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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系的划分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法系的划分尽管近代比较法学发源于西方,但是最早系统探讨法系的划分问题的是日本学者穗积陈重。二战以后,法系的划分又有了新的变化。达维德于1964年提出了对法系的多元划分标准。这两个法系几乎涵盖了地球上最主要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比较法律研究开始在大学正式出现,专业的比较法律期刊开始正式问世。各国为了回应法典化的需要,比较不同法律制度成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

二、法系的划分

尽管近代比较法学发源于西方,但是最早系统探讨法系的划分问题的是日本学者穗积陈重(1856—1926)。穗积陈重是第一个正式使用类型学划分法系的人,1884年,他以文化和民族差异为标准,提出五大法系之说,即印度法系、支那法系、回回法系、英国法系、罗马法系。20年后,他又进一步完善他的理论,认为法律制度的谱系和亲缘关系是法系划分的标准。在上述五大法系以外,他又加入了日耳曼法系、斯堪的纳维亚法系。

1905年,法国法学家埃斯曼(A.Esmein)以种族和语言以及法系形成的过程为标准划分五大法系:罗马法系、日耳曼法系、盎格鲁撒克逊法系、斯拉夫法系和斯堪的纳维亚法系。美国比较法学者威格摩尔于1923年提出将世界法系分为十六类:埃及法系、巴比伦法系、中国法系、希伯来法系、印度法系、希腊法系、罗马法系、日本法系、日耳曼法系、凯尔特法系、斯拉夫法系、阿拉伯法系、海洋法系、欧洲大陆法系、教会法法系、英国法系。1928年,他又把巴比伦法系和阿拉伯法系分别更名为美索不达尼亚法系和穆罕默德法系[1]

二战以后,法系的划分又有了新的变化。其中最受人重视的是法国学者达维德和德国学者茨威格特的分类方法。达维德于1964年提出了对法系的多元划分标准。这个标准首先是要考虑意识形态特色,即正义的观念、宗教信仰及哲学信条、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结构;其次应当考虑法律技术因素。据此,他认为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罗马—日耳曼法系、普通法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另外,世界上还有一些次要的法系,即哲学的或传统的各种法系,包括伊斯兰法、印度法、犹太法、远东法(包括中国法和日本法)、非洲和马达加斯加的法律[2]

德国学者茨威格特和可茨提出了自己的划分标准,这个标准就是要考虑“法律样式”。其内容包括:法律秩序的历史由来和发展(历史连续性);法律秩序内处于支配地位的法学思考方法;标志性的法律技术、法律制度;法律渊源的性质和解释以及意识形态的各种因素。由此划分的结果是:罗马法系、德国法系、北欧法系、普通法系、社会主义法系、远东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可见,这种分类虽然也重视意识形态的因素,但是总体上还是从法律技术角度出发来比较世界各国法律制度的。

综上所述,尽管有这些不同的学术上的分类,而且学者也就划分标准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但是并没有在理论上取得一个圆满的结果。然而在经验层面,人们并没有过多地顾及理论争论,而是将世界主要法系分为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这两个法系几乎涵盖了地球上最主要的一些国家和地区。

【阅读材料】14.1 法系的分类和比较法

提示:针对法系本身的研究往往是由比较法学者做出的,因此,有关法系的理论和分类是与比较法学者的著述分不开的。

“在比较法理论中阐述的法系论(lehre von den rechtskreisen)要回答根本上的几个问题。这就是:是否可能将世界上为数众多的法律秩序加以分类,归入少数的几个大集团,即‘法的家族’(rechtsfamilien)或法圈(rechtsreise)?这样一种分类应当依照什么标准?如果确信这样分类是可行的,我们应当依照什么标准决定某一法律秩序是归于这一集团而不是另一集团?这种分类首先是为了进行在理论上的分类整理工作,以便把漫无头绪的大量法律体系加以划分、归类,从而可以获得概观。”[3]

在西方19世纪以前,人们对法律有不同程度的比较研究。但比较法作为一门学科是在19世纪中期开始兴起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则取得了巨大的进展。

古希腊,大小城邦林立,不同政治制度并存,这为法律的比较研究提供了有利条件。公元前6世纪,雅典执政官梭伦在制定法律时就对各城邦的法律进行了比较研究,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雅典政制》记录了他比较研究古希腊城邦政制的成果。古罗马帝国在制定《十二铜表法》时,曾派人去希腊考察法律。在中世纪的西欧,能列为法律的比较研究的有罗马法和教会法的比较研究,以及在英国的关于罗马法和英国普通法的比较研究等。例如,英国人福特斯丘在自己的著作中比较了英国法与法国法的规定和渊源。

近代以来,比较法有了长足的发展。英国学者培根、德国学者莱布尼兹等人分别指出了关于比较法律研究的方向。法国学者孟德斯鸠在其著名的《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将法律放在更广的政治、经济、文化甚至气候等背景下进行比较考察,以探求法律发展的规律,因此对比较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19世纪中叶,人们对于比较不同国家、民族、时期的法律有了更为强烈的兴趣。比较法律研究开始在大学正式出现,专业的比较法律期刊开始正式问世。各国为了回应法典化的需要,比较不同法律制度成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

到了20世纪,比较法学开始了全面发展。比较法律研究有了统一的国际组织,1900年,第一届国际比较法大会在巴黎召开。比较法研究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泛,比较的方法和技术越来越成熟,对各国法律之间的了解越来越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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