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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的治国方略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古代推崇的治国方略是人治以及它的转化形式“德治”和“礼治”,不强调法律的作用。这是儒家所珍视的传统:“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22]。儒家还相信道德教化的作用,认为国家治理应当主要依靠道德教化。儒家还主张“别亲疏,殊贵贱”、“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西方学者马克斯·韦伯把传统中国建立在儒教伦理基础之上的法律制度称为“家产制法律结构”;家产制法律结构建立在家国一体的社会基础之上。

一、传统中国的治国方略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征: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引礼入法,体现“三纲五常”的精神;以家族为本位,重视家法族规,等级色彩浓厚;法律是以君主的名义发布的;法律实践追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人们轻视法律的作用,避讼厌讼;在法律形式上,以律为主,以例为辅;在法律结构上,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在法律实施的体制方面,地方机构中司法与行政不分;君主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权力高于法律。

中国古代推崇的治国方略是人治以及它的转化形式“德治”和“礼治”,不强调法律的作用。这是儒家所珍视的传统:“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22]。儒家主张:“为政在人”,“其人存则政举,其人亡则政息”[23],“有治人,无治法”[24]。儒家还相信道德教化的作用,认为国家治理应当主要依靠道德教化。“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25]依靠道德教化比单纯地依靠法律强制具有更好的效果。“礼云,贵绝恶于未萌,而起敬于微渺,使民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也”[26]。儒家还主张“别亲疏,殊贵贱”、“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西方学者马克斯·韦伯把传统中国建立在儒教伦理基础之上的法律制度称为“家产制法律结构”;家产制法律结构建立在家国一体的社会基础之上。他认为,这种法律结构蕴涵着一条破坏自身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的原理;这条原理就是“专制破坏国法”[27]。用我们熟悉的话来说,就是“权力大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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