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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权主义法学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女权主义法学女权主义法学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从美国批判法律研究运动中分离出来的新法学思潮,这与种族批判法学共同构成了批判法学的新的发展阶段——“后批判法学”。女权主义法学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影响已经得到了人们的认可,“它是发生在美国历史上最富有创造性和新颖性的法律思潮”。女权主义法学则认为,德沃金忽视了权力、种族、阶级和社会性别等问题。

第四节 女权主义法学

女权主义法学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从美国批判法律研究运动中分离出来的新法学思潮,这与种族批判法学共同构成了批判法学的新的发展阶段——“后批判法学”。女权主义法学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影响已经得到了人们的认可,“它是发生在美国历史上最富有创造性和新颖性的法律思潮”。(32)

一、女权主义法学产生的社会背景

女权主义法学的产生与西方(主要是在美国)的女权运动密不可分。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女权运动形成新的高潮,相对于19世纪中叶的女权运动而言,形成了新女权运动。这一时期女权运动的目标是要求女性全面参与社会、注重社会福利,关心其他社会问题,并在意识形态领域开展对男性本位文化的批判。这场女权运动与民权运动相结合,取得了重大成果。20世纪80年代中期,女权主义者将斗争方向转向对旧体制结构的理论批判和理论建构上。女权主义法学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形成的。

与此同时,美国女性学的体制化为女权主义法学提供了重要的学术背景。随着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女性学的发展,女权主义的学术目标从早期改良学术演变成彻底改造和转变传统的男性学术领域。随着20世纪70年代社会性别分析方法的产生和运用以及西方学术新潮流的影响,女权主义者从不同方面和领域对男性学术理论进行解构和重建,从而使女性学成为西方学术界中极富生命力的一部分。

此外,国际社会特别是联合国对女性运动的支持和对女性权益的重视,为女权主义理论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二、女权主义法学的思想渊源

女权主义法学“是受许多观点的影响发展而来的,这些观点来源于女权主义第二次高潮中的激进女权主义者、批判法学者、法国女权主义者和其他哲学家,这些观点同时受到法学教授、律师、理论工作者和社会活动者的解释”。(33)女权主义法学的思想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各种女权主义理论

在女权主义运动兴起和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许多女权主义理论,主要有以下几种:(1)自由主义女权主义:坚持女性与男性天然平等的观点,认为法律与社会对女性的限制阻碍和否定了女性的发展,因此其目标是在坚持现行政治经济制度下争取女性的平等权利。(2)激进派女权主义:认为现存社会结构是建立在男尊女卑的等级制度基础上的,因此必须重构一个完全以女性为中心的模式,才能彻底改变目前不平等的社会性别结构。(3)社会主义女权主义:将对阶级压迫和对性别压迫的分析综合起来,主张必须将它们同时摧毁,通过将反对父权制为核心的性别角色制度与反对资本主义的斗争结合起来,解放整个社会。(4)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认为女性受压迫及不平等的根源不仅在于重男轻女的社会规则,还在于资本主义制度本身,因此,解除对女性的压迫有赖于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及父权制的生产关系进行双重改造。(5)黑人女权主义和第三世界女权主义:强调将社会性别、种族、民族及阶级压迫等因素结合起来,以发展一种改造社会的新的理论和实践。这些理论从不同方面影响了女权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2.批判法律研究运动

批判法学作为美国20世纪七八十年代兴起的一股批判西方法律传统的法学思潮,批判对女性在诸多领域的歧视和压迫是其主要内容之一,而作为从其当中分离出来的女权主义法学与批判法学的思想渊源关系是显而易见的。

3.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潮

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潮中许多流派,如黑格尔主义、法兰克福学派、结构主义、存在主义等,均对女权主义法学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女权主义法学中,分析批判社会如何形成男性压迫女性的意识,这种意识又如何被体现和巩固在以男性为主的制度中,以及如何改变这种状况的构想等,这些理论都或多或少受到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潮的影响。

4.解构主义

源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法国的解构主义对女权主义法学的理论构建产生积极作用,美国女权主义认为,解构主义有助于女性认识到,女性性别及其各种文化表达是社会历史的产物而绝不是“自然”不变的。但是,解构主义过分强调相对性,所以,“女权主义必须重新解构,以便适合其政治目标的需要,而且这种重写将必要地改革女权主义”。(34)

三、女权主义法学的兴起发展及代表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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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瑟琳·麦金农,斯坦福大学法学教授

