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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的含义

时间:2022-05-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上面,我们厘清了“责任”的含义。社会责任可以说是当前的一个流行词,不提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时常谈及的社会责任,单从学术研究来看,以“社会责任”为题名搜索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合计得到2万多篇文章。其中,“×××”是社会责任的承担主体,“社会责任”是责任的内容和范围。

上面,我们厘清了“责任”的含义。接下来,我们依次递进,来看看什么是“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社会责任可以说是当前的一个流行词,不提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时常谈及的社会责任,单从学术研究来看,以“社会责任”为题名搜索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合计得到2万多篇文章。我们简单罗列一下相关题目:《律师界首份社会责任报告出炉》、《高教研究的社会责任》、《试论民族院校的特殊社会责任》、《科技期刊的社会责任》、《图书馆员肩负的社会责任》、《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大学的社会责任与学术自由》、《旅行社履行社会责任问题》、《档案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媒体与社会责任》、《建筑师的社会责任》、《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责任》、《公立医院社会责任》、《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履行社会责任》、《广告的社会责任》……

从这些题目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的职业、群体、组织等都在谈论社会责任,典型的表述结构是“×××的社会责任”。其中,“×××”是社会责任的承担主体,“社会责任”是责任的内容和范围。从目前的研究来看,谈论最多的是“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正因为如此,有些学者认为社会责任仅限于企业,说到社会责任就特指企业的社会责任,但也有些学者持不同的意见,将社会责任的概念扩大到包括企业在内的所在组织。[14]本文持后一种观点,认为社会责任应承担的主体应包括所有的个人与组织。

受世界范围内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影响,社会责任的外延非常广泛,内涵也越来越丰富。但是,什么是“社会责任”?对于这一关键概念,却鲜见厘清。就上面所罗列的文章来看,大都是立足于自己组织的行业属性、工作职业来谈相应的职责,认为这就是社会责任。这就存在两个问题,一方面,既然大家都宣称承担“社会责任”,那大家所指的“社会责任”是否是相同的责任?换句话说,有没有普遍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如大家宣称的“社会责任”实质上彼此不同,那此“社会责任”与彼“社会责任”有何区别?又有何联系?

因此,要想对社会责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我们还要对“社会责任”中的另一个关键词—“社会”作一番讨论。

“社会”可说是一个耳熟能详的词语了,但是“越是起初的东西,若是追究起来,越是困难”。[15]单纯给一个名词定义是很简单的事,但要较充分地理解与把握其含义,就需要对这一术语追根溯源与比较分析。

从语源学的角度来看,在我国古代,“社”与“会”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社”早于“会”,“社”与“会”含义相异。陈宝良教授总结了我国古代关于“社”的5种含义[16]:①社是土地之神;②社是古代乡村基层行政地理单位;③社是指民间在社日举行的各种迎神赛会;④社是指信仰相同、志趣相投者结合的团体;⑤社可指行业性团体。会字的含义较多,主要有[17]:①都会,人物会聚的地方,如王勃《九成宫颂序》:“名都广会,闾阎万室”;②会合,汇合,如左思《吴都赋》:“百川派别,归海而会”;此外还有适逢、时值、会面、会见,交合、交配,时机、机会等不同的含义。

在汉语中,“社会”一词最早出现于“《旧唐书·玄宗上》(本纪第八):‘礼部奏请千秋节休假三日,及村闾社会’,其涵义是人们为祭神而集合到一起”。[18]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一词,是典型的旧词新用,旧瓶装新酒。明治维新年间,日本学者将英文“society”一词译为汉字“社会”,近代中国学者在翻译日本社会学著作时,袭用此词。《现代汉语词典》给出了“社会”一词的两种含义[19]:①指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的整体。也叫社会形态。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是人类社会的五种基本形态。②泛指由于共同物质条件而互相联系起来的人群。

既然汉语“社会”的现代意义来源于英语“society”,那就需要对英语的中的社会含义作一番考察。根据《韦氏词典》,society一词有5层含义[20],其中第3种含义与我国所使用的“社会”一词最为相近,即:“一个社区、国家或者有共同的传统、制度、共同行为和兴趣的广泛的群体”(a community,nation,or broad grouping of people having common traditions,institutions,and collective activities and interests)。其余含义分别为:友好或亲密的行为,社会团体,社区的一部分,一种自然的植物群落。由此可见,英语中的社会(Society)的含义远比汉语中的丰富,汉语中的“社会”一词只是引入了society的部分意义。

