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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被驳回诉讼保全能否解除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案件受理之后尚未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仍然可以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条文解读

适用本条应注意:(1)原告要求适格,被告只需明确;(2)诉讼请求只要具体,不需要充分;(3)如果某个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已经在法院诉讼或者已经由法院作出了判决,当事人就不能再次起诉。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2017年出台的《民法总则》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将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以适应社会生活中新的情况不断出现,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的现实情况与司法实践,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二是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给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以案说法41】某大学四名师生联名起诉甲公司污染某条大河,请求判决甲公司出资治理该河流的污染。起诉者除列了四名师生外,还列了该河流中的某著名岛屿作为原告,法院没有受理。其理由何在?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但是本案中,四名师生并不是大河污染的直接受害者,且不是法定的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因此不属于适格的当事人,而河流中的岛屿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因此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所以法院没有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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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9章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条文解读

本条2012年的修改是关于起诉状及答辩状应记明事项的规定。

在起诉状记明事项中区分原被告分别处理,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1)关于原告应记明事项新增加“联系方式”。(2)关于起诉状应记明的有关被告的事项,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规定“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注意此处并未要求记明被告“联系方式”,只需要满足“有明确的被告”的条件即可。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条文解读

本条2012年新增是关于先行调解的规定。先行调解的适用范围,主要指向法院立案前或者立案后不久的调解。案件受理之后尚未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仍然可以进行调解。先行调解的适用条件,主要是两项,且缺一不可:一是人民法院认为“适宜调解”;二是当事人不拒绝。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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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有何区别?

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也就是说,如果法院是在案件尚未受理时发现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法院是在案件受理后才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53.什么是“一事不再审”?

“一事不再审”指的是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进行诉讼的情形,法院不应审理已经经过法院判决的诉讼请求。(参见“甲有限公司与乙厂联营合同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民二终字第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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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解释》第1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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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中第1项至第3项是对不属于法院民事主管案件的处理;第4项是不属于起诉法院管辖的情况的处理;第5项是一事不再理原则,注意例外规定;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撤诉后在诉讼时效内又起诉的,法院一般受理。《民诉解释》又对此进行了扩充,作了具体规定。包括:(1)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2)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3)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4)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5)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6)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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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仲裁协议对案件受理有哪些影响?

(1)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修改之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012年的修改删除了“对合同纠纷”的限定。因此,可以仲裁的纠纷范围不仅限于“合同纠纷”,还包括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3)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以案说法42】2000年5月,甲男与乙女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活在A市B区。2004年,甲男去C市工作并一直居住在C市。2005年10月,甲男向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乙女的婚姻关系。C市法院认为自己不具有管辖权,裁定不予受理。甲男遂向A市B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B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甲男与乙女之间并未有很深的矛盾,只是两地分居导致双方沟通不畅。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同意继续生活。调解书生效后不久,甲男后悔,于是再次向B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乙女见甲男的态度如此,也觉得双方没有继续生活下去的可能,2006年6月,乙女向B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受理了乙女的离婚诉讼。

总之,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在6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又起诉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不受此规定的限制,其仍然可以起诉要求离婚。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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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被告联系方式的规定,是2012年修改新增加的内容,与本法第121条起诉状应记明的有关原告信息的事项相呼应,此处关于联系方式的规定也为诉讼进程中的后续送达提供了便利条件。

【以案说法43】原告甲公司诉被告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丙分公司为本案被告,并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乙公司和丙分公司在庭审中进行答辩。

总之,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庭开庭审理。被告可以在开庭时陈述自己的答辩意见。答辩状不是必须要提交的法律文书,被告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交。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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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2012年的修改是关于应诉管辖的规定。

管辖权异议,即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注意:(1)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本案当事人,而且一般是被告;(2)提出的时间只能是在第一审当事人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并且只能是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以及书面选择仲裁三个方面。

另外,2012年的修改新增了应诉管辖的规定,即如果当事人在答辩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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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主体参与诉讼?

分支机构,虽不是法人,但其依法设立并领有工商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和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证券交易等业务的行为能力,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主体参与诉讼,与总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因此,其注册地可以作为法院管辖的依据。(参见“甲公司与乙公司丙营业部证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二终字第160号)

关联参见

经济审判民诉规定》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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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当事人能否以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或者是否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提出的异议。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当事人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是否属于适格被告,应当经人民法院实体审理确定。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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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遗漏诉讼当事人,法院可否继续审理?

原告起诉时遗漏诉讼当事人,导致遗漏的诉讼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法院不能继续审理。

【以案说法44】田某和陈某合伙经营一家打印社,由甲公司负责供应耗材。田某发现甲公司送的一批货质量存在问题,经协商无果,田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接受退货并承担违约责任。案件受理后,陈某得知此事,也向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田某和陈某合伙经营打印社,属于合伙关系,二人应该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且该共同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故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陈某提起之诉,但应追加陈某为共同原告。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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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2012年修改新增了关于开庭前准备阶段对案件处理情况的规定,需要把握以下两点:(1)第1项中的“督促”是指对于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为标的的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有条件的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根据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对于第2项中的开庭前“可以调解的”的理解,还是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原则,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及时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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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主要是指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

【以案说法45】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乙及丙公司。起诉状中称,乙原是其营销部经理,被丙公司高薪挖去,在丙公司负责市场推销工作。乙利用其在甲公司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将甲公司的销售与进货渠道几乎全部提供给了丙公司,甲公司因而损失严重,请求乙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申请不公开审理,以避免商业秘密泄露于第三人。人民法院能否同意甲公司不公开审理的要求?

