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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特点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各国的通常理解,中小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以中小企业的非企业主或股东利益相关者为中小企业义务的相对方的。至于中小企业的企业主或中小公司的股东也是重要的公司利益相关者,中小企业对他们负有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直接责任。

三、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特点

中小企业的社会责任与其他一般的责任形态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显著特点:

1.中小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中小企业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统一体

在中小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中,很大一部分是中小企业承担的伦理上、道德上的责任,包括了将中小企业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回馈给社会而进行的各种慈善捐赠活动、中小企业所举办的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以及中小企业为社会利益而约束其追求利润目标等道德上的责任。但与此同时,中小企业还负有相应的法律上的责任。二者统一存在于中小企业社会责任这个范畴之下,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另一方面,一项具体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往往包括了中小企业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两方面的内容。例如,环境保护是中小企业的一项具体的社会责任,中小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标准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是中小企业的法律义务;中小企业比照环境保护法的要求,采取更为严格的标准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这又是中小企业的道德义务。这意味着,中小企业的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统一于中小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之中,共同构成中小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这一具体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形式。

2.中小企业的社会责任以中小企业的非企业主或股东利益相关者为中小企业义务的相对方

传统民法上债权债务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具有特定性,也就是说,必须有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由此所产生的责任的承担人也是特定的。与此不同,在中小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上,没有像一般的责任中相对应的特定权利人。正是这一点,成为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特色,也成为其难以上升为制定法上的责任的主要原因。按照各国的通常理解,中小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以中小企业的非企业主或股东利益相关者为中小企业义务的相对方的。但究竟谁是利益相关者,也有各种不同看法。[9]

第一种看法认为,凡是能影响中小企业活动或被中小企业活动所影响的人或团体都是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雇员、供应商、消费者、政府部门、相关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周边的社会成员等,全都可纳入此范畴。第二种看法认为,凡是与中小企业有直接关系的人或团体才是利益相关者。这种观点排除了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社会团体、社会成员等。第三种看法对利益相关者的定义最窄,认为只有在中小企业中下了“赌注”的人或团体才是利益相关者。[10]而通说则认为,这些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是指在股东以外,受公司决策与行为现实的和潜在的、直接的和间接的影响的一切人。具体包括公司的雇员、客户、债权人、上游供应商、当地社区居民等。在中小企业社会责任倡导者看来,因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在公司中存在利害关系(stakes),故中小企业对他们的利益负有维护和保障之责,此种责任即中小企业的社会责任。中小企业的非企业主或股东利益相关者也便成为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对方。至于中小企业的企业主或中小公司的股东也是重要的公司利益相关者,中小企业对他们负有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直接责任。然而,中小企业对股东所负有的利润最大化责任是中小企业的经济责任以及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而不是所谓的社会责任。因此企业主或股东应是中小企业经济责任的相对方而不是社会责任的相对方。

3.中小企业的社会责任的主体既可能是本身,也可能是中小企业的控制者

在谈及中小企业的社会责任时,责任的主体根据不同的情形,有时候指中小企业本身,有时候是指控制该中小企业的企业主或者大股东,还有的时候是指控制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但在通常情况下,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是中小企业本身,因为它是通过法律拟制而被赋予一定的市场交易资格的社会组织。当然,这并不排除最后的责任是由企业主承担的。特别是中小公司所负的道义上的社会责任一般是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担的,法律一般也是直接规定公司法人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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