但是,作为社会学研究对象的“社会”,在含义上远远要复杂得多,不是用词典给出几条释义这么简单。究竟什么是社会?如何界定这一范畴?至今没有统一的定论。对此,俄国学者A·A·达维多夫(A·A Davidoff)指出:“许多社会学家指出定义这一概念(指社会)的困难,吉登斯认为,‘社会’概念在社会学中没有得到充分的研究。而有些研究者,如沃勒斯坦,则怀疑对这一多义的、抽象的、难于使用的‘社会’概念予以认知的可能。”[21]尽管如此,学者们还是对什么是“社会”作出了启发性的界定,代表性的有:

社会学之父奥古斯特·孔德(Auguste Comte)从生物学出发,认为社会是一种有规律的结构,是由一切部分都相互联系的整体,社会是人类生活的有机整体,这种整体结构与它的部分与要素之间具有一种“普遍的和谐”,和谐的根基在于人性[22]

前苏联学者达维多夫认为,社会是由各种相互关联的元素及子系统、属性及关系组成的系统的一种类型,其个体建立在反馈机制之上,其目的在于借助于一定界限内起作用的规律实现个体活力的极值原则。[23]

日本的青井和夫(Aoi kazuo)认为社会是:“我们应把超越个别群体的、满足成员主要生活需求的、大体上自给自足的生活范围,即把①占有一定的领域、②能够从事人的再生产、③具有为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广泛的文化、④在功能方面大体上自给自足的生活范围称为社会。”[24]

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迪尔凯姆(Emile Durkheim)认为,社会自身可以被看做是一个实体,它区别于并且不可被还原成自己的各个组成部分。他强调作为实体的社会处于“常态”与“病态”之中,为了避免“病态”的出现,就必须满足社会系统的需要。[25]

以上文字只是对学者们的“社会”概念界定的高度概括,省去了许多极具启发性的观点与思想。以管窥豹,可看出上述四种界定各有侧重。孔德从整体性出发,强调社会的有机性、秩序与和谐;达维多夫认为社会是一个系统和整体,强调社会子系统的关联与属性;青井和夫认为社会的超个别群体性,强调构成社会的要素;迪尔凯姆认为社会是一个实体,强调对社会系统需要的满足。尽管强调的重点各不相同,但都认为整体性与结构性是社会的两个重要特征。

马克思站在实践唯物主义的高度,在批判地吸收前人有关思想的基础上,辩证地考量社会和人,科学地阐述了社会的内涵。[26]马克思认为“社会”有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从广义上说,社会是主体在生产实践基础上形成的客观系统。这一系统包括如下要素:①作为主体的人;②作为客体的自然界;③作为主体的相互交往形成的生活共同体;④作为社会本质的实践;从狭义上说,社会就是指区别于政治国家的市民社会。在马克思那里,市民社会属于人与人的物质交往关系和由这种交往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物质生活领域,“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27]从整体性上说,马克思强调社会是客观性系统,并科学地区分了构成社会的各个要素,强调实践对社会的本质属性;从结构性上说,马克思把整个社会区分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并阐述了二者的辩证关系。马克思认为,“社会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是一个具体的历史范畴。“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而是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28]

到此,我们简要回顾了理论家们对“社会”概念的分析,尽管关于什么是“社会”还有很多地方有待澄清,但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以下的认识:①社会是作为主体的人在相互交往中形成的,因此,只要关乎人的活动都是社会活动。从这层意思上说,社会对于人的活动来说是一个“元概念”。②社会是一个由不同的子系统构成的有机整体,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政治、经济、文化等不同的子系统。③社会从广义上说是人类及其各要素组成的共同体,即整个人类社会;从狭义上说是社会生活,也即马克思所说的市民社会,包括世俗生活的方方面面,如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