女权主义进入法学领域是在20世纪60年代末期。70年代,女权主义法学与批判法学并没有严格界限,一些女权主义法学学者接受了批判法学思想,并借用批判法学的一些概念、原理和方法。至20世纪80年代晚期,女权主义法学进一步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女权主义法学学者在法律领域展开全面的研究与批判,涉及种族、民族、阶级、性别等诸多因素,并从法律认识论和方法论角度深化理论认识,取得丰硕成果。

在女权主义法学代表人物中,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凯瑟琳·麦金农(Catharine A.Mackinnon)第一个提出“性骚扰”的概念,并深刻影响了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其代表作有《女权主义、马克思主义、方法和国家:论女权主义法学》、《女权主义、马克思主义、方法和国家:理论的议事日程》、《建立女权主义的国家理论》等,对女权主义法学作出了突出贡献。其他重要代表人物有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米诺(Martha Minow)、加州大学的奥尔森(Francis E.Olsen)、马里兰大学法学教授罗宾·韦斯特(Robin West)、纽约市立大学法学教授谭竞嫦(Sharon K.Hom)等。

四、女权主义法学的理论观点

(一)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批判

女权主义法学对西方法律传统基本上持否定态度,主要体现在对德沃金、哈特和罗尔斯法律理论的批判上。女权主义者认为,德沃金的理论具有以下缺陷:(1)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然要遵从大众的观点。女权主义者认为,美国现实中大众观点是歧视女性的,认为女性应该处于与男性不平等的地位,而这种大众对女性的歧视必然会影响法官对案件的裁决。(2)德沃金从人性方面进行论证,人与人之间的友爱关系是法律在社会中发生作用的重要保证。女权主义法学则认为,德沃金忽视了权力、种族、阶级和社会性别等问题。(3)德沃金将法律阐释为“系列小说”式的图景,忽略了不同的道德推理模式,而道德推理在案件裁决时起着重要的作用,法律理论应该研究并认可这种不同的法律推理模式。

女权主义法学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集中在哈特的理论上。女权主义法学认为,哈特将其“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建立在社会性别中立的个人基础之上,并没有考虑社会性别和阶级问题,因此,哈特理论无法从更广泛的视角考察法律现象。而且,哈特理论是通过强调法律自治、法律与道德没有必然联系,以及法律的合理性,阻挠了人们以女权主义的视角看待法律问题。

女权主义法学对罗尔斯理论的批判主要集中在其提出的“公平的正义原则”上。女权主义法学认为,罗尔斯提出的正义原则是由男性选择出来的,并且其论述是建立在抽象基础之上的,没有任何用处,因为“在最抽象的层次上讨论问题说明不了任何问题,同时还会遮住我们的视线”。(35)同时,罗尔斯也没有对家庭领域中的正义问题给予更多的关注。

(二)对经济分析法学和批判法学的批判

女权主义法学在对传统法学提出挑战的同时,也对经济分析法学和批判法学进行了批判。经济分析法学试图将法学和经济学原理与分析结合起来,强调经济分析应用于法律规则,来解释和预测有效益的法律后果。女权主义法学认为,经济分析理论及其对客观性、合理性、个人主义和市场交换的假定,体现了人际关系或经济组织中的典型的男性观念。

女权主义法学源于批判法学,因此,与之有着密切的思想联系,但由于对批判法学理论的极度不满,女权主义法学最终仍从批判法学中独立出来。女权主义法学认为,不论是传统法学理论,还是批判法学理论,都是男性的理论,女性的愿望与要求在法律原则中没有任何体现,传统理论和批判理论在研究法律与生活的关系时所指的“人”都是男人,而不是女人。

(三)对法律的批判

女权主义法学认为,作为男性社会的组成部分,法律使性别和种族的等级制度合法化;法律作为一种统治工具,控制和调节着对资源的获取与分配;法律还可以通过政治手段达到政治权力等。以上种种都巩固和加深了压迫性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因此,认为法律是公正与中立的观点是没有任何理论和实践基础的。

女权主义法学还对法律的合理性提出质疑,认为法律为女性贴上了错误的标签,女性也可以是理性的、客观的、积极的和非情感的;即使女性具有不同于男性的特征,也应当享有与男性平等的社会地位。女权主义法学认为,法律的性别化使女性相对于男性而言处于从属地位,因此这样的法律必须予以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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