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司机拒载遭处罚,不服上告被驳回
案例介绍
2005年9月4日18时39分左右,游客施某拟搭乘出租车去G市某村探亲。当他来到火车站出租汽车经营点时,李某驾驶的夏利出租汽车刚好经过。施某向李某说明意图后,李某当即承诺,施某便上了车。行使一段路程后,李某却以他要去接朋友为由,强行叫施某下车。无奈,施某只好下车。第二天,施某便向G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举报,说明了时间、地点、出租汽车牌号以及李某拒载的经过。
9月7日上午,G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向李某发出《道路运输违章车辆中止运行通知书》,并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李某的行驶证和汽车,限令李某3日内前往G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接受处罚。当日下午,G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向李某发出《道路运输违章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以李某拒载乘客,违反了G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李某停业整顿30天的行政处罚。李某不服,遂于2005年9月10日向G市D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附带行政侵权赔偿诉讼。李某认为,G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处罚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属于滥用职权行为,请求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并赔偿停运期间的损失16 479元。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G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红)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故法院驳回上诉。
(李红)
案例思考
1.请你谈谈对此案的看法。
2.国家相关制度对出租车拒载的处理规定是什么?
3.本案例中交通运输管理处对出租车拒载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汪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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