本文所说的社会是指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的人类共同体,它包括除国家层面的制度和组织结构外的一切经济的、文化的、交往的规则、组织、机制和制度。这里的“社会”不是指包括全体人类在内的“人类社会”,也不是标示社会发展阶段的“社会形态”,即不是马克思所说的广义的社会,而是马克思所说的市民社会,即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的人群联合体,所谓的“特定的地域范围”往往以市民社会为基础构成的民族国家的疆域为界,在此界内,社会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和政治系统(国家)进行互动。政治国家划定了社会的范围。[29]

现在,我们再回到“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社会责任实质上谈的是社会与责任之间的关系。简要地说,这种关系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责任是伴随着社会关系的建立而产生的,或者说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形成而产生的,也可以说,人类的交互活动是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责任是社会的产物,一切责任都与社会相关,即使是相当私人性的活动,如穿衣吃饭,也存在责任问题。因此,一切责任都可归为社会责任,或者说,“责任 = 社会责任”。这是社会责任的第一个层面,是在“社会”作为人的活动的“元概念”基础上产生的含义。另一方面,一项责任产生后,就有了明确的权属。所谓权属,又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具体的责任都是在具体的人类活动中产生的,都有着具体的行为,即责任直接涉及的不是整个社会系统,而是某个子系统,有了具体的指向;二是具体的责任总有具体的责任主体,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社会的分工越来越精细,责任的承担也越来越明确。这个意义上的责任,是社会责任的第二个层面,是人类在具体的生活领域(民族国家)中产生的,起于“社会”的某个子系统的行为活动。

综上所述,“社会责任”这一术语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社会”的整体性,马克思所说的“社会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构成了广义的社会责任,即但凡涉及整个人类的发展、进步、和谐、公平、正义的,就是所有层面的责任主体的“分内应做的事”,若做不好,“因而应该承担的过失”。比如对环境、自然界、物种多样性的责任就是这个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也即是普遍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我们可称其为道义性的社会责任。从狭义上说,“社会”的结构性,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构成了狭义的社会责任,即社会的每一个子系统(包括个体的人)由于在整体社会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担当着不同的功能,因此更应该就该子系统的角色功能属性承担起“分内应做的事”与“做不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该承担的过失”。比如上文中所提高的“×××的社会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这个层面的社会责任,我们可称其为职责性的社会责任。

笔者认为,道义性的社会责任很接近本文要表述的社会责任含义。

那职责性的责任与道义性的社会责任有何关系?显然,“事关整个人类的发展、进步、和谐、公平、正义”的道义性责任是附着在具体的人类行动当中,即体现在职责性的社会责任中的。而职责性责任在完成“分内应做的事”的同时,也可促进“事关整个人类的发展、进步、和谐、公平、正义”。可见,二者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道义性的社会责任寓于职责性的社会责任中,职责性的社会责任包含道义性的社会责任。

因此,当不同的个人、团体、组织宣称自己尽到了社会责任时,他们首先指的是完成了自己的职责责任,其次,指的是自己职责性责任中的道义部分,而社会责任的关键,是责任的“公共性”,即潜藏于责任主体行为活动中的“公共性”部分。

所谓社会责任的“公共性”,是指社会责任绝大多数是一种没有直接利益关系所产生的责任,是为促进社会有序、和谐地运行和发展而产生的责任。正是在这一点上,社会责任区别于其他责任,有了它独特的内涵,即社会责任论倡导公共利益,并且从责任主体应为社会共同体而存在的社会本位的立场来看待责任问题。可以说,公共性是社会责任最本质的体现。

行文至此,我们可以给社会责任下一个简洁的定义:社会责任是责任主体(包括组织与个人)在特定的时空内以一种对“公共利益”有利的方式进行活动和行为,承担起高于自身目标的公共性义务。它反映了公共利益对责任主体的要求,又反映了公共利益对责任主体不履行职责的态度及因此而加诸成员的社会后果。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责任主体不同,因此其所担负的社会责任的内容与方式也不尽相同。比如律师与医生,他们都承担着维护人的尊严的社会责任,但律师可以以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进行的,医生就不能以这种方式进行,而是以提供义诊的方式进行的。也就是说,大多数情况下,责任主体尽社会责任的方式是基于自己的职责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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