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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思路分析: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核准该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赵某转让公司股权的行为真实存在。

办案思路分析:

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两个方面:程序合法以及实体合法。其中实体合法是指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事实和法律必须相符。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当事人提供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只负有形式审查的义务。且不论该规定是否合理,但就目前的行政法规而言,在本案中,阮某伪造赵某的签字变更公司登记,其提供虚假材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显然是应该由阮某自行承担,而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关。而且对本案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后发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该公司变更登记的过程中,程序上也未存在严重过错,因此,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诉讼,显然胜诉的几率是十分低的。

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不代表该具体行政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核准该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赵某转让公司股权的行为真实存在。而在本案中,赵某根本没有做出过转让公司股权的行为,也就是说核准公司变更登记行为的事实依据不存在,一个不存在事实依据的行政行为不可能具有合法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清这一情况后有义务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我们在接到本案后,没有直接采取诉讼方式,也正是基于此原因。如果能够通过行政途径直接解决本案,则赵某能够直接拿回本该属于其的公司股权,而避免产生民事诉讼上的执行风险,对于本案当事人的权益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同时,即使在本阶段无法一次性解决本案的实际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介入调查,也能使本案的事实更加清楚和确定,对于本案以后启动诉讼程序将会起到很好的帮助作用。

而事实上,在该阶段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巩固和确认的证据,在后期诉讼过程中对于本案事实部分的认定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二、根据调查所得的证据材料,阮某伪造赵某签名非法转让股权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在采用行政方式处理本案的过程中,选择以举报犯罪行为的形式向公、检、法等机关反映本案的相关情况,以便有效地维护赵某的权益。

在采用行政方式处理本案的过程中,我们发现阮某伪造大量虚假材料进行工商登记,非法转让赵某名下股权,并将股权转让所得款项据为己有,拒绝归还赵某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可能涉及的罪名有盗窃罪和侵占罪

伪造他人签名非法转让他人名下股权并将转让款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是否满足盗窃罪或者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是存在大量争议的。就盗窃罪而言,盗窃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公私财物”的概念中是否包括财产性权利;就侵占罪而言,侵占罪的对象是“合法占有的财物”,非法转让他人股权是否满足“合法占有”这一前提条件等,因此本案是否能向刑事案件的方向发展是存在很大变数的。

考虑到本案如果能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对于维护赵某的权益是十分有利的,所以虽因变数过大而不能将刑事立案作为主要的案件处理思路,但是在行政处理过程中,我们仍然向行政部门提出了相关意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下,通过当地政法委牵头召集公、检、法部门对于阮谋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进行了联席会议讨论。

但结果并未出现意外,正如笔者在前面所述的,阮某的行为是否涉及刑事犯罪以及触犯何种刑事犯罪在联席会议中存在巨大争议,因为阮某和赵某之间依然存在的夫妻关系的事实,公、检、法等部门商议后认为本案不宜作为刑事犯罪案件处理。

三、在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后,将股权转让纠纷这一方案作为第一选择进行诉讼。

在对阮某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后,我们发现如果本案单就对阮某提起侵权赔偿的诉讼,赵某的胜诉把握虽然很大,但执行十分困难。而A公司的经营虽然已经处于停滞状态,但公司名下还拥有两块土地的使用权及其他资产,因此直接取回该公司50%的股权对赵某而言更具有实际意义。因此,在将本案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中,我们最先考虑的方案便是股权转让纠纷。

当然,对于启动股权转让纠纷这一诉讼所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我们在事前已经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并将其告知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以“善意取得制度”判决我方败诉,虽然在我们的意料之中,但我们对于该判决并不认同。可是由于其中涉及太多法律给予法官的“自由心证”的权力,在一审败诉后再就同一案由进行上诉已经没有实际上的意义,因此,在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后,我方虽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但仍放弃了上诉。

四、本案最终采取了以阮某为被告,以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为案由的民事诉讼方案。

正如我们在上文中所提到的,以侵权赔偿进行民事诉讼虽然最容易取得胜诉判决,但是由于阮某已将其名下财产转移一空,赵某即便取得胜诉,也无法对阮某的财产进行有效的执行,这对于维护赵某的合法权益而言,是十分不利的。基于此项考虑,我们一直不希望采取本方案进行诉讼。但在穷尽其他方式而无法达到取回公司股权这一效果的情况下,我们只能以这种诉讼方案在一定程度上维护赵某的合法权益。

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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