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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生育水平

时间:2022-03-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近10年来生育水平下降明显,育龄妇女生育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全市女性平均初婚年龄为22.58岁,比法定婚龄高出2岁半,比“五普”时的21.28岁推迟了1.30岁。该年龄组有生育的妇女均为市外外来妇女,应重视并加强对外来妇女的计生管理。一般生育率的上升主要是浙江省生育二胎新政策的实施及外来妇女的增多。
妇女生育水平_2010浙江人口发展报告·地市篇

第十章 妇女生育水平

妇女生育水平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妇女生育后有生命现象的活婴总数与育龄妇女(指15—49周岁的女性人口)总数相比达到的程度,是决定一个国家与地区人口总量增长的主要因素。计划生育对舟山人口出生率变化有较大影响,自从20世纪70年代大力推行计划生育以来,舟山妇女生育水平发生了明显变化,人口的过快增长得到了有效的抑制。几十年来,计划生育工作不断深入,妇女生育观念发生质的变化,控制人口快速增长的成效显著,人口再生产已经进入低生育水平阶段。近10年来生育水平下降明显,育龄妇女生育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

一、育龄妇女状况

(一)育龄妇女人口总量减少,占女性人口比重下降

据舟山市第六次人口普查,以2010年11月1日零时为普查标准时点,全市常住人口中的15—49周岁育龄妇女为29.73万人,比2000年“五普”时减少了0.24万人,年均下降0.08%,与全市常住人口总量、女性总人口的增长变化均非同步。育龄妇女人数占全市总人口比重为26.5%,较“五普”时的29.9%下降了3.4个百分点,占女性总人口的比重为55.8%,比“五普”时的60.5%下降了4.7个百分点(见表9-10-1)。

表9-10-1 全市育龄妇女数量、比重与增长率

(二)育龄妇女年龄构成变化较大,生育高峰期的妇女比重上升

从各年龄组情况看,年龄段在20—24岁、40—44岁和45—49岁组育龄妇女比重上升,分别由“五普”时的9.79%、16.10%、14.31%上升到“六普”时的11.74%、19.36%、18.30%,上升幅度最大的是45—49岁组,提高了3.99个百分点;年龄段在15—19岁、25—29、30—34岁和35—39岁组,育龄妇女比重下降,分别由“五普”时的11.55%、13.96%、16.77%、17.52%下降到“六普”时的7.55%、13.30%、13.01%、16.75%,其中下降幅度最大的是15—19岁组,达4.00个百分点。育龄妇女年龄构成呈现低年龄段人口所占比重越来越小的态势,但20—29岁生育高峰期妇女比重比“五普”时上升了1.31个百分点(见表9-10-2)。

表9-10-2 分年龄组育龄妇女构成与生育率

(三)育龄妇女城区比重远高于乡村

从城乡分布看,城区的育龄妇女15.39万人,占51.77%;镇区的育龄妇女6.06万人,占20.39%;乡村的育龄妇女8.28万人,占27.85%。城区的育龄妇女所占比重远高于乡村,高出23.92个百分点。“六普”与“五普”时相比,城区的育龄妇女所占比重提高了12.68个百分点,乡村的育龄妇女所占比重下降了11.64个百分点。从育龄妇女占女性常住人口比重看,城区最高,其育龄妇女占城区女性常住人口的64.17%;乡村最低,占45.69%,两者相差18.48个百分点,“六普”比“五普”时增加了5.54个百分点。这些数据表明,15—49周岁的妇女由于自身择业、子女择校、随迁等原因,不断流向城区(见表9-10-3)。

表9-10-3 全市育龄妇女城乡分布

二、妇女婚育状况

(一)妇女初婚年龄推迟了1.3岁

据第六次人口普查10%长表抽样资料,舟山市女性结婚年龄集中在19—25岁,这一年龄段结婚的人口占75.99%。全市女性平均初婚年龄为22.58岁,比法定婚龄高出2岁半,比“五普”时的21.28岁推迟了1.30岁。15—49岁常住育龄妇女中已婚的占81.31%,比“五普”时提高了0.86个百分点。

(二)生育年龄结构变化明显

全市20—24岁年龄组育龄妇女中已生育孩子的比例从“五普”时的14.45%上升到“六普”时的19.27%,上升了4.82个百分点;25—29岁最佳生育年龄组育龄妇女中已生育孩子的比例则从“五普”时的74.86%下降到“六普”时的64.27%,下降了10.59个百分点;30—34岁年龄组育龄妇女中尚未生育孩子的比例则从“五普”时的3.86%上升到“六普”时的8.93%,上升了5.07个百分比。近10年来,全市选择最佳生育期进行生育的育龄妇女在减少,生育年龄结构需进一步优化

