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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母”择校符合法律规定吗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孟母”择校符合法律规定吗?北塘区人民政府法制办以学校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并责成北塘区教育局负责答复。李某对此不服,以赵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北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上述规定,李某为其儿子赵某择校读书的做法是不符合《义务教育法》及无锡市的相关教育政策规定的。赵某提出的“实际居住地”应该是开学后的实际居住地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

2.“孟母”择校符合法律规定吗?

案例:

2005年6月,江苏省无锡市双河新村居民李某的儿子赵某已经7岁,到了上小学的年龄。按照无锡市教育局的规定,赵某属于该市双河新村小学的施教范围,但是李某希望自己的儿子能到一个更好的学校——该市山北中心小学上学,赵某的爷爷恰好居住在该小学的施教区域。早在2005年初,无锡市北塘区教育局发布了《北塘区教育局2005年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确定2005年6月2日至6月8日为辖区内公办小学统一招生的时间。6月3日,李某带着儿子赵某到山北小学报到,但是被山北小学以不在其施教范围为由拒绝了。6月14日,李某将儿子赵某的户口迁入他位于山北小学学区的爷爷的居住地。随后,李某再次来到山北小学为儿子赵某报名,但是仍然遭到拒绝,理由是赵某不在其施教区范围。如果报名,必须按照学区外儿童交付相关的费用。李某多次和学校协商不成之后,便以儿子赵某的名义,向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北塘区人民政府法制办以学校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并责成北塘区教育局负责答复。2005年8月16日,北塘区教育局做出《关于对赵小明就学学区的答复》,认为公办小学招生时间统一安排在6月2日至6月8日,6月14日前赵某的户籍在双河新村,之后才迁往山北会西村,户籍与实际居住地要以招生前为准,其对口学校应当是双河小学,山北小学此前所做的认定是正确的。李某对此不服,以赵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北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分析:

古时候,孟子的母亲为了给孟子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曾经三次搬家,给后任留下了“孟母”三迁择地教子学习的故事。当今时期,独生子女家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现代“孟母”们为了使自己的孩子不输在起跑线上,也是不惜代价,以种种方式迁移户口转换学区,其间心境,可以理解。但是,由于教育资源的有限性,教育必须体现社会公平,保障所有适龄儿童都能够就近入学,为此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制度。现实中这种法律制度往往和当代“孟母”们的择校而学的心态产生冲突。上述案例集中反映了这一点。对此,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其一,李某为其儿子择校读书的做法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义务教育法》第12条确立了适龄儿童就近、免试入学的基本原则。适龄儿童在非户籍所在地入学的,应该局限于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工作或者居住地,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不符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无锡市关于贯彻执行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的意见》规定,学龄儿童父母户口在市区,因正当原因家庭已在招生前搬迁,并已实际居住,不论户口是否已迁好,该儿童应安排到父母实际居住地所在学区就读。依据上述规定,李某为其儿子赵某择校读书的做法是不符合《义务教育法》及无锡市的相关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二,北塘区教育局确定的统一招生时间是否合乎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小学实行秋季招生、入学。根据教育部1996年颁布的《小学管理规程》,“秋季招生、入学”应该理解为秋季开始学业,报名工作提前完成,施教区得划定依据当时适龄儿童的居住情况和教育资源进行配置。上述案件中,无锡市北塘区教育局确定2005年6月2日至6月8日为辖区内公办小学统一招生的时间并无不妥之处。赵某提出的“实际居住地”应该是开学后的实际居住地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综合上述两个方面的理由,本案中赵某母亲李某的做法从情理上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法律和政策上是没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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