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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法学与身份法学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批判法学与身份法学_法理学前沿 在法学流派方面,受到批判法学影响或者是含有批判法学基本内容的后现代主义法学流派为数众多,其中比较重要的学派有女性主义批判法学派、种族批判法学派、拉丁批判法学派、同性恋批判法学派及美籍亚太裔批判法学派。种族批判法学种族批判法学和女性主义批判法学实际上是一个铜板的两面。种族批判法学者认为法治是关于一个有原则的政府的一种虚假承诺。

在法学流派方面,受到批判法学影响或者是含有批判法学基本内容的后现代主义法学流派为数众多,其中比较重要的学派有女性主义批判法学派、种族批判法学派、拉丁批判法学派、同性恋批判法学派及美籍亚太裔批判法学派。这几个法学流派的共同特点是:(1)非主流的法学(outsider jurisprudence);(2)反压迫的法学(anti-subordination jurisprudence);(3)身份法学。

女性主义批判法学

女性主义批判法学和批判法学有着很深的渊源。事实上,女性主义批判法学的产生大概要追溯到19世纪,但是直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才产生出了比较激进的女性主义批判法学。[2]这个学派的产生也是对批判法学内部存在的那种对女性问题所采取的冷漠态度的一种反应。最初的时候,批判法学和女性主义批判法学曾经共同走过一段路。但是当女性主义者发现批判法学的学者大部分在批判自由主义法学时,所采取的态度和基本的方法仍然和自由主义法学没有太大区别,尤其在妇女问题上批判法学表现出来的大男子主义甚至比自由主义者有过之而无不及,她们便开始与批判法学分道扬镳,开创自己的天下。在女性主义批判法学看来,国家权力和法律不是中立的,而是男子家长制在政治上的体现。她们认为,以所谓人类理性为前提构建的法律制度和法学根本就没有顾及妇女的利益,因为男女天生有别,而各自关心的问题和需要并不相同。男人是规则导向的,而女人是感情导向的。以男性为中心建立的现代法律制度,借用麦金侬(Catharine MacKinnon)的话,“是按照男人看待和对待女人的方式看待和对待女人的”[3]。这样的法律制度即便不是压抑妇女,也一定是对妇女不利的。

女性主义批判法学所关注的问题中有两个比较重要:一个是所谓性别角色(gender identity)的问题,另一个即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分野。在女性主义者看来,人的性别角色是由社会建构的,而不是自然的产物。而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分野使妇女的传统活动只限于私人领域,其后果是不仅将妇女置于可能的家庭暴力之下,而且迫使她们从事没有任何报酬的家庭劳动。

批判法学和女性主义批判法学作为对主流法律文化的反叛,在认识和批判主流法律文化时所采用的概念、原理以及方法论方面存在着共识。一如批判法学,女性主义批判法学也不相信法律的自主性、客观性和中立性;并以此为出发点,论证法律对妇女的压迫,揭示法律意识形态的功能,并且要求法律体现妇女的利益和价值观。而上面提到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实际上也是由批判法学学派的学者提出来的。

女性主义批判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和所采用的方法与后现代主义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和采用的方法大体上是一致的,这使它兼具女性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的双重身份。女性主义批判法学的后现代性不仅表现在其所追求的价值的多元、形式的多样以及研究的局部性上,还表现在其所使用的方法上。女性主义批判法学用批判的眼光检验人类知识的性质及其社会作用,以及对本质主义的批判等都显示出了它的后现代性。最近,麦金侬撰文指责后现代主义法学剽窃了女性主义批判法学的某些思想和治学方法,这也许是有道理的。[4]因为后现代主义法学中所采用的一些方法和关注的问题与女性主义所采用、所关注的如出一辙。而这种一致性恰恰因为后现代主义法学后生于女性主义批判法学而使其蒙上了剽窃之嫌。

种族批判法学

种族批判法学和女性主义批判法学实际上是一个铜板的两面。女性主义者从妇女的角度出发认识、批判自由主义法律制度和自由主义法律学说,而种族批判主义法学者从少数民族(主要是非裔美国人)的角度出发认识、批判自由主义法律制度和自由主义法律学说。种族批判法学认为尽管民权运动取得了重大成果,自由主义法律思想仍是一如既往地失信于非裔美国人和其他少数民族。种族批判法学者攻击自由主义法律秩序的存在基础,包括平等理论、法律推理、启蒙理性主义及宪法中立原则。在他们看来,这些自由主义价值不是永恒的原则,而是经过精心设计使白人至上主义合法化的社会建构。种族批判法学者认为法治是关于一个有原则的政府的一种虚假承诺。而对于他们来说,法律实践乃是获得种族“解放”斗争的又一战线。

种族批判法学诞生于1989年的种族批判主义法学的第一次会议,是一个直接源于批判法学的后批判法学流派,尽管它的一部分思想资源来自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民权运动。同女性主义批判法学一样,种族批判法学认为自由主义的法律制度及其学说所鼓吹的所谓法律的普遍性、自主性、确定性等法律价值,对于少数民族来说实际上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因为少数民族在西方现代法律制度中被边缘化,他们的声音被主流话语所淹没。因为这个缘故,传统的法律制度和说教不可能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在种族批判法学者看来,自由主义法律制度实际上并不是“无色”(color-blinded)的,它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种族歧视和种族等级体系在美国的实践。因此,种族批判法学理论的倡导者提倡通过对话,通过纠正少数民族所经历的不公平的待遇,通过少数民族自身的经历来促使自由主义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将少数民族的利益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并且纠正或补偿以前少数民族在自由主义法律制度中所受到的伤害和损失。[5]

