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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保护的可行路径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公产保护的可行路径——积极行政与公法护航政府是公产的代表者、管理者、判断者、维护者和促进者,传统公法中,行政机关作为守夜人角色消极行政。个人不能成为公产的代表,但是可以启动公产保护程序。

五、公产保护的可行路径——积极行政与公法护航

政府是公产的代表者、管理者、判断者、维护者和促进者,传统公法中,行政机关作为守夜人角色消极行政。政府实际仅充当“夜警”或“救火队员”的角色。“二战”后,消极行政开始向积极行政转变,20世纪末期现代公法的任务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尤其在福利国家。因此,对于社会财产,行政具有双重任务:一方面为了保护财产权利限制人们权利,防止部分人侵害公共权益,即消极保护;另一方面经法律授权或履行法定义务,提供全民教育、全民福利与生态保护等公共产品,即积极保护。

公法在此过程中要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首先,公法要严格规定政府保护公产的职责。例如要完善行政立法程序,为公产保护提供事前保护;要完善公益代表制度,为公产的使用管理提供事中保护;要健全公益诉讼制度,监督和防止政府不作为。其次,要以刑法为补充,惩治严重危害公产、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再次,要拓宽公产保护主体,除政府外,还要依靠公法团体,公法团体可依法律授权采取措施保护公产,也可以在行政程序中代表公共利益参与利益调查和利益决定,还可以经法律授权要求政府或法院采取行动维护公益。另外,还有个人和其他组织。个人不能成为公产的代表,但是可以启动公产保护程序。

【注释】

(1)朱维究:1944年生,女,国务院参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闫晶:1978年生,女,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生。

(2)朱维究,王成栋.一般行政法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207.

(3)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303.

(4)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M].台北:三民书局,1997:335.

(5)[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742,752.

(6)朱维究,王成栋.一般行政法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208.

(7)朱维究,王成栋.一般行政法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192.

(8)朱维究.当代中国法治之我见——中国政治文明语境下的法治思考[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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