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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布丹的法律思想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让·布丹的法律思想让·布丹是法国著名的早期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近代主权学说的创始人。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中,他第一个系统地论述了国家主权学说。布丹认为,主权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

第二节 让·布丹的法律思想

让·布丹(Jean Bodin,1530~1596)是法国著名的早期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近代主权学说的创始人。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中,他第一个系统地论述了国家主权学说。布丹出生于法国的安吉尔省的一个富翁家庭,大学毕业后,留校做过一段法学讲师。以后,一边在巴黎当开业律师,一边从事学术研究。1556年,布丹出任安吉尔省议会的代表和法国三级会议的第三等级的代表。1576年,布丹获得法王亨利三世垂青,出任宫廷辩护官。晚年,布丹为阿朗松伯爵的顾问,并参与法国宫廷的政治活动。他知识渊博,掌握了占星术、天文学、地理学、物理学、医学。他精通多种语言,会希伯来语、希腊语、德语、意大利语。布丹著述甚丰,主要是《简明历史认识方法》和《国家论六卷》。在《简明历史认识方法》中布丹阐述了国家与法律的道德要素,认为应当历史地、比较地研究国家与法律,宣扬人类意志决定历史发展,同时又肯定地理环境对国家与法律的影响。《国家论六卷》是国家与法律专著,系统阐发了国家特别是主权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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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布丹(1530~1596),法国思想家

布丹所在的法国与马基雅维利生活的意大利有很大不同。16世纪的法国在政治上已经完成了国家的统一,并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在经济上,尽管封建生产关系占有统治地位,但资本主义原始积累已经开始,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新兴资产阶级的力量日益壮大。然而教会和贵族的势力在法国仍然十分强大。他们反对加强王权,反对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这种情况由于法国国王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争夺意大利的战争以及法国国内发生的天主教徒与胡格诺教徒的战争,而更加严重。因此,新兴的资产阶级与王权结成了联盟,并要求加强君主专制制度,维护国家的统一及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作为法国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言人,布丹实际上是“给近代资产阶级统治打下基础的人物”。他在其著作《国家论六卷》的开头中曾写道:“我想以这部著作来巩固因内乱而动摇的法国王权的基础,来实现关于国家的理想。”

一、国家起源及定义

布丹认为,家庭是人类社会联系的首要和关键的形式,国家最终是从家庭产生的,人的本性所要求的生活的基本需要,使人们组成家庭,家庭是最接近自然的社会组织。家庭有两个特点:一是它以私有财产为基础,没有财产家庭就不能维持,财产像家庭一样,是很自然的制度;二是家庭体现出合法权威和政府的完美的原型。家庭中男人是主人,统治女人和儿童,这不仅是因为男人有较强的体力,而且因为有较多的理性,女人、儿童接受父权统治是天经地义的。许多家庭彼此结合,形成联合体,联合体统一而形成国家。国家的产生带有家庭的特点:一是家庭中成员间不平等,国家中所有人也不平等,强制平等违反人性;二是家庭要有私有财产,国家也需要有私有财产,否则国家就不能维持存在;三是家庭中家长有至上权威,国家中主权有至上权威、绝对权力,主权是国家的标志,没有主权国将不国。国家这种权力体现在制定法律、法律具有至上的权力上面。布丹的这种国家起源说来源于亚里士多德,不过布丹根据资产阶级的要求作了发挥。

布丹说,国家是“由许多家庭及其共同财产所组成的,具有最高主权的合法政府”。这里所说的“合法”是指正义,或指遵循自然法,这样就把国家同强盗集团、同非法组织相区别开;强调国家由家庭演变而来,“家庭是一切国家的真正由来和起源”。在家庭如何发展到国家的问题上,布丹的理论和随后同样代表着资产阶级利益的古典自然法学者们不谋而合。他承认力量和征服通常是国家起源的要因,但是如果仅靠力量的优势,那形成的是强盗团体,而不是国家。许许多多的家庭为了摆脱相互争夺的混乱状态,并因共同防卫和共同利害的需要而通过协议形成为国家,国家的成立因此具有了正当性,成为合乎正义和自然法的合法政府。

