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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渊源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渊源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和确认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这种阻力主要来源于传统经济学理论和法律观念。总之,多德认为企业既要为股东谋取利润,也要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的管理人员既是股东的受托人,也是社会的受托人。在伯利与多德之后,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论就从来没有停止过。而且,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成本会在很大程度上以提高产品价格的形式由消费者来承担。

一、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渊源

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和确认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这种阻力主要来源于传统经济学理论和法律观念。自亚当·斯密以来的传统经济学一直认为,企业如果尽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资源以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并以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销售它们,企业就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企业唯一的任务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经营中追求利润最大化。[2]进言之,企业应以追求利润最大化进而实现企业主或者股东的利润最大化为其终极关怀,而且企业只是企业主或者股东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工具。而企业主或者股东之外的其他与企业有关的主体,只能根据其与企业订立的合同取得约定的或者固定的收益。企业主或者股东则享有对企业利润的剩余索取权,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一切经营行为都应是为了使企业主或者股东获取最大的利益。与此相适应,蕴涵在传统民法和企业法中的基本理念是,企业是为了满足其成员——股东的利益而存在的。这一点可以从许多国家的民商法和企业法将企业视为私人性的、营利的商事主体中得到印证。

企业因其造成的社会问题而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批评,很多人提出应对公司与社会公认价值相悖的行为进行约束。1929年,美国通用电器公司的一位经理杨(Owen D Young)在一次演说中指出,不仅股东,而且雇员、顾客和广大公众在公司中都有一种利益,而公司的经理们有义务保护这种利益。[3]这是企业对利益关系者负责观念的最初表达。而理论界有关企业对利益关系者负责的观念的提出和讨论,始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学者伯利与多德的著名论战。在企业的功能、角色以及企业管理人员是谁的受托人等问题上,伯利代表了传统企业法的理念,认为企业是营利性经济组织,一切企业权力都是为企业主或者股东的利益而委托的权力,企业管理人员是受股东委托、为了股东的利益管理和控制公司。法律的功能在于保护股东的利益,防止管理层放弃追求利润动机的可能性。而多德的观点则带有明显的反传统企业法理念的特色。他认为,从现行法律上看,伯利的说法无疑是正确的,但使用私人财产是深受公共利益影响的。企业应是同时具有营利和社会服务两种功能的经济制度,企业权力作为一种受托权力是为了全社会的利益,不仅企业的活动要对社会承担责任,而且控制企业活动的经营者要自觉地履行这种责任。总之,多德认为企业既要为股东谋取利润,也要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的管理人员既是股东的受托人,也是社会的受托人。[4]20多年后,论战双方都承认对方的观点有可取之处。

在伯利与多德之后,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论就从来没有停止过。尤其是从20世纪80年代起,美国的经济学界和企业界发动了一场世界范围的公司治理结构大讨论,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论也再度引起广泛关注。谁拥有公司,公司应该为谁的利益服务,成了争论的核心问题。对新古典的股东主权模型的批评主要来自以公司的非股东利害关系者为一方,以大量的激进学者为另一方的联盟。这派观点认为,公司并非简单地被视为属于股东们的实物资产的集合体,而是一种具有治理所有在公司的财富创造活动中作了专用投资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功能的法律框架结构。这里的主体,包括了股东在内的所有的相关利益者。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谁都作出了专用性的投资,他们谁都可以分享公司利润的相应份额,他们谁都承担着一定的投资风险,也谁都掌握着一定的实际控制权。股东可以拥有实物资本,但不能拥有人力资本,而离开后者,前者就会贬值。因此,将公司视为股东所有会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影响他们投资的积极性。反对这种主张的是另一个由私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投资银行业、股票经纪业及自由市场经济学家组成的联盟。这一联盟认为,最大化公司的价值会增加经济效率,经理、自利的雇员、无竞争力的供应商和无能的政府之所以要求关注公司利润最大化以外的问题,只是因为他们想逃脱市场的约束,将所有者的资源用于个人目的之上。这一派的观点认为,让公司的经理对所有的利益关系人都负责,相当于让他们对谁都不负责任,或者,就是追求他们自己的利益。多目标使得政府所追求的目标和所关心的问题与公司所追求的目标和所关心的问题混淆起来,也会使经理人员为完不成公司目标或追求自己的目标找到借口。因此,让经理追求公司价值最大化以外的其他目标会引起灾难性的道德风险问题。[5]反对公司的目标是为利益相关者服务的人还认为,在竞争市场中,长期为了利润之外的任何其他目标而经营将导致企业萎缩,竞争力下降,而如果企业的利润下降,那么这个企业在最后就完全有可能被逐出市场,直至破产倒闭。而且,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成本会在很大程度上以提高产品价格的形式由消费者来承担。最后,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会降低股东自己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相反,公司利润最大化却可以增加股东的财富,股东可以这种资源来对政治、慈善捐赠等作出贡献。由于这些原因,美国法经济学家波斯纳就认为,不应该为公司缺乏社会责任积极性而感到伤心。[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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