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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世界的全球法治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世界法:和谐世界的全球法治法治国的理想扩张集中体现为“世界法”问题的提出和构型。世界法实现的过程实质上是和谐世界的最高理想化为现实的旅程。在这种背景下,警惕“世界法”的理论与实践是有意义的,并非所谓多情的民族自尊心在作祟。对于世界法理念的接受,国人并不困难,因为西方法治国原型与中国传统的乌托邦精神存在根源上的牵连。

四、世界法:和谐世界的全球法治

法治国的理想扩张集中体现为“世界法”问题的提出和构型。哈耶克构型的“普通法法治国”与康德、黑格尔构型的“一般法治国”相比,自由色彩更重,但范围过于偏狭。仅仅限于传统的法治国不是理想状态的法治,法治的乌托邦冲动要求在世界范围内构建法治,实现永久和谐、天下太平。

对于“世界法”理想图式的建构,主要有如下进路:

(1)以康德、罗尔斯为代表的正义论进路。

(2)以马蒂为代表的人权论进路。

(3)以其他多数为代表的全球化进路。

这些进路可进一步抽象为以哲学家为代表的法价值进路,以法律家为代表的法制度进路和以政治家为代表的法变革进路。

强调法价值进路的世界法应当遵循普遍的伦理原则,服从至高的绝对律令。世界法实现的过程实质上是和谐世界的最高理想化为现实的旅程。无论是康德的“世界自由联盟”还是罗尔斯的“万民法正义”,都建立在形而上的伦理价值之上。这样的世界法终究还停留在哲人思辨的层面上,缺乏现实转化的自动力,需要法律家的制度激活甚至政治家的变革主导。

主张法制度进路的世界法面临诸多挑战:(1)法的世界化是可能的吗?(2)法的世界化是合理的吗?(3)法的世界化是令人向往的吗?(81)法学家首重考虑的是世界法的现实可能性,但也没有排斥对它存立的伦理及哲理追问。法学家以严谨的法律思维勾勒了以普通人权为基础的世界法框架,细述了其间的各种制度性难题,同时预言了世界法可能遭遇的异化和灾变。但最后还是勇敢地接受这些挑战,因为“这是开辟一条人类共同法道路的条件。而这一共同法能够排除危险,保持住一个可居住世界的希望”。(82)

认定法变革进路的世界法则追求轰轰烈烈的法律统一运动。其间,政治家将发挥主导作用。法律统一是法治理想的核心要素,也是政治变革的重要手段。在全球化日益扩张的当今,法律当然不可能独居一隅悠然自处。法律发展必须面对全球化的风潮,法律全球化成为一种时髦的趋附,但也暗含着蓄谋的变革。法律结构的一体化、法律精神的普适化都有赖于以“法律移植”为主线的法变革,国际法运动的终极趋向就是世界法的塑型。

在将“世界法”作为和谐世界第四个样本的全球化时代,民族国家的主权遭到了空前的危机,特别是已占强势的国家,它们拒斥信息自由下的世界一体,甚于惧怕局部的紊乱与恐怖式袭击。倘若全球鸿沟消失、和谐社会长成,他们的垄断性利益恐怕就会丧失殆尽——民族国家的权力危机实质上是这些强势者的利益危机。于是,各种以“全球化”为招幌的援助、改革计划被大肆推行,目的就在于巩固强势者的垄断利益。在这种背景下,警惕“世界法”的理论与实践是有意义的,并非所谓多情的民族自尊心在作祟。对待“世界法”,我们应当采取“问题”的立场,不要将“世界法”视做一种当然的趋势与理想,更不能将“世界法”定为所谓法律发展的大好未来,而是需要在脑海中多问几个为什么,深入分析“世界法”内蕴的中国性。这些疑问至少包括:世界法观念与中国文化传统的契合性疑问;世界法体系与中国天下/帝国法理想的冲突性疑问;世界法运动与中国法律进化固有逻辑的同向性疑问等。

对于世界法理念的接受,国人并不困难,因为西方法治国原型与中国传统的乌托邦精神存在根源上的牵连。对法国大革命这类和谐世界的政治风潮,中国的启蒙思想家很早就注意了其消极方面。梁启超在与革命党论战时,以法国大革命为例,认为政治革命引发的民众暴力势必会给外国干涉提供合法的借口。(83)康有为更是专门撰著了《法国革命史论》,提醒国人不可盲目效仿,应以大革命为镜鉴,直呼“救国而国将毙,救民而民殆屠尽,凡倡革命者身必死,彼若不信,则何不观法之往事乎”。(84)只不过,他们的声音未成为当时的主流,尤其是,热血方刚的革命者们以无畏一切的姿态煽起了民众饱受压抑的情感,政治家的法理压倒了哲学家的话语。

今天的学者则通过反思法治的价值基础,提醒国人:“上个世纪的实践告诉我们,一种与革命的意识形态相配合的法律哲学与‘法治’的要求是不相容的。这就要求我们反思对于自然法这一理论范式的认识和定位。从世界法制史的发展的潮起潮落来看,自然法理论善于‘打破一个旧世界’。但是,法治的精神是秩序、稳定,是建立对于这个世界纷繁复杂的人事关系的合理的预期,是给予普通民众本已焦灼不安的心灵以避风的港湾!”(85)

他们指出,中华文明最终会驶入世界法治的“避风港湾”。因为,首先,中国传统社会以自由和自足的小农为基础,利益分散,未形成大规模的利益集团。极为分散的社会可以是高度统一意志的条件。法律因此可以成为社会普遍正义的化身,无需倾向于某个强大社会集团。其次,在中国人眼里,强权式的正义并不具有普遍和必然的合理性,“君子不党”是公认的美德。这为法治的推行奠定了道德基础。再次,中国人民并不强烈感到缺少自由,但深感缺少公正条件下的自由。严格执行法律,推行法治将使自由竞争有公平的环境,会得到普遍多数国人的衷心拥戴。最后,应当实行一种“咨询型法治”,这种制度既继承了中国的传统文官制和乡绅支持制,又吸收了西方政治文明中最优秀的部分——法治文明。“通过考试/考核来选拔公务员、让中立的执法人员行政的制度,显然比通过选举产生政务领袖、由利益集团的代表来治国的制度,更接近人类关于以法治取代人治的理想。”(86)

他们看到,中国接受西方法治国和世界法理想是“中华政治文明的自然发展”。“中国自己也曾拥有法律主义传统。‘法家’思想始于春秋时齐国的宰相管仲(?-前645),至秦末汉初历四百年兴盛,是战国时期政治实践的主流。但中国原始的法律主义传统至迟在汉武帝时便中断了,成为儒家学说的补充,距今已两千一百多年。通过吸收西方政治文明里的法律主义传统,中国有两千年历史的独特政制可以重获生机。”(87)

既然如此,我们就应当有充分的理据建构一种中国本位的世界法秩序,为传统大同思想与现代法治技术的理性契合找到一个良好的制度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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