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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牵头行向参与行收费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单元 国际银团贷款国际银团贷款,又称国际辛迪加贷款,是指由不同国家的数家银行联合组成银行团,按照贷款协议所规定的条件,统一向借款人提供巨额中长期贷款的国际贷款模式。有关贷款参与人的地位与职责及其相互关系的规定是国际银团贷款协议的特色内容。

第三单元 国际银团贷款

国际银团贷款(The loans of international consortium of banks),又称国际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 loans),是指由不同国家的数家银行联合组成银行团,按照贷款协议所规定的条件,统一向借款人提供巨额中长期贷款的国际贷款模式。国际银团贷款的特点包括:贷款人由多家银行组成;贷款多为巨额中长期贷款;参加银团的各银行间的关系依契约而定。

国际银团贷款的参与人主要有牵头行、代理行和参与行,以及借款人、担保人、资金监管人等,它们在不同的贷款组织方式下结成不同的法律关系。有关贷款参与人的地位与职责及其相互关系的规定是国际银团贷款协议的特色内容。国际银团贷款所使用的法律文件主要有两类:一是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贷款协议,这是最基本的法律文件;二是银团之间的法律文件,如委托书、义务承担书和信息备忘录等。[1]

国际银团贷款的组织方式主要有直接式和间接式两种。直接式银团贷款是指在牵头行的组织下,各贷款银行或其代理人直接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贷款工作由各贷款银行在贷款协议上指定的代理银行统一管理的贷款方式。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一般要经过四个步骤:借款人委托经理银行组织贷款、经理银行招募银团成员、签订贷款合同、指定代理行。

间接式银团贷款是指由牵头行单独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向借款人贷款,然后由该银行将参与贷款权转售给其他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而无须经借款人同意的贷款方式。购买参与权的银行作为参与行,以持有的参与证书作为债权证明文件。在间接式银团贷款中,借款人、牵头行与参与行之间的关系取决于转让贷款参与权的方法,这些方法通常包括:(1)合同更新或替代。这是指先由牵头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一份总的贷款合同,在牵头银行招募到其他参加行后,再由借款人、牵头银行和参与行三方签订一份新的贷款合同,将牵头银行所签订的总的贷款合同项下的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参加行。这种方式的最大特点是牵头银行可以解除对借款人的部分贷款义务,转而由其他参加行承担这部分贷款义务。(2)转贷款。这是指先由各参加行贷款给牵头银行,然后由牵头银行将贷款转贷给借款人,牵头银行在借款人还本付息后,再按比例偿还参加行;转贷款的特点:一是如果借款人不还款的话,则参加行对牵头银行的财产不得行使追索权,二是如果牵头银行破产的话,则参加行不能就借款人对牵头银行的还款行使优先受偿权;因此,在转贷款方式下,参加行要承担来自借款人和牵头银行不能履约的双重风险。(3)权利让与。这是指牵头银行向各参与行转让自己对借款人享有的权利,包括收取本息的权利以及贷款协议下其他相关权利。权利让与的主要特点:一是牵头银行的权利让与一般无须征得借款人的同意,二是参加行在接受权利让与后可取得对借款人的直接请求权,三是作为出让人的牵头银行根据贷款合同所取得的某种权利可能会无法转让给参加行,四是如果参加行不履行自己的贷款义务的话,则仍要由牵头行来承担贷款义务。(4)非公开代理。这是指由牵头银行代理银团的各参加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但不披露自己的代理人身份;非公开代理的特点:一是借款人把牵头银行看做是本人而不是代理人,二是如果参加行违约,则牵头银行不能免除其贷款义务,三是如果借款人违约,则只有牵头行才有权行使救济,四是如果牵头银行违约,则借款人只能向牵头银行行使追索权,但如果代理关系公开的话,则借款人既可以向牵头行追索也可以向参加行追索。

银团贷款作为一种先进的融资模式,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被广泛应用,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日益成为现代商业银行最具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核心业务。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和市场环境的约束,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较为缓慢,银行信贷业务主要采用双边贷款方式,即由一家银行与借款人进行单独谈判,银行独立进行尽职调查、审批贷款,并签订一对一的借款合同。双边贷款方式由于银企信息不对称,不仅容易产生多头授信,使一些集团性企业获得的授信远超过其承债能力,加大银行信贷风险;而且还易形成过度竞争,各家银行为争夺大客户,竞相简化手续,压低贷款利率,加长还本付息期限,放宽抵押担保条件等。相比之下,银团贷款作为多边贷款方式,能够有效解决双边贷款方式下存在的多头授信、过度竞争等问题,改善对项目建设、集团发展的金融服务,形成合作共赢的局面。

从国际银团贷款市场的发展看,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中期,是以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的项目融资阶段。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末,以并购杠杆交易推动银团贷款业务进入第二个发展高潮。第三阶段,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银团贷款二级交易市场快速发展,银团贷款市场证券化趋势日渐明显,机构投资者成为银团贷款市场的积极参与者,银团贷款向透明度高、流动性强和标准化方向发展。

