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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民主的法律保障

时间:2022-10-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正如前述,建立舆论民主制度,需要有宪法和法律的保障,需要有表达舆论的各种公共领域和渠道,并且舆论民主本身要允许表达错误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健康的舆论生态。如果出现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行为,侵害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法律应对其予以制裁。舆论自由制度的建立需要有纵横畅达的意见通道,法律要保障为人们自由发表言论提供机会和场所,如大众媒介、公共讲堂、会议厅和公园等。[31]舆论民主是一个全面的法律概念
舆论民主的法律保障_舆论学概论

三、舆论民主的法律保障

正如前述,建立舆论民主制度,需要有宪法和法律的保障,需要有表达舆论的各种公共领域和渠道,并且舆论民主本身要允许表达错误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健康的舆论生态。言论自由和舆论自由无疑是一个法律概念,即它是在法律范围内按个人意志发表意见的民主权利。在宪法和法律里,应该有保障言论自由和舆论民主制度的条款。如果出现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行为,侵害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法律应对其予以制裁。

为保障言论和舆论自由,许多国家的宪法专门规定了言论与出版自由、集会与结社自由、通信秘密的保障以及获得知识与信息的权利等等。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表达言论自由的正式文件——法国的《人权宣言》,强调的是“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乃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而,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作和出版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承担责任。”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同时也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虽然宪法规定了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但在实际生活中,却经常发生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被侵害的事件。革命烈士张志新因说出对“文革”的不同意见而被割断喉管并处死。山西省青年农民李绿松因村小学建设资金去向不明四处上访告状,因在县委、县教育局的墙上写下“清除腐败,清除贪官”的红字标语,而被县公安局拘留,打得遍体鳞伤,舌头也被割掉了半截。[26]2006年重庆的彭水县一名教师因传播手机打油诗,被立案逮捕[27]……这些事件,无一不是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侵害与践踏。

可见,在宪法中原则性地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是不够的,应该对言论和表达自由作出详细、具体的保障性规定,使政府、司法机关、公民个人能够较明确划清表达自由与限制之间的界线,据此规范各自的行为。如卢森堡大公国宪法第30条规定:“表达思想、意见及信仰的自由,以及通过语言、文字、图像、声音及其他传媒进行任何形式的创作的自由,均不可侵犯。禁止任何形式的新闻检查。新闻自由也包括创办出版物的自由。不得查封任何出版物。”[28]

大陆法系国家,通过制定关于公民表达自由的专门性法律来保障表达自由,为建立舆论民主制度奠定了基础。如法国早在1881年就制定、公布了《出版自由法》,在1944年又颁布了《关于法国报刊组织的法令》。法律中明文规定:“印刷和出版是自由的。”实行申报制,出版“无须事先批准,无须缴纳保证金”。两部法律明确规定了出版业的组成、报刊出版前的手续,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责任,版本的备案、法律与行政上的责任,更正的权利,答辩的权利,禁载内容,某些出版物的特殊对待,对报刊的扣发,保护法定个人和法定团体,有关新闻罪的责任及权限等。另外,瑞典、芬兰、丹麦、意大利、埃及、希腊、泰国等许多国家都先后颁布实施了新闻、出版、印刷或报刊方面的专门性法律。很多法律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表达自由予以明确化和具体化,为公民表达自由的实现提供了良好的立法保障[29]

舆论自由制度的建立需要有纵横畅达的意见通道,法律要保障为人们自由发表言论提供机会和场所,如大众媒介、公共讲堂、会议厅和公园等。世界上每个政府都有人类的弱点和腐化堕落的胚芽,为了防止政府蜕化,必须由人民来监督。法律应当给人们打开通向真理的道路,成为监督政府的工具,这个最好的道路和工具就是言论和新闻自由。言论出版自由与政府行使权力是一致的,正派的政府不会被言论打倒,民主制度决不限制言论自由,除非对公民的名誉造成损害。杰斐逊关于新闻自由的名言至今仍被人们广为流传:“离开了对新闻出版自由的保障,就无其他自由的保障可言,当公众舆论允许自由表达时,其力量是不可抗拒的。”“没有监察官就没有政府,但是,哪里有新闻出版自由,哪里就可以不需要监察官。”[30]

人民群众作为社会的主人,应当拥有对权力运作过程及结果的知晓权和评判权,政府在保密制度许可的前提下采取多种公开方式,如允许公众旁听会议,新闻报道会议内容,公众自由查阅政府文档,保密文档要实行定期解密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公示、公务人员财产收入公开和申报、领导干部述廉和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扩大群众监督的渠道,为他们发表正确的意见提供事实依据。在美国,全国有线电视网用两个频道每周7天每天24小时对国会活动现场直播,对直播的内容,没有编辑和间断。在加拿大,有线公共事务频道每周7天每天24小时专门报道议会活动,包括众议院辩论、参议院会议、议会委员会的听证会、政府委员会会议、特殊事务调查等。在以色列,议会的所有全体会议及专门委员会会议都要通过电视向全国直播,媒体可以任意进入议会活动,用于电视直播的机器可以在会场内任意移动,在议会会议进行过程中,电视观众可以随时打电话发表意见。会议向公众开放,为舆论民主的实现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法律要保护说错话的人,除非他诽谤、诬陷他人或泄露国家机密,即使属于后者,要由法庭经过认真辩论才能依法认定。从深层次看,言论自由是人们对客观世界认识的自由,也是思考和探索真理的自由。人们对事物的认识需要一个过程,提出的意见、发表的言论出现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只有正确的言论才有表达的自由,就不会有言论自由,民主就要落空。历史证明,人们对事物的看法在不断改变,许多原来备受推崇的观点由于条件的变化已被推翻,而那些被视为异端邪说的观点却得到了实践或科学实验的证实而逐渐为人接受。不允许表达错误的意见,是对发现真理规律的蔑视。正如李大钊所说:“说某种主义学说是异端邪说的人,第一要知道他自己所排斥的主义、学说是什么东西,然后把这种主义、学说的真象,尽量传播,使人人都能认识他是异端邪说,大家自然不去信他,不致受他的害。若是自己未曾认清,只是强行禁止,就犯了泯没真实的罪恶。假使一种学说确与情理相合,我们硬要禁止他,不许公然传布,那是绝对无效,因为他的元素仍然在情理之中,情理不灭,这种学说也终不灭。假使一种学说确与情理相背,我以为不可禁止,不必禁止,因为大背情理的学说,正应该让大家知道,大家才不去信,若是把他隐蔽起来,就有容易被人误信的危险。”[31]

舆论民主是一个全面的法律概念,正当言论自由要受法律保护,违法的言论要受法律惩罚。表达意见要有一定限度,如果超出了一定界限,要受到法律限制。这种限制包括:第一,社会利益限制:言论活动不能煽动混乱,破坏社会秩序,侵害人民利益。第二,国家利益限制:不得以诽谤、造谣的方式颠覆国家主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挑拨不同民族之间的关系,不得煽动群众采取暴力方式抗拒国家法律的实施;但发表对某些法律的不满言论,即使是错误的,也不构成犯罪;禁止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主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威胁国家领导人和外国来访人员的安全,妨碍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第三,公民精神利益的限制:禁止传播有害公众身心健康的言论,除了淫秽、色情外,宣扬邪教、封建迷信和凶杀暴力也是违法的。第四,他人权益的限制:以恐吓手段威胁公民的人身安全、禁止发表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声誉、揭露他人隐私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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