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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行政法院在司法体系中的地位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奥地利联邦的司法系统由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和宪法法院构成,三者都是司法机关。奥地利的上诉制度不像美国,当事人享有法定的上诉权。需要说明的是,在奥地利,唯有宪法法院享有对法律合宪性进行审查的权利,所以行政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将要适用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宪法或者上位法发生抵触时,并不能直接拒绝适用,而只能将该有疑义的法律规定提请宪法法院进行裁决,然后根据宪法法院的裁决结果进行判决。

第三题 奥地利行政法院在司法体系中的地位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奥地利虽然是一个联邦制国家,但奥地利的司法权力由联邦独享,各州并没有自己的司法系统来独立行使州的司法权,这一点是奥地利不同于其他联邦制国家的地方,如美国和德国联邦和州都各自有其司法系统。奥地利联邦的司法系统由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和宪法法院构成,三者都是司法机关。前者可以看做是“私法法院”,后两者可看做是“公法法院”。作为欧盟的成员国,奥地利也承认欧洲人权法院和欧洲法院的判决对其具有约束力。

一、奥地利的普通法院

奥地利的普通法院由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组成。民事法院审理所有公民和法人之间的“私人”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由于奥地利的法律制度导源于古罗马法,属于民法法系,所以其法律制度没有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分。如果在针对联邦和州的起诉中,将联邦和州视做一个行政主体的话,任何民事法院都不得审理;但如果在案件中,该联邦和州仅仅是一个“私法”主体的话,民事法院则享有管辖权。

普通法院由191个地方法院、4个地区法院、4个地区高级法院和1个最高法院组成。实行三审终审制。大多数一审案件(一般是不超过130 000先令的损害赔偿案件,处以罚金或者羁押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处罚性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纠纷,特别是涉及家庭法和租赁法的案件)由地方法院审理,地区法院是地方法院的上诉审法院,而最高法院则是最后申诉法院。一些特别严重的或者技术性比较强的案件(这些案件是不属于地方法院管辖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则由地区法院担任第一审法院,由特别的地区高级法院负责第二审,最高法院依然是最后的申诉法院。奥地利的上诉制度不像美国,当事人享有法定的上诉权。当当事人提出上诉请求时,上级法院不得拒绝对下级法院判决的审理。在这一点上,最高法院与宪法法院有明显差别。另外,4个地区高级法院的院长也是各该辖区的司法行政首长,负责各自辖区的司法行政管理事务,他们只向联邦司法大臣负责。

二、奥地利的“公法法院”

“公法法院”这一术语在奥地利的司法系统中是和“普通法院”这一术语并称的。与后者主要审理民商事、刑事等案件不同的是,“公法法院”是行政权(行使)的守护者,即只审理涉及公法(主要是包含行政法和宪法)的案件。根据奥地利1920年宪法在1929年修订后的文本,公法法院系统主要包括宪法法院和行政法院,当然,在这个文件中,还提到了独立行政裁判庭,并把这一独立的行政裁判机构作为对于传统意义上公法法院的补充,之所以设立独立行政裁判庭,同样是为了防止行政权侵害公民的权利。所以,严格地讲,“公法法院”应该包括独立行政裁判庭在内。

奥地利只有一个行政法院和一个宪法法院,由于共同担负着对公共权力机关的司法监督职责,具有很多共同的特点。国内有人将两者的共同点总结为以下几点:1.行政法院和宪法法院是真正的法院,因为这些法院中的成员同样享受法官不得被随意解除和转换职务的独立权利和豁免特权;2.行政法院和宪法法院都是“最高法院”,因为他们在全国仅仅只有一级,并无上级法院和下级相类似的法院存在; 3.全国仅仅只有一个行政法院,也只有一个宪法法院,他们的管辖权都是及于全国,其院址都设在维也纳。(4)

尽管行政法院和宪法法院有着以上共同之处,两者在奥地利的司法制度中还是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角色,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宪法法院主要审理宪法诉讼案件,具体包括:第一,对于州的及其他的地方行政机构提出经济权利主张的案件,这些案件是不能够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或者是通过行政决定作出的;第二,解决管辖权和权限的争议问题,这主要是为了解决在案件中可能出现的司法管辖权的冲突而设立的;第三,判断州等地方行政单位之间的协议存在与否以及是否得到遵守的争议;第四,对于命令的违宪审查权,举例而言,宪法法院可以应联邦政府诉请来解决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命令是否合法;第五,对于法律的审查权,如应私利害关系人诉请,来判断联邦或者州等地方政府针对其颁布的法律是否违宪的问题;第六,对于国际条约的审查权;第七,对于选举事项的审查权。除此之外,宪法法院还担负以下职能:对于州等地方行政机构的日常活动,相对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其根据宪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宪法法院对于此类案件有管辖权。(5)其中最主要是:审查议会制定法律的合宪性,处理联邦共和国和州之间的争议,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及普通法院相互之间因管辖权发生的争议,弹劾总统案件,牵涉行政机关侵害公民宪法上的基本权利的宪法诉讼案件。

行政法院审理所有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职权作出决定的案件,当然这些案件首先应当不属于宪法法院管辖(由于后文还将对行政法院管辖权作详细说明,这里不再介绍)。需要说明的是,在奥地利,唯有宪法法院享有对法律合宪性进行审查的权利,所以行政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将要适用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宪法或者上位法发生抵触时,并不能直接拒绝适用,而只能将该有疑义的法律规定提请宪法法院进行裁决,然后根据宪法法院的裁决结果进行判决。其宪法第89条规定:“(1)对正式颁布的法律、法令和国家条约合法性的审查权,除本条另有规定外,不属于法院。(2)任何法院如果对某项与法律相抵触的法令的适用发生怀疑,应向宪法法院提出要求取消该法令的申请。如果最高法院或拥有司法审判权的下级法院对某项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的适用发生怀疑,应向宪法法院提出要求取消该法律的申请。(3)如果将为法院应用的法律规定已经不再生效,法院应向宪法法院提出的申请,应要求作出该项法律规定是违法或违宪的裁决。”

三、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宪法法院的关系

三个法院之间在管辖权上的分工,并没有把他们彻底的分割开来。在一些案件中,相互之间又存在一定的联系。比如,如果普通法院审理的关于公务人员职务责任请求权案件与行政机关裁决的违法性有关联,而普通法院对其合法性有异议时,普通法院就要停止诉讼程序,申请行政法院对该行政裁决进行审查。再如,就宪法法院和普通法院相互之间的关系而言,宪法(B-VG)第89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普通法院。即当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遇到法律与宪法相抵触、法令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必须以宪法法院的判决为前提,方可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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