本案中甲公司的销售及进货渠道,对甲公司的经营有重大关系,一旦公开,很可能使其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甲公司认为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申请不公开审理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意其不公开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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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解释》第220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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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开庭通知,《民诉解释》规定了具体的通知方式:对当事人用传票传唤,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用通知书通知。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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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法庭调查中的举证顺序是怎样的?

案件的同一事实,除举证责任倒置外,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首先举证,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对这一事实可以认定;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再转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继续举证。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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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哪些证据属于本条规定的“新的证据”?

(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即必须是在经过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无法提供。(2)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3)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4)一方当事人要求补充证据或者申请重新鉴定、勘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补充的证据或者重新进行鉴定、勘验的结论,必须再次开庭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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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证据规定》第41-43、45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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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是指在本诉进行中,本诉的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是与本诉相对应的,其与本诉一样都是独立的诉,独立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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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成立反诉应具备哪些条件?

(1)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2)反诉与本诉之间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或者反诉与本诉基于相互牵连的法律关系而产生。(3)反诉应当在本诉进行中提出;(4)反诉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反诉没有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5)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程序。

一审被告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二审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只能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以案说法46】2006年5月,A市B区的甲运输公司的一辆货车承运乙服装公司一批货物,货车行驶到C县时,因司机违章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撞坏了C县D厂的广告灯箱,所运货物也受到了损失。乙公司、D厂多次找到甲公司和司机,双方互相推诿,多次协商未果。乙公司和D厂分别在A市B区的法院起诉甲公司,B区法院受理了两个诉讼后,决定合并审理。

总之,诉的合并就是人民法院把几个单独的诉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和裁判,诉的合并必须符合一定条件:1.同一法院管辖;2.诉的主体、诉的标的或诉的理由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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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解释》第221、232、233、251、328条;《民诉证据规定》第34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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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是指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行为,或者基于原告的行为,法院视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行为。撤诉分为申请撤诉和视为撤诉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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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视为撤诉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本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本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4)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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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解释》第199、213-214、235-236、238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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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决是指法院在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时,依法作出判决。缺席判决是与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对席判决相对应的,它与对席判决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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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可以缺席判决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且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被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4)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以案说法47】蔡某出售伪劣奶粉,给赵、钱、孙、李等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赵、钱、孙、李为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蔡某赔偿损失。蔡某接到起诉状后应诉答辩。但是在法庭审理的时候突然失踪,没有到庭应诉。对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关联参见

《民诉解释》第235、241、534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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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的,应当如何处理?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以案说法48】原告甲株式会社与被告刘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甲产业株式会社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甲株式会社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因此,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裁定是否准许原告撤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条文解读

本条罗列了可以中止诉讼的几种情况,诉讼中止可以发生在诉讼程序开始后直到判决作出前的任何阶段。诉讼中止所带来的后果是诉讼程序的整体被停止。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以案说法49】原告北京甲公司诉被告汤某、被告北京乙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甲公司以汤某、乙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享有著作权和汤某的姓名、艺名、形象以及表演者专有使用权的《愤怒的情人》为由要求汤某、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甲公司曾与汤某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自2005年4月13日至2012年4月12日,甲公司拥有汤某在演艺工作中产生的表演权、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而在本案立案之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原告汤某诉被告甲公司关于上述协议书的合同纠纷案。在该案中,汤某以甲公司未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履行义务为由,诉请法院解除《合作协议书》,该案尚未作出终审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以甲公司是否享有《愤怒的情人》的著作权等权利为事实前提,而甲公司是否享有《愤怒的情人》的著作权等权利需以其与汤某之间的合同纠纷案的终审为依据,故在该案尚未审结的情况下,本案应当中止诉讼。

综上,诉讼中止是在诉讼过程中,出现法定情形,暂停诉讼,待法定情形消失后,诉讼重新进行。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法院中止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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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公司被解散的,是否继续进行诉讼?

法律赋予了公司独立的人格,公司被解散,其法律人格消失,诉讼的主体不复存在,诉讼也没有进行的必要,应终结诉讼。

【以案说法50】甲婚后经常被其丈夫乙打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甲认为区人民法院对财产的处理不公平,于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乙因意外事故死亡,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鉴于本案属于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而其中一方当事人乙死亡,按照法律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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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2012年修改后进一步明确了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判决的理由,并规定判决书内容应包括适用的法律的理由。这有利于促使人民法院增强判决书的说理性,不断提高判决书的质量,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提高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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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2012年修改了裁定的适用范围和制作要求。在适用范围上,新增了关于裁定适用于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在制作要求上,新增规定要求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以案说法51】某法院对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后该法院发现判决书将支付房租数额10000元误写成了1000元。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7项,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适用裁定。本案中提供的事实就是判决书产生笔误的事实,本案提出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判决书中的笔误。某法院应当作出补正错误的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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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本条规定的公众查阅权,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查阅权有何不同?

(1)查阅主体不同,本条规定的是公众,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以外的人,而不论其与本案是否有利害关系。(2)查阅范围不同。根据本条的规定,公众查阅的对象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判决书、裁定书以外的法律文书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公众查阅的范围;另外,法院已经作出,但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也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公众查阅的范围。而当事人则可以查阅、复制起诉状、答辩状、法庭笔录、法庭上出示的有关证据等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印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3)对于涉密内容的查阅存在区别。公众无权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而相关规定并未禁止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本案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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