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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与管辖权概述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网络空间与管辖权概述在电子商务诉讼中,最为典型的是管辖问题、证据问题和适用法律的选择问题。现代科学认为物理空间由原子构成的。属地管辖原则是有关案件中的案件事实,与某一国的管辖权具有空间上的关联为标准确定管辖权的决定性标准的原则。也有国家将原告住所地列为管辖权确认的标准。一国法院,因被告的接受而享有管辖权,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原则。

一、网络空间与管辖权概述

在电子商务诉讼中,最为典型的是管辖问题、证据问题和适用法律的选择问题。

(一)网络空间概述

传统上,人们将人类赖以生存的以地理疆界为划分标准的生存空间称为物理空间(PhysicalWorld)。现代科学认为物理空间由原子构成的。现代信息技术改变了人类的社会结构,在现实世界之外创造了网络空间(Cyberspace)。网络空间是以计算机网络为物质基础建立起来的以比特——0-1数字方式去表达和构成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空间。

“网路空间是一个没有物理空间的领域,我们进入网际网路,其实就是透过一个界面,进入一个拥有自己向度和规则的相对独立的世界。而在这个世界中,我们所拥有的是一种‘与肉体分离’的意识。在现实世界中,我们的意识运作是以活生生的身体存在为基础的,这种存在会受各种物理条件的制约;而由于网络世界是一个非物理性和非线性的世界,意识运作的方式也就不一样。不过,现实世界是人的生活世界,而网路空间则是超越物理世界的另一个生活世界,它与肉体游离开来,提供人们一个逃离现实的管道,它甚至可以营造一个理想的沟通情境,或是一个可以让个人编织非常个人化梦想的情境。”[7]“很多人认为,他们是作为一个个人进入网络空间的,因此网络空间是由不同的个人组成”,“而网路空间中,社群和个体之间,或个体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一种权力关系”[8]。也有学者认为,“在最高层次,因特网实质上是一个公共空间。人们在其中会面,交流思想;公司在其中为得到客户和金钱而竞争。因特网越来越成为了一个开放的市场”[9]。以上观点各异,但其基本立场是相同的,即网络空间是全新的社会空间。

物理空间是以原子方式存在的,网络空间以比特方式存在。在网络空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以比特——0-1的方式表达和构成的,这是网络空间区别于物理空间的根本所在,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虚拟。在网络空间图像、声音、文字等都是以比特方式存在。网络空间虽然是不可视的(可视的只是显示在屏幕上的基本信息),但它是客观真实存在的,虚拟非虚幻,与物理空间一样可以被感知。从表层来看,网络空间似乎展现的是数字与数字之间的关系,但表层的数字关系所反映的恰恰是深层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网络空间是一个超物理的世界,是人类的另一个社会,是一个摆脱了物理性存在的人类社会。在网络空间借助于数字化的信息符号,人与人之间形成了新的互动模式。网络空间中的利益和责任都要归结到现实生活中活生生的个体。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络空间是现实物理空间的延续,两者存在着一定的共生关系。但网络空间由于其自身特性而形成的独特的价值标准和行为模式,和物理空间又有很大的不同。

网络空间是一个社会空间,电脑屏幕和密码(Password)取代了物理空间中的疆界在网络空间划分出不同的社区。我国有许多网站也建立了虚拟社区,如“国中网”的“国中网非常社区”、福建热线的“虚拟城市”,等等。网络空间中这些不同的虚拟社区组成了整个虚拟社会。网络空间从性质上讲是一个新的社会空间,是人类的“第二生存空间”。

(二)管辖权概述

在网络空间中,由于地缘关系的消失,一旦发生纠纷,司法管辖的确定便成为难题:对于跨国电子商务而言,该纠纷究竟该由哪个国家的法院审理?对于国内电子商务而言,所发生的纠纷应由哪一地区,哪一级的法院管辖?在电子商务普及之前,有关管辖权的规则和法律选择是以固定住所的人处理“物”为基础的,由于电子商务的电子化特点,传统的管辖权规则受到了极大的冲击。

传统司法管辖权的理论基础如下:

根据传统法律理论,法院对诉讼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基础可以大致分为以下五类:

第一,属地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是有关案件中的案件事实,与某一国的管辖权具有空间上的关联为标准确定管辖权的决定性标准的原则。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有以下具体标准确定管辖权:(1)被告住所地。无论是传统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均采用被告住所地为确定管辖的主要标准之一。这一原则被欧共体《布鲁塞尔公约》和《洛迦诺公约》所确认。(2)原告住所地。也有国家将原告住所地列为管辖权确认的标准。原告住所地标准的适用范围较之被告住所地要狭窄得多,一般以身份关系的诉讼为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行为地。行为发生地为确定管辖的主要标准之一。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4)诉讼标的物所在地。诉讼标的物就是诉讼当事人诉争的财产。在不动产纠纷中,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是各国普遍确立的原则。

第二,属人管辖原则。

属人管辖原则是以有关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与有关国家的法律联系作为确定管辖权的决定性标准的原则。双方当事人与有关国家的法律联系主要体现为“国籍”。国籍是当事人一国国民的资格,是个人和国家的法定的身份联系,具有稳定性。

第三,协议管辖原则。

协议管辖原则是基于有关当事人的协议来确定管辖法院的原则。依据协议管辖原则,双方当事人就诉讼管辖法院达成协议,把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约定的某一国法院审理,该国法院便可行使管辖权。在当事人的选择权问题方面,有国家主张,当事人只能选择和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也有国家主张不应对选择有限制。”

第四,被告接受原则。

被告接受原则是以诉讼中被告的接受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标准。一国法院,因被告的接受而享有管辖权,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五,法院能够执行原则。

法院能够执行原则是以诉讼中法院可以执行判决作为确定管辖权的标准。法院能够执行原则在海商案件中应用得较为广泛。根据法院能够执行原则,只要被告有财产在法院所在地,或法院有执行判决的可能性,法院可以接受诉讼获得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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