事实上,有不少种族批判法学者同时也是女性主义批判法学者。种族批判法学当中的一些重要概念,譬如反基础主义等都是由女性主义种族批判法学家提出来的。同其他法学学者、女性主义批判法学学者一样,种族批判法学学者们所关注的问题和使用的方法都具有后现代主义的特点,所不同的是种族批判法学的学者们更加关注少数民族在法律制度中的位置和法律制度对少数民族的态度等。种族批判法学的发展孕育出了所谓的非白人的法学理论。

种族批判法学派对自由主义法律秩序的批判被认为是毫无原则、毫无益处的攻击。同批判法学一样,它也未能提出取代自由主义法学核心价值的思想和概念来。它彻底否定所有既成法律原则的后现代主义做法使它成为一个为批判而批判的学派;它的狭隘的种族立场使它无法想象比自由主义更完善的选择;而它对美国的立国原则比如“法治”的否定使它在政治上陷于困境。[6]由于这些原因,种族批判法学比批判法学当时的处境更为不利。另外,因为种族批判法学过于强调非裔美国人的利益,从而疏远了同情它的白人学者以及与非裔美国人具有相同或相近法律遭遇的其他少数族裔的学者。或许也正是因为这个缘故,才产生了后来兴起的拉丁批判法学。

拉丁批判法学

这个学派的间接思想资源可以上溯到1972年鲁道夫· E. 阿库纳(Rodolfo E. Acuna)出版的《被占领的美国:墨西哥裔美国人的历史》一书和20世纪六七十年代兴起的墨西哥裔美国人运动。鲁道夫·阿库纳在该书中讨论了美国如何获得曾经属于墨西哥的领土的过程,对墨西哥裔美国人运动影响颇深。但该学派的诞生却是在1980年代以来在美国法学院执教的拉丁裔教授达到一定的数目之后。这些教授对自由主义法学和新兴的学派就反歧视法所采取的态度感到不满。因此便利用一些开年会的机会私下进行小规模的讨论,并陆续发表文章。1997年在波多黎各召开的全美西班牙语葡萄牙语族裔律师协会年会的一次座谈会上,这些学者将他们的学术成果称为拉丁批判法学理论。[7]

这个学派可以看作是种族批判法学派的一个分支,与种族批判法学始终维持着结盟关系。它的参与全面推进了种族批判法学的发展,进一步丰富了种族批判法学,但它也有不同于种族批判法学的地方。这个学派的主要特点是它以拉丁族裔少数民族在美国法律制度中的位置、地位为前提,采用后现代主义的方法,对占主流地位的法律制度和法学流派进行分析和批判。这个学派由于产生得较晚,尚处在发展的过程中,其主要代表人物有在美国西加州法学院任教的弗朗西斯科·瓦尔德斯(Francisco Valdes )和在迈阿密大学法学院任教的伊丽莎白·M. 伊格莱西亚斯(Elizabeth M. Iglesias)等人。[8]该学派自1997年以来,已经举行过四次会议,有意识地把拉丁族裔学者团结在它的旗下,让他们成就一种集体的意识,组成一个利益集团,在自由主义法律秩序和自由主义法学统治下的美国为自己争取一席之地。

同性恋批判法学

同性恋批判法学差不多与拉丁批判法学同时产生,它以性倾向上的少数族群在法律制度中所遭遇的不公平待遇为出发点,认识和批判占主流地位的自由主义法律制度和自由主义法学。[9]这个学派也认同批判法学、女性主义批判法学、种族批判法学以及拉丁批判法学所关注的一些主要问题上的立场,其所使用的方法也与其他后现代主义法学学派相同。该学派所拥戴的影响比较大的学术人物是福柯。在其为数不少的法学研究者中间颇引人注目的人物瓦尔德斯,既是拉丁批判法学派奠基人,又是同性恋批判法学创始人之一。瓦尔德斯曾撰文为同性恋批判法学的发展出谋划策。同性恋批判法学现在也是处于发展的早期,还没有得到法学院的普遍关注,不像批判法学、女性主义批判法学和种族批判法学那样,已经在美国的主流法学院中占有了一席之地。因而,同性恋批判法学现在仍然面临着是否被主流法学院接纳的问题。不过,在个别法学院中也有人已经在开设这一方面的课程

美籍亚太裔批判法学派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在美国法学界崭露头角的美籍亚太裔批判法学派。这个学派也是从批判法学和种族批判法学中得到启发,把后现代主义方法应用在法学研究上的,以少数民族的法律经验作为出发点的知识运动。相对而言,这个学派的学术成果还算不上丰硕。[10]值得称道的是由伯克利法学院主编的《美国亚裔法律杂志》。[11]另外,美国印第安人法律学者中也有人因为对种族批判法学的不满而开始另辟新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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