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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法规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违反该条例有关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规定,侵犯地图著作权的,依照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测绘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从我们上面讨论的测绘知识产权的法律可知,《测绘法》除规定了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和有偿、无偿使用制度之外,并没有涉及测绘成果的知识产权问题,而是把这个问题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来规定。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依法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使用人与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涉及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情况,当然也就会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所以,该条例的第20条规定“测绘成果涉及著作权保护和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这就使得测绘成果管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完美衔接,使得测绘成果的知识产权制度得以完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中就地图出版等问题作了一系列规定,其中很多条款都对相关的知识产权作了规定。首先,该条例规定了地图出版管理的权限。如第十条规定:“普通地图应当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设立专门地图出版社或者调整已设立的专门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规定,中央级专门地图出版社,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各种地图。地方专门地图出版社,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除世界性地图、全国性地图以外的各种地图。

第十二条 规定,中央级专业出版社,具备出版地图的专业技术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本专业的专题地图。地方专业出版社,具备出版地图的专业技术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本专业的地方性专题地图。

这些对出版社级别的规定实际上也是对各类地图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作了划分和确认,为保护各类测绘产品的知识产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与此同时,该条例在第二十二条中明确提出地图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该条规定:“地图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地图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复制、发行、改编、翻译、编辑等方式使用其地图;但是,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违反该条例有关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地图出版活动或者超越经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地图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全部非法地图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规定,侵犯地图著作权的,依照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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