尽管银团贷款在国际金融市场已是成熟产品,但我国银行业的国际银团贷款业务起步较晚,首笔外汇银团贷款是中国银行1986年为大亚湾核电站项目筹组131.4亿法郎及4.29亿英镑,首笔人民币银团贷款是中国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及12家信用社于1986年为江麓机械厂提供的438万元人民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金融秩序以及法律环境的逐渐完善,我国大批重点骨干大项目很好地利用了国际银团贷款融资方式来完成,这以中国石化系统“七五”期间几套乙烯装置的建设安装和20世纪90年代的技改最为典型。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从1986年起,通过组织国际银团贷款和出口信贷等方式先后为上海石化30万吨乙烯项目筹资共5.21亿美元。在上海浦东新区的初期基础建设中,国际银团贷款发挥了主力融资作用。1991年4月后工商银行浦东分行先三次组织11家中资金融机构为“东方明珠”塔筹措3 760万美元银团贷款;1994年工商银行浦东分行组织中外金融机构参加的外汇银团贷款为陆家嘴和金桥开发区共筹资11亿美元;1998年9月,上汽集团和美国花旗银行牵头,共有11家中资银行和28家外资银行参与为上海通用汽车项目贷款8.21亿美元……目前,上海、深圳已成国内两大国际银团贷款融资中心,北京已成重要签约中心。参与该项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也有政策性的国家开发银行和进出口银行,还有广发、浦发、投资等新兴商业银行;有中国国际信托公司,也有地方信托公司,更有外资银行在华的分行、办事处,甚至代表处参与。全国一些省、市、自治区利用国际银团借款大力支持交通、通信、旅游、能源、机电化工等需巨额投资的基础性项目。[2]

除了对外借款以外,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提升,有关的国内金融机构也开始充当贷款人,参与国际银团融资,对外放款。比如,1986年中信实业银行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参加国际银团分别对土耳其和巴基斯坦的贷款;1987年中国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参与国际银团对英吉利海底隧道的贷款;最近几年,中国银行积极参与香港新机场有关项目的国际银团贷款。我国金融界和法律界在办理国际和国内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培养和锻炼了一批人才,积累了丰富的银团贷款业务操作与法律实务的经验。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金融市场化步伐的加快,我国银团贷款业务有一定发展,一大批重点项目采取了银团贷款方式,但银团贷款在全国每年新增贷款中的占比仍然较低,尚处于国际银团贷款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市场化进程中还存在一些局限性,主要表现为:第一,市场环境尚未完全形成。银团贷款是全世界各主要金融市场国家最主要的融资方式之一,市场化程度要求高,而我国金融市场中银团贷款仍属一种新兴贷款方式,相对于外资银行和外资企业来说,中资银行和国内企业对此种贷款形式的参与和认可程度不高,我国银团贷款业务发展离预期目标尚有差距。第二,市场参与主体尚不成熟。一方面,由于现代企业制度不完善,社会征信体系不健全,银企信息不对称,造成部分企业信用观念淡薄,加大了银行贷后管理的难度;另一方面,银行仍存在以追求市场份额为短期目标的独家承贷意识,而不是主动、积极地通过银团方式分散和规避风险。第三,市场规则尚不完善。之前,我国适用于银团贷款的主要法规是1997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团贷款暂行办法》(银发[1997]41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它对国内银团贷款业务作了原则性规范,为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培育企业集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商业银行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按照市场原则修订和丰富《暂行办法》显得十分必要。

1997年10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银团贷款暂行办法》,但该办法目前已经不适应中国的现实需要。为有效防范集团客户风险,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同业合作,改善金融服务,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维护金融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2007年,银监会颁布实施了《银团贷款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前述规章作了修订。《指引》遵循规范与引导并举的原则,将国际经验和国内实际相结合,鼓励创新,尊重市场主体的选择,充分体现了前瞻性和开放性。《指引》较好地体现了与国际接轨、规范行为、鼓励合作、易于推广等原则,其实施旨在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四个方面的改进。一是改善金融服务。银团贷款作为多边贷款方式,具有融资额度大、期限长、参加行多、融资难度小等明显优势,能够为企业提供新的融资工具,有利于改善对项目建设、集团发展、经济联合的金融服务。二是改革信贷模式。现行银行信贷习惯于与借款人之间的双边贷款模式,未按照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组合信贷资产,信贷评审也拘泥于内部客户评级和内部审贷。银团贷款方式则要求银行分工合作、优势互补,并引入外部评估师、律师团、监理师等参与项目评审和贷款管理,这种内嵌在贷款流程中的多边制衡、多边合作机制,将有效地促进银行从“竞争”走向“竞合”,提高银行配置信贷资源的效率。三是改进风险管理。银团贷款强调贷款银行要量力而行,制定合理的风险偏好政策,反对垒大户和信贷集中,同时要求通过“同伴监督”,形成信贷风险管理团队,减少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问题。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分散单个银行的单户贷款风险,而且有利于银行从共同利益出发,共同防范和控制各类风险,防止客户利用关联交易等手段实施信贷欺诈。四是改变银企关系。数例案件显示,银行贷款屡屡被客户套取、挪用,造成巨额信贷损失,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一些客户利用银行各自为政、以邻为壑的经营缺陷,多头开户、多头贷款、多头转移、超风险承受力借款。采用银团贷款,利用多家银行参与,多边审查,可以减少贷款决策中单家银行和个别人独断的机会,降低银企勾结、内外合谋、内外牵连的可能性,形成和谐竞争、银企共赢的新局面。

《指引》共分七章四十八条,从银团贷款成员职责、银团贷款的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协议、银团贷款管理和银团贷款收费等方面对银团贷款业务进行引导和规范,是目前我国规范银团贷款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

下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的国际银团贷款法律实践,设计本单元的实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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