(三)法定婚龄前生育重新抬头

1990年“四普”时,全市15—19岁这个年龄组育龄妇女中有0.48%的妇女已生育,“五普”时下降为0.00%,“六普”时该年龄组已生育的妇女人数重新出现,并上升到0.64%,比重高出“四普”0.16个百分点。该年龄组有生育的妇女均为市外外来妇女,应重视并加强对外来妇女的计生管理。

三、一般生育率与总和生育率[1]

(一)一般生育率上升,二孩生育率明显提高

据第六次人口普查10%长表抽样资料,2010年全市育龄妇女一般生育率(指一年内生育的活产子女数与同期育龄妇女平均数之比)为26.46‰,比2000年的23.85‰上升了2.61个千分点,而2000年比1990年下降了22.8个千分点(见表9-10-4)。

一般生育率的上升主要是浙江省生育二胎新政策的实施及外来妇女的增多。分孩次生育率看,一孩生育率20.88‰,二孩生育率5.01‰,多孩生育率0.57‰。与2000年相比,一孩生育率下降了0.94个千分点,二孩生育率提高了3.11个千分点,多孩生育率提高了0.44个千分点。从生育婴儿的孩次构成看,在2010年育龄妇女生育的活产婴儿中,一孩率为78.89%,与2000年的91.47%相比下降了12.57个百分点;二孩率为18.94%,提高了10.98个百分点;多孩率为2.17%,提高了1.60个百分点。而市外外来妇女生育的二孩率更是高达33.91%,高出全市二孩率14.97个百分点(见表9-10-4)。

表9-10-4 孩次生育率及孩次构成

分生育的婴儿性别看,男孩生育率为13.21‰,女孩生育率为13.25‰,男女平衡。

分育龄妇女的年龄组看,除低年龄的20—24岁年龄组生育率下降25.17个千分点外,其余各年龄组育龄妇女生育率都比2000年有所上升,但上升幅度差异较大,其中30—34周岁年龄组升幅最大,近20个千分点,而45—49周岁年龄组的升幅只有1个千分点。市外外来妇女中存在法定结婚年龄以下生育的情况,导致15—19岁组育龄妇女生育率为4.71‰(见表9-10-2)。

(二)总和生育率回升

2010年全市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TFR,指假设妇女按照某一年的年龄别生育率度过育龄期,平均每个妇女在育龄期生育的孩子数)为1.06人,比2000年的1.00人增加了0.06人,而2000年比1990年减少了0.23人。

从分孩次的总和生育率来看,一孩总和生育率由2000年的0.93人下降至2010年的0.85人,二孩总和生育率由2000年的0.06人上升至2010年的0.18人,多孩总和生育率由2000年的0.004人上升至2010年的0.02人。

四、平均生育数及与受教育程度、职业的关系

(一)育龄妇女生育子女数减少,存活率提高

据第六次人口普查10%长表抽样资料,“六普”每个育龄妇女平均活产子女数为0.96人,比“五普”时的1.06人减少了0.10人,减幅达9.43%;每个育龄妇女平均存活子女数为0.95人,存活率达99.21%,比“五普”时的97.95%提高了1.26个百分点。全市15—49周岁各年龄组育龄妇女活产子女的存活率都在98.8%以上,表明舟山市婴儿死亡率和青少年死亡率已经下降到很低水平,因子女死亡而造成的补偿性生育也降到了较低水平。这既是10年来医疗设施不断改善、医疗水平不断提高的结果,也是舟山长期以来计划生育工作常抓不懈和优生优育的成果。

表9-10-5 按年龄组分的育龄妇女平均生育子女数及存活率

(二)受教育程度高的育龄妇女生育子女数较少

妇女文化水平对生育观念和生育状况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数据显示,接受不同教育程度的妇女生育水平差异非常明显。初中文化程度及以下的育龄妇女,其平均活产子女数为1.17胎,其中未上过学妇女平均活产子女数为1.75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育龄妇女的平均活产子女数为0.57胎,其中大学本科以上育龄妇女的平均活产子女数不足0.5胎。

表9-10-6 按受教育程度分的育龄妇女平均活产子女数

(三)智力型职业的育龄妇女生育子女数明显低于体力型

职业是影响生育水平的又一重要因素。各行各业的工作状态、社会角色、经济收入等都直接影响着不同职业妇女的生育行为。全市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等智力型职业的育龄妇女平均活产子女数为0.72人,而体力型职业的育龄妇女平均活产子女数为1.01人,这2类职业妇女活产子女数差异明显。从具体职业看,职业为“农林牧渔水利生产人员”的育龄妇女的平均活产子女数最高,达1.45人;最低的是职业为“专业技术人员”的育龄妇女,只有0.71人(见表9-10-7)。

表9-10-7 按职业分的育龄妇女平均活产子女数

【注释】

[1]本节相关指标均指普查年份当年的时期数据,如2010年一孩率指的是育龄妇女在2009年11月1日至2010 年10月31日生育第一个孩子与生育孩子总数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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