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和解基本程序

和解基本程序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裁定和解后应及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当债权人会议否决和解时,应通知人民法院并请求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在审查中发现问题,能够通过修订和解协议纠正的,可要求当事人纠正,无法纠正的,不认可和解协议。如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决议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可和解协议,作出中止破产程序的裁定,并且发布公告,和解协议自发布公告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二、和解基本程序

(一)和解申请的提出

1.申请人:提出和解申请的一般是债务人。绝大多数国家的破产法都规定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9]

2.提出的时间: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申请和解。

债务人提出申请后,应当交和解协议草案,说明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办法、期限、财产与经营状况,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如果请求减少债务清偿,还应在和解协议草案中写明请求减少清偿的数额或比例,如哪些债务请求免除,哪些债务减少清偿比例,债务清偿的期限、清偿方法,以及在可能条件下为债务清偿提供的担保等。[10]

通常认为,破产企业职工因企业所欠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而享有的债权、国家因企业所欠税款而享有的债权,均不应属于和解债权,破产企业职工和国家不作为债权人参加讨论、通过和解协议的债权人会议。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能否予以延期偿还或减免,由双方依据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协商解决。为顺利进行和解与整顿程序,企业对所欠的税款,也可向国家提出予以减免或延期偿还的申请,由国家有关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11]

(二)和解的成立

法院受理债务人提出的和解申请后,经过审查,如认为债务人提出的和解申请符合和解的条件,应当裁定可以进行和解,予以公告,和解程序正式开始。和解程序的开始并不意味着就能立即进行和解,和解的成立取决于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成立。

法院裁定和解后应及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进行表决时,必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当债权人会议否决和解时,应通知人民法院并请求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三)和解的生效

当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即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之间正式达成和解协议,和解成立。但和解协议的达成并不意味着和解的生效,还有待于报请人民法院审查认可。

人民法院审查的主要内容有:(1)和解协议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的内容,有无损害少数债权人利益,违反公平清偿原则的内容;(2)和解协议是否有预计明显不能实现的情况;(3)决议通过程序是否合法,表决票数及债权额统计有无差错,表决中有无诈欺或胁迫现象等;(4)债务人有无和解诚意,如有无破产欺诈行为,和解之目的是否正当等。人民法院在审查中发现问题,能够通过修订和解协议纠正的,可要求当事人纠正,无法纠正的,不认可和解协议。

如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决议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可和解协议,作出中止破产程序的裁定,并且发布公告,和解协议自发布公告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职权拒绝认可,也可依破产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拒绝认可,但通常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如《企业破产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的“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才能作出拒绝认可的裁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