

希腊行政法院制度的建立明显是借鉴了法国的制度。希腊最高行政法院从国家参事院演化而来,希腊是成文法国家但在行政法领域内却主要依靠判例法,法国越权之诉理论对希腊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具有指导作用等,都反映了希腊对法国制度的大量借鉴。

(二)行政法院属于司法系统而不是行政系统

希腊行政法院属于司法系统,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的干涉。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是司法程序,符合司法程序的一般特点。宪法和法律对司法机关的规定不仅适用于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行政法院同样应当遵守。

希腊法院体制复杂,相对于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的相互交叉,行政法院自成系统,分为三级。行政法院和民事法院的权限划分除了需要法律的专门规定外,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还需要由专门的机关来解决。

(三)国家审计法院属于司法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

希腊最高审计机关国家审计法院是司法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审计法院在工作上遵循司法机关的一般规律,依法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法院的法官地位以及选拔、晋升、调配等程序都与普通法院的法官相同。虽然国家审计机关不属于行政法院系统,但最高行政法院和普通行政法院不得侵犯审计法院的权限,国家审计法院的审计结论不受最高行政法院或者其他机关的审查。希腊审计法院的上述特点,保障了审计工作的独立开展和审计结果的权威性。

(四)不同级别的行政法院根据案件类型划分管辖

与我国行政案件类型化程度不高,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主要根据被告的级别和案件的重大、复杂程度决定管辖不同,希腊行政法院的管辖是按照行政案件的不同类型来划分的。有关行政实体争议的案件由第一审行政法院管辖。撤销(无效)争议行政案件由行政上诉法院或者最高行政法院管辖。将行政案件类型化并分别由不同级别的法院管辖的制度设计,便于受理案件的行政法院通过不断审理同一种类的案件迅速积累经验,造就专家型法官队伍,提高案件的裁判质量。

(五)行政诉讼实行复议前置

希腊的行政诉讼实行复议前置,当事人向行政法院申请救济必须先经过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纠错程序,然后才能向行政法院申请司法救济。希腊对当事人的起诉不加区别地统统实行复议前置制度是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限制,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对行政机关的特殊保护,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行政诉讼一般须由律师代理

希腊的司法制度复杂,法院裁判案件专业化较强,行政诉讼除个别案件外,必须由律师进行代理。强制性的律师代理制度一方面有助于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也拉大了普通百姓和法院之间的距离,增加了诉讼成本。

(七)公务员的职务争议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与我国行政诉讼不受理内部行政争议不同,希腊行政法院受理公务员职务方面的争议。我国行政诉讼不受理内部行政争议的理由有很多,如保证行政机关的内部统一、提高行政效率、司法权不应干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等,但所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能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在人权入宪的情况下,行政诉讼的这种规定显然不利于对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保障。希腊行政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行使的是司法权而不是行政权,这一点与我国的人民法院类似,但希腊却并没有因此将公务员职务争议排除在行政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外,其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八)审判时对不同意见的公开

审判公开在希腊不仅包括公开宣告判决,还包括公开少数意见。公开少数意见制度是以法官的独立地位和职务保障制度为基础的。与我国的审判公开制度相比,希腊的公开少数意见制度更能体现公开原则和透明原则,更有助于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九)法官的选拔专业性强

希腊对法官的选拔专业性较强。要想成为法官,在专业方面需要在高等学校受过法律专业教育,通过竞争性考试进入法官学校学习并顺利毕业。外行一般不能进入法官队伍。法官选拔的专业性是法院审判活动专业化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提高审判质量的必备条件。但司法的专业性过强也易造成司法的神秘性,使律师代理制度不可或缺。

法官学校对法官的培训课程对提高法官素质所起的作用不可忽视。尤其是在希腊加入欧盟,与其他国家交流日渐增多的情况下,强化法官的外语水平对扩大希腊司法的国际影响有着重要的作用。

【注释】

(1)SeeKonstantinKerameus/SteliosKoussoulis,ProvisionalEnforcement Questionaire National Report Greece,result of the study JAI/A3/2002/02 on making more efficient the enforcement of judicial decisions within the European Union,prepared for the EU-Commission.

(2)参见希腊司法部网站:http://www.ministryofjustice.gr/eu2003/pj-pdf/ kef05.pdf。

(3)See Jurgen Schwarze,European Administrative Law,Luxembourg and London: Office for Official Publication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Sweet and Maxwell,1992,p.170.

(4)参见希腊司法部网站http://www.ministryofjustice.gr/eu2003/pj-pdf/ kef05.pdf。

(5)参见htm美国匹兹堡大学法律系“法学家——法律新闻与研究”网站: http://jurist.law.pitt.edu/world/greececor2。

(6)See Jurgen Schwarze,European Administrative Law,Luxembourg and London: Office for Official Publication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Sweet and Maxwell,1992,p.169.

(7)参见应松年主编:《中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35~448页。

(8)参见最高行政裁判机关国际协会网站:http://www.iasaj.org/juridic/ fiches/membre/greee.htm。

(9)See Jurgen Schwarze,European Administrative Law,Luxembourg and London: Office for Official Publication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Sweet and Maxwell,1992,pp.170-171.

(10)参见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IT审计委员会网站:http://www. intosaiitaudit.org/mandates/writeups/greece.htm。

(11)参见希腊国家法官学校网站:http://www.esdi.gr/english.html。

(12)参见希腊司法部网站:http://www.ministryofjustice.gr/eu2003/pj-pdf/kef13.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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