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4 杀毒软件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的管辖——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三初字第62号民事裁定书,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理由:(1)确定本案管辖权,应当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和计算机终端均不在天津,上诉人的住所地亦非常明确。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2)被上诉人将不是竞争对手的原审被告天津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起诉,明显滥用诉权,规避法律关于管辖权的规定。
审理结果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审被告天津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商是本案被告之一,且其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6]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权纠纷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是利用互联网发布信息侵犯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不是著作权侵权纠纷,确定本案管辖权不应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条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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