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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森对财产的形式主义分析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本森对财产的形式主义分析所有权理论作为一个单独的、有很多方面相互联系的理论单元——尽管几乎被具有分析思想的法学家所抛弃——正在回到它以前的路上。本森将他自己疏远于这样一种在财产权的分析性理论中所表述的理念,即一种将财产权的附属权利解析为“一束”权利、自由、权力、豁免等的集合体的理念。

三、本森对财产的形式主义分析

所有权理论作为一个单独的、有很多方面相互联系的理论单元——尽管几乎被具有分析思想的法学家所抛弃——正在回到它以前的路上。[11]因此,彼得·本森(Peter Benson)阐发了一种独特的即法学的(distinct,juristic)权利概念,其特征如下:

被告仅仅服从于对抗已经发生的对原告所有权造成侵害的禁令:在普通法的表述中,不履行义务(nonfeasance)是没有责任的……其次,这一法律概念假设,这种被保护的所有权利益,以及原告的权利,是这样一种权利,即它能够被侵害的唯一方式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外部互动。……最后,权利的法律概念〔不论述〕评价一般性福利和共同善可能要求的内容。在上述限定的范围内,法律据称是根据当事人的特定互动(particular interaction)而产生的在当事人之间公正、合理的明确术语。(Benson 2002,755-6)

本森将他自己疏远于这样一种在财产权的分析性理论中所表述的理念,即一种将财产权的附属权利(incidents)解析为“一束”(“bundle”)权利、自由、权力、豁免等的集合体的理念(同上,771)。

这三种先占(first occupancy)下的财产权的附属权利——即占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是非常完整和相互衔接的,虽然各不相同,却表达了完全相同的财产权概念。(同上)

再者:

个体的平等在于作为权利主张之自我鉴别渊源(self-authenticating sources)的他们的绝对同一性(absolute identity)。

这种在概念上将个体看做自由和平等的基本观点是一种个人的法律概念[“法律人格”(“juridical personality”)],而且这一观点被体现在财产权中。”(同上,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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