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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被驳回后多久申请抗诉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它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也就是说,依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不仅包括原审法院,而且包括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第十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它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程序有别于其他的诉讼程序,相比之下,其独有的特点如下:

1.程序性质的特殊性

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它既不是第一、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也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2.再审程序提起主体的特殊性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即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或者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定的方式提起再审,或者是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是当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申请再审。

3.再审程序的提起须具备法定的事由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其条件不像当事人提出起诉或者上诉那样宽松,必须是案件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并须具备相应的法定事由,否则,不可能引起再审。

4.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特定的时间要求

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以及人民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提起抗诉,不受时间的限制,只要有权提起再审的人民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或者原生效裁判存在法定的抗诉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随时都可以提起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5.再审审理对象的特殊性

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错误的裁判。而一审程序审理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或者当事人提出请求法院审判保护的权利,二审程序审理的是一审的未生效裁判。

6.再审审理程序的特殊性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取决于原生效裁判的情况。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如果是上级法院提审的,也适用第二审程序。也就是说,依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不仅包括原审法院,而且包括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二、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一)提起再审的程序

1.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

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作出判决,一经宣告或送达,就具有相应的约束力,不得随意撤销、变更。如果裁判确有错误,则只能通过再审程序进行纠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据此,在本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是本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他们对本院审判人员和合议庭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因此,本院院长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同时,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原审程序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

2.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上级法院也有权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应通知下级法院,提取案卷进行审理。指令下级法院进行再审的,下级法院接到再审指令后,即应进行再审,并将再审结果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二)对案件再审的程序

决定再审的,由原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同时,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原审程序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即原来是第一审法院审结的,再审时,仍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后作出的裁判,属于未确定的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原来是第二审法院审结的,再审时,仍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后作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时,人民法院必须开庭审理,对方当事人应该出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对于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却不能按撤诉处理。因为提起再审与起诉、上诉不同。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程序不是基于原告提起诉讼或上诉开始的,而是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提起的,因而不能适用按撤诉处理的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审理。

原来是第二审法院审理的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时,发现事实不清的,不应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而应由第二审法院自己纠正。

三、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一)申请再审的条件

1.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只能是原审中的当事人,即原审中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其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2.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判,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诉,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可以申请再审的调解书包括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制作的调解书。

3.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两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4.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申请再审必须具备再审的法定事实和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针对以下事由,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另外,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二)申请再审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就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三)申请再审的方式和程序

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申请书副本。申请书应当写明:原审裁判的人民法院及裁判的编号、申请再审的理由、根据以及申请再审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四、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

(一)抗诉的事实和理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理由,不仅仅局限于原裁判在内容上确有错误,而且涉及裁判活动的违法性。

(二)抗诉的方式

1.抗诉的提出

抗诉的提出是指哪一级别的人民检察院对哪一级别的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哪一级别的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得直接提出抗诉,只能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2.抗诉的方式

抗诉的方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所采取的方式。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法律文书,也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监督权引起对抗诉案件再行审理的法律文书。抗诉书中应载明:案件来源、基本案情、人民法院审理情况及抗诉理由。由检察长签发,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抗诉书副本应送达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而无需要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人民检察院发现抗诉不当的,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回抗诉。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的,有权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撤销抗诉决定书》,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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