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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妇女的法律保障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节 生育妇女的法律保障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给予特殊保护,这不仅是为了保护妇女权益,更是对人类下一代的保护。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依据法律规定,案 例 中,由于刘女士分娩不满一年,牟先生提起的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五节 生育妇女的法律保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给予特殊保护,这不仅是为了保护妇女权益,更是对人类下一代的保护。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

案例一 妇女生育享受哪些特殊保护?

齐女士在北京市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从事出厂食品的检验工作,她与单位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月1日止。后齐女士于2008年8月怀孕,预产期是2009年5月底。公司知道这一情况后,便以齐女士怀孕无法胜任原先的工作为由将其辞退。

北京市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的做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吗?

专家提示:我国多部法律都强调了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原则,其中包括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所以,北京市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的做法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案例二 生育妇女在产假期间享受什么待遇?

2006年,21岁的高小姐与24岁的刘先生结婚,并于2007年5月10日顺产双胞胎。生产前,高小姐已经向工作单位杭州市某日用品有限公司请假10天。后公司财务部门通知高小姐,由于她产假期间无法正常工作,所以工资停发。

高小姐的产假如何计算?产假期间她享受什么待遇?

专家提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实际产假天数=法定基本产假天数+特殊原因增加天数。法定基本产假天数为90天。一般来说,当地政府或者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例如有的地方规定属于晚婚晚育的增加15天产假。但是,对产假的另行规定不得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注意的是,产假时间是按照自然天数计算的,周末假日和节日等也计算在内。

案 例 中,高小姐的法定基本产假天数是9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由于高小姐生产时仅22岁,不符合晚婚晚育的规定,所以,她的实际产假天数是105天,产前已经休假10天,剩余产假为95天。产假期间,高小姐的工资照发,除此之外,她还可以享受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的生育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案例三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刘女士与牟先生于2000年6月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好,经常吵架。刘女士于2006年7月5日生下一男孩。2007年3月8日,二人又为家庭琐事激烈争吵,牟先生一气之下向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该离婚案件?

专家提示:为了保护特殊时期的妇女、儿童权益,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法律对男方的离婚起诉权进行限制。依据法律规定,案 例 中,由于刘女士分娩不满一年,牟先生提起的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牟先生可在2007年7月6日以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案例四 妇女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吕女士于2007年7月10日与工作单位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4月吕女士怀孕。单位得知这一情况后,没有向吕女士履行告知义务,也没有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便以本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将吕女士辞退,向其支付一年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吕女士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专家提示:吕女士工作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吕女士的合法权益。吕女士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向妇联投诉,由妇联要求并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如果本单位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3)也可以不经过调解,直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1)吕女士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超过这一法定时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不再受理劳动纠纷。(2)申请劳动仲裁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劳动纠纷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二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三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第五十四条 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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