二、论主权

布丹在历史上第一次确立了主权概念以及主权与国家的联系。他指出:主权是国家的最本质特征,没有主权就不成其为国家。这样,布丹首次把国家与主权联系了起来并形成了国家主权的概念。布丹认为,主权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根据这一定义,布丹认为,主权的性质和特点是:(1)它是最高权力,绝对的权力,它可以绝对地和完全地支配人们的财富、生命以及整个国家的权力。布丹认为并不存在混合政府形式。如果没有单一的最高权力,就不存在秩序井然的国家。主权要么属君主,要么属议会,要么属民众。他认为,法国国王是政治组织首脑,议会只不过是国王的顾问。如果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同时属于不同机关(如君主和议会)那么就不成其为国家,而只能是无政府状态。同样道理,主权是最高权力,这种权力是不能分割的,不能由不同机关来代表和行使。所以布丹是坚决反对分权的,而法国的孟德斯鸠则是主张分权的。(2)它不受法律限制,因为主权者是立法者,因此不能受法律限制。(3)它是永恒的,不受时间限制,终身有最高权力的人才是真正主权者。罗马执政官不是真正的主权者,因为它的任期有一定限制。(4)它是不能转让的权力。(5)它是广泛的权力,如制定法律、宣战媾和、委任官吏、行使法院终审职能、准许豁免、铸造货币、征税、批准习惯法等。布丹正是用这种绝对君主主权论来维护法国民族国家的统一和巩固。国家主权虽然是绝对的和不受限制的,但握有主权的君主必须服从先于国家而存在的、并高于国家和国家主权的“神命法和自然法”。如果君主不遵守神命法、自然法以及帝国法,任意侵害人民的自由和财产,甚至残害人民的生命,则该君主就是暴君,人民有权推翻暴君,甚至可以杀死暴君。他说:如果说主权是不受一切法律限制的权力,则找不出一个有主权的君主。例如,自然法要求遵守协议和尊重私有财产,主权者就要遵守;帝国法关于王位继承的规定、关于国家领土范围的法律,主权者也必须遵守。

三、论法律

(一)法律概念

布丹认为,法律全然是主权者意志的行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主权者(君主)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力就是制定法律。最高君主的首要的也是主要的标志应当是,具有“为他所有臣民制定法律”的权力,而无需寻求“任何高于、同等于或低于他的人”的同意,而所有其他各种标志可以说都包括在这个标志中,作为其不同的侧面和引申的含义。

布丹对马基雅维利提出的法律要同军队结合,要以军队为后盾,有良好的军队才能有良好的法律的主张非常赞同,强调法律是由主权者制定的,主权者不受自己制定的法律的约束,强调法律和军队维护君主权力的重要作用。

(二)法的分类

布丹将法律区分为:

其一,自然法。人类理性的体现,实践契约、保护私有财产等都是自然法的内容。

其二,神意法。即教会法、圣经、上帝的意志。

其三,基本法。国家基础法,法国的撒利克法(Salic Laws)即为基本法,对其不能破坏和废止。

(三)法律与习惯

布丹既把法律和命令分开,主权者制定法律,其他官吏发布命令,又把法律和习惯分开,认为法律来源于主权者,习惯来源于人民;法律可以废止习惯,习惯不能废止法律;习惯一般没有强制力,法律则有强制力;针对习惯的效力问题,布丹主张习惯不是基于效力(force)而是基于容忍(sufferance)。并且,只有当习惯能取悦于主权君主时它才有效,主权君主可以制定法律追认习惯的效力。

综上所述,布丹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他的突出贡献是提出并论证了主权论。他的主权论实际上是绝对君主主权论,这与他在政治上要求恢复法国的绝对君主制的目的是一致的。如果马基雅维利意图用“英明君主”来统一意大利的话,那么布丹就是希望用“绝对君主主权”来恢复法国的统一。在中世纪的欧洲,君主专制国家是一种从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的过渡时期的中间形态。因为君主专制对抵抗教会专制,促进国内市场的形成以及资本主义的发展发挥了更为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对近代欧洲民族国家的形成起了推动作用。

1.[意]马基雅维利.君主论.潘汉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2.[法]让·布丹.主权论.[美]朱利安·富兰克林编.李卫海,钱俊文,译.邱晓磊,校.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思考问题

1.试述马基雅维利关于权力与法律和军队的关系。

2.试述马基雅维利的统治权术论。

3.试述布丹的主权学说。

4.为什么说马基雅维利和布丹的君主专制主张具有历史进步意义?

阅读书目

【注释】

(1)[意]马基雅维利.君主论.潘汉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80.

(2)[意]马基雅维利.君主论.潘汉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57.

(3)[意]马基雅维利.君主论.潘汉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68.

(4)[意]马基雅维利.君主论.潘汉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74.

(5)[意]马基雅维利.君主论.潘汉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75.

(6)[意]马基雅维利.君主论.潘汉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78.

(7)[意]马基雅维利.君主论.潘汉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81.

(8)[意]马基雅维利.君主论.潘汉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78.

(9)[意]马基雅维利.君主论.潘汉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83-84.

(10)[意]马基雅维利.君主论.潘汉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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