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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富贵扎伤胡傅氏并傅友善身死案(殴杀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四)邓富贵扎伤胡傅氏并傅友善身死案(殴杀)湖广司查,例载:殴死一家二命者拟绞立决。C-30-J-28-P-44)评析:道光四年湖广司审理邓富贵与胡傅氏、傅友善发生纠纷,扎伤致胡傅氏、傅友善死亡案,其中胡傅氏是傅友善的妹妹,存在两名死者是否属于“一家”的问题。

(二○四)邓富贵扎伤胡傅氏并傅友善身死案(殴杀)

湖广司查,例载:殴死一家二命者拟绞立决。又,杀一家三人律注云:一家谓同居,虽奴婢雇工人皆是。或不同居,果系本宗五服至亲亦是。各等语。是谋故斗殴致毙人亲属二命,死者虽不同居,而果系本宗五服至亲,即应以致死一家二命论。至女子出嫁从夫,固以夫为一家,不得以母家为一家,然于母家期亲兄妹虽降服大功,犹属五服至亲,若出嫁之妹与伊兄同被他人殴死,谓其并不同居,不应作一家二命论,是出嫁胞妹反不得与同居奴婢雇工并论,不惟亲疏相失,且与或不同居果系五服至亲亦是之律显相背谬。检查嘉庆十一年山东省题:张三谨谋杀李洪任并故杀李洪任出嫁之女李氏一案。该省以李氏并不同居从一科断,经本部改照杀一家二命例拟斩立决。此案邓富贵扎伤胡傅氏并傅友善身死,查胡傅氏系傅友善之妹,虽经出嫁并不同居,惟与傅友善服降大功,系属五服至亲,正与或不同居,果系本宗五服至亲亦是一家之律注相符,自应将该犯依殴死一家二命例问拟绞决。道光四年说帖。(《刑案汇览》卷28,刑律·人命·杀一家三人·殴死其兄并已嫁之妹二命。C-30-J-28-P-44)

评析:

道光四年(1824年)湖广司审理邓富贵与胡傅氏、傅友善发生纠纷,扎伤致胡傅氏、傅友善死亡案,其中胡傅氏是傅友善的妹妹,存在两名死者是否属于“一家”的问题。

明确引用了条例和律注。

先例是嘉庆十一年山东省张三谨谋杀李洪任并故杀李洪任出嫁女李氏案。先例是按照杀一家二命例拟斩立决,就是说先例把此种情形认为二者是“一家”。本案适用了相应的条例和律注。“一家”问题律注中已有明确解释,先例在此仅仅是介绍相关案件的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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