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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财产的充足性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财团财产的充足性财团财产的充足性是指财团的财产足以实现财团的目的。例如,比利时设立财团法人要求基本财产不少于100万欧元;芬兰设立财团法人不少于25000欧元;法国设立国家许可的财团,最低资金不少于762000欧元,设立企业财团不少于152000欧元。低于这个资金规模的捐赠财产不能采用财团法人的形式。

二、财团财产的充足性

财团财产的充足性是指财团的财产足以实现财团的目的。由于财团法人属于一种消极的财产管理制度,并不以实现财产的最大增值为目标,而是以实现财团的目的为目标。因此,财团财产的充足性是以拥有足够的基本财产为前提的,或者说财团财产的充足性是在财团成立之前就需要把握的,而非财团设立之后再去募捐或者以财团财产投资大量营利来实现财团目的。财团法人设立时,通常都需要获得主管机关的审批或者许可,特别是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时,登记机关会审核财团的财产的充足性。目前设立财团法人时,依登记机关对于财团基本财产的要求不同,可以分为四种立法例:(14)

第一种立法例,设立财团法人时要求捐助财产不低于一个最低资本限额(minimumcapital)。例如,比利时设立财团法人要求基本财产不少于100万欧元;芬兰设立财团法人不少于25000欧元;法国设立国家许可的财团,最低资金不少于762000欧元,设立企业财团不少于152000欧元。

第二种立法例,法律对于设立财团法人没有最低资金的要求,但是实践中,财团法人设立登记机关一般把握一个最低资金限额。例如德国,德国民法典和各州关于财团的州特别法也没有规定设立财团的最低资金限额。但是实践中登记机关把握的最低资金是25000欧元到50000欧元不等。低于这个资金规模的捐赠财产不能采用财团法人的形式。

第三种立法例,法律对于财团法人的设立有最低资金限制,但不是一个绝对的最低资金数额,实务部门(财团登记机关)也没有固定的最低资金限额。而是规定设立财团应该捐出与足以实现财团目的相适应的财产,具体设立一个财团法人需要多少资金,由登记机关根据财团的目的灵活把握。这里所说的与财团目的相适应是指捐助人捐出的用作财团基本财产的财产所产生的较为稳定的收益,基本能够满足与实现财团目的所需要的开支,而不是指直接将财团的财产花费用于财团目的的实现。例如在意大利设立财团法人,财团法人法律人格的取得有赖于政府机关的承认,而政府机关在承认财团的法律上人格之前必须判断财团的资产是否足以实现财团的目的。

第四种立法例,法律对于财团法人的设立没有最低资金的限制,实务中也没有任何要求。也就是说财团法人的法律人格的获得与财团资金的多少无关。采取这样的立法例的国家有荷兰和西班牙。不过,这种立法例并不是说政府对财团的设立采取放任主义的态度。财团的设立还是需要履行特定的手续。

相对来说,财团法人设立时政府对基本财产有最低资金限制的占大多数,而以不加以限制为例外。至于最低资金的限制具体又有两种主义:确定最低限额与不确定最低限额。比利时、芬兰、法国、德国等国家采用的确定最低限额的立法例,在设立财团时,登记机关很容易操作。但是这样“一刀切”的方式未免过于简单,因为目的不同的财团,其实现目的所需要的最低资金肯定是不一样的,甚至差别非常的大。而不确定最低资金数额的立法例针对不同目的的财团,估计最低资金要求,因此就确保财团财产的充足性而言是更加科学合理的;但是由于财团的基本财产是否与财团目的相适应,其判断的权力完全掌握在登记机关手中,这样的话,对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就非常的高了。人们经常怀疑登记机关是否有足够的经验和知识来判断财团的基础财产的规模是否与财团的目的相适应,并进一步引起人们怀疑政府或者登记机关是否以此来任意控制财团的设立。对于财团最低资金不加以限制的立法例,毫无疑问代表的是国家鼓